保险公司证照管理规定
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证照管理规定
制定部门:法务部
生效时间:二零零九年六月一日 批准人:赵晓夏
证照管理规定 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法务部 20090601目录
总则....................................................................................................................2 证照的申请及办更............................................................................................2 证照的保管........................................................................................................3 证照的使用........................................................................................................4 证照的年检和续办............................................................................................4 附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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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证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两者合并简称为“公司”,分别简称为“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证照的管理,特制定本《证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照”包括以下种类: 1. 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 2.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3. 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4. 营业证照; 5. 组织机构代码证; 6. 税务登记证; 7. 财政登记证; 8. 统计登记证;
9. 其它证照: 除本条上述五类证照外,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需要申办的其他证照。
第二章
第三条 总公司或分支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申办证照的,应由承办人通过《证照申请/变更表》提出申请,经部门主管、分管EMC成员、法务部、CEO/EVP审核通过。总公司申办证照由总公司法务部具体执行,但申办财务类证照,包括税务登记证、财政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等由总公司财务部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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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的申请及办更
分支机构申办证照由分支机构营运支持部(FOPS)具体执行,但申办财务类证照,包括税务登记证、财政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等由分支机构财务部具体执行,由总公司法务部、财务部予以必要的协助。
证照上记载的事项需要变更的,亦按本条第一款程序进行申请。
第四条 证照申办或变更完成后,应于上述《证照申请/变更表》原件后附上证照复印件,由法务部存档;如属于分支机构的证照申请,则分支机构营运支持部(FOPS)应同时保留《证照申请/变更表》复印件及证照复印件。
第三章
第五条 公司所有证照的原件,总公司由法务部负责保管,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营运支持部(FOPS)负责保管。法务部负责将总公司各类证照的名称、数量、发证机构、证照编号、有效期限及年检要求等信息登记、制作清单并予以及时更新;分支机构营运支持部(FOPS)同时应负责将当地各类证照的名称、数量、发证机构、证照编号、有效期限及年检要求等信息登记、制作清单并予以及时更新,同时将登记及更新情况报法务部备案。
第六条 公司证照的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除按照规定必须悬挂的以外,其它证照应当在公司办公区域内加锁保存。
第七条 公司证照原件一般需在公司办公区域内保存,如确需携带证照原件外出的,则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申请人通过《证照使用及处理申请表》提出外携申请,并注明外携期间、外携地点、外携事由等信息,经部门主管、分管EMC成员、法务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外携,且必须由申请人随身携带。外携事宜完成后,申请人须及时将公司证照原件返还保管人,同时双方应在《证照返还表》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 公司证照原件一般不得委托他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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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的保管
因保管人工作原因或其他原因确需临时或永久移交证照原件的,应由保管人通过《证照使用及处理申请表》提出移交申请。在《证照移交表》上注明接收人、移交期间、移交事由等信息,经部门主管、分管EMC成员、法务部审核通过,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移交。
若公司证照原件属于临时移交的,接收人应按时返还保管人并且双方均应在《证照返还表》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
第九条 公司各类证照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使用。
公司各部门需要使用公司证照复印件的,应由具体承办人通过《证照使用及处理申请表》提出使用申请,并注明事由、日期等信息,经部门主管、分管EMC成员、法务部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并且应在证照复印件上注明使用原因和使用有效期。如法务部在上述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经CEO/EVP审核批准的,还须经CEO/EVP审核批准。
代理人展业需要使用公司证照复印件的,应由相关业务行政部(AA)统一向证照保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证照使用及处理申请表》原件,总公司由法务部存档,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营运支持部(FOPS)统一存档保管。承办人可以保存申请表复印件。
第五章
第十一条 公司证照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年检和续办手续。
证照的年检和续办
证照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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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总公司证照的年检和续办手续,由法务部负责办理;但财务类证照,包括税务登记证、财政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等的年检和续办手续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证照的年检和续办手续,由分支机构营运支持部(FOPS)负责办理; 但财务类证照,包括税务登记证、财政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等的年检和续办手续由分支机构财务部负责办理。总公司法务部和财务部给予相应的协助。
第六章
第十三条 公司证照的申请、外携、移交及使用等未按本规定经审核人审核通过的,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承办人承担。
第十四条 公司人员有其它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公司保留对其进行处罚的权利,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管辖。本规定未尽事宜或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制定,由总公司负责解释;总公司可根据适用之法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补充,变更及修改。 本规定经总公司CEO批准签署并发布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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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附件1 申请表(证照申请/变更表、证照使用及处理申请表、移交及返还凭证) 附件2 证照审批授权规定(申请/变更审批授权规定、使用审批授权规定、外携
附件3 证照审核流程(申请/变更审核流程、使用审核流程、外携审核流程、移
法务部 20090601审批授权规定、移交审批授权规定)
交审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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