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各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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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
分权互相牵制是宋代初期中央机构改革的特点。以二府三司共治国事。二府指,中书门下与枢密院,前者是宋的最高行政机关,实际行使宰相的权利,枢密院为最高军事行政长官,长官并不统兵。三司指,三个中央理财机关:盐铁司掌工商收入、兵器制造;度支司掌财政收支、粮食漕运;户部司掌户口、赋税和榷酒。三司长官又称“计相”。
神宗年间,进行官制改革,裁汰三司归并户部,恢复了三省六部制原有权力,以三省长官出任宰相,宰相重新执掌行政、财政和军政大权,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行政管理体系。
宋代地方行政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上独力处理和应付事变的能力随之削弱。地方上,新设路一级地方政权,权力一分为四,其长官为,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狱使、提举常平使,称为四司,互不统属而互相监督。路下设府、州、军、监为直属中央的同级行政机关,以州为主。州一级行政长官实行三年一换和籍贯回避制,并另置通判,与之联署公文,以分知州之权,故有监州之称。
宋代的科举取士是选拔官吏主要的途径。(1)参考范围扩大。大大放宽了应试者的资格,僧道之人也可以参加考试;(2)皇帝亲自选考的殿试成为常制,所有考生都成为皇帝的门生。(3)创造了糊名、誊录和回避等考试方式,防止舞弊。(4)改变唐只考诗赋的做法,进士科增加了经义等内容,还设有明法科。
宋代的官制中,官、职、遣互有分别,官只代表品级和俸禄的高低,职是文官的荣誉虚衔,差遣才是实际的职事。形成此官任彼事,彼官任此事的局面。
官员的考课:对地方州县官实行四善三最。四善是:德义有闻,清谨明著,公平可称,恪勤非懈。三最是,治事之最、劝课之最、抚养之最。考课一年一次,三年为一任。考课的方法主要有:磨勘制,即磨勘转官,定期根据政绩决定升迁。
1. 唐朝官吏的主要来源有两种:科举和门荫。2. 参加科举的考生有各级官学的 学生,经学馆考试合格者,称为生徒;又有地方州县的贡生,经州县解试合格 者,称为乡贡。生徒和乡贡到尚书省参加礼部主持的科举考试。 3. 科举考试的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字、明算等诸科。 3. 科举考试中第者即取得做官的身份,但还不是官。 4. 文科之外,还有武举,可通过考试取得当武官的出身。
1. 通过吏部的考试,才可能得到正式任命为官,称为“释褐”。 2. 吏部择人之法有以身、言、书、判四项为考试内容。
2. 一切官吏无论高低,每年都有一小考,由本司或州县长官主持;每四年一大 考,四品以下官皆由吏部考功司负责,三品以上官则由皇帝亲自考核。 3. 考课的方法是根据《考课令》所规定的“四善二十七最法”进行。 (1)“四善”——国家对各级官吏从品行操守方面提出的四项共同要求,为: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有一项合格者为有一善,四项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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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者为四善,皆不合格则无善。 (2)“二十七最”——则是根据不同的部门职掌、不同的业务性质,分别提出 的 27 条具体的专业要求
. 综合被考课者的善、最,定上、中、下三等九级。
5. 小考优者,赏之以加禄,劣者罚以夺禄;大考优者,赏以晋升,劣者罚以降 职,甚劣者免官或依律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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