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查起诉过程中刑事和解的公开审查制度
摘要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刑事和解的利弊存在一些争议,但对于刑事和解的褒贬多在抽象理论上探讨,而缺乏事务性的指导意见。 关键词审查制度 和解 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51-01 一、建立刑事和解公开审查制度的原因 刑事和解已经被确立为人民检察院工作的一项制度,甚至在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也有所体现,但是实务中对于刑事和解的实践应用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也缺乏普适性的操作规程。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难度。仅就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来说,对于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审查也具有复杂性,检察人员不仅要对刑事和解的真实性和自愿性进行审查,同时要在确认刑事和解之后对其法律责任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二、刑事和解公开审查制度的程序 建立刑事和解的公开审查制度,必须确立一套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只有符合这一套程序,才能确保使用刑事和解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建立刑事和解的公开审查制度,有程序、内容、结果三方面的要求。 (一)程序要求 此处的程序要求,指的是程序意义上的原则性要求。首先确立一定的原则,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刑事和解的公开审查制度,并实施具体的操作。 1.公开审查原则。建立刑事和解公开审查制度,最重要的就是强调公开性。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必须公开审查。增强刑事和解的公开性、透明度,让双方当事人在公开的环境中,了解双方的意愿及真实表示,并使他人及社会了解刑事和解的真实过程,防止私下交易和暗箱操作。 刑事和解的公开审查,由检察机关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案件承办人主持,一名书记员记录审查过程。审查过程中必须有双方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场,其他人可以旁听。对于特定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旁听。 2.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原则。审查起诉环节的刑事和解公开审查,注重检察机关的审查功能。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查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必须召集双方当事人或其家属在场,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面对面地了解当事人各自的意见并确认双方意见达成一致。避免偏听偏信。 (二)内容要求 在刑事和解的审查过程中,除了要在形式上和程序上保证公开、公平、自愿,而且在实质内容上也要严格把关。必须查清案件事实,确认刑事和解的内容和范围,必要时要对和解协议的真实性予以审查。 首先,查清案件事实。案件承办人在提前完成阅卷、讯问、询问、调查等工作,并对案件情况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将双方当事人组织到一起,核实案件的真实情况,查清案件事实。 其次,审查加害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和听取加害人的意见,判断加害人的犯罪时的主观恶性、事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加害人的社会危害性和做出的相应补救措施,以此作为其刑事和解的前提。 再次,审查被害人真实愿望。被害人是在犯罪中遭受损害的一方,被害人虽然对于刑事定罪没有决定权,但是从被害人的意愿出发可以从另一个侧面考察加害一方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对于量刑结果有一定的影响。在刑事和解审查过程中,必须对被害人的真实意愿严加审查,确保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地保护。 (三)结果要求 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以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基本事实以及各种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对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在刑事和解的公开审查过程中,可以对拟作出的处理结果一并提出意见并征求意见。达成刑事和解后的处理结果因案而异,但主要有以下几种结果。 1.是否不起诉。刑事和解以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这里仅限于相对不起诉。 2.是否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不符合不起诉条件并需要向法院起诉的,对于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在起诉时同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作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提高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3.是否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对于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由于被告人认罪,可以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建议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 三、建立刑事和解公开审查制度的意义 刑事和解公开审查制度,具有公开性、自愿性,以及当事人双方到场、充分发表意见等特点,突破了以往刑事审查中的公权单独对一方的审查,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建立刑事和解公开审查制度,具有以下意义。 第一,在程序上确保刑事和解的正确适用,避免和减少刑事和解的弊端。由于目前人民检察院适用刑事和解政策存在一定的困难和缺陷,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真实性、自愿性以及和解效果的审查具有一定难度,因此建立刑事和解公开审查制度,可以加强对当事人刑事和解的审查,广泛听取意见,从双方对质的角度,保证刑事和解达到最大限度的完美。 第二,在实体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实现,尊重受害人的诉求。刑事和解后的处理结果,不论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都会在不同程度上产生实体上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刑事和解后的处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且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而对于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而言,一方面,尊重了被害方的意愿,产生良好的社会后果,另一方面,却可能产生不利的后果,其合法权益难以充分实现。因此,检察机关必须严格审查,建立刑事和解公开审查制度,可以直接、全面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总之,建立刑事和解公开审查制度,是为了有效适用刑事和解政策而进行的一种方法上的探索,对于审查起诉环节审查当事人刑事和解具有方法性的意义,目前可以在实践中尝试应用。然而,其理论体系目前还不够成熟。只有进一步在理论上探讨,在实践中应用,才能逐步发现问题,并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