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书
行政起诉状
原告张励君,女,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现住于北京花园区1号楼200室,身份证号[***********],联系方式[1**********]。
委托代理人:陈芷瑶,北京市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志南,北京市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法定代表人罗锫铫,地址北京科技大学。 诉讼请求:一、被告为自己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
二、及时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三、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人民币;
四、在校报上向我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事实及理由:
张励君于1994年9月考取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本科生的学籍。1996年2月29日,张励君在电磁学课程的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考试中,去上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其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张励君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严肃考场纪律的指示精神,于1994年制定了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简称第068号通知)。该通知规定,凡考试作弊的学生一律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被告据此于1996年3月5日认定田永的行为属作弊行为,并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同年4月10
日,被告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退学处理决定和变更学籍的通知未直接向田永宣布、送达,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学校在作出了将我的当事人退学和变更学籍的决定后,我的当事人仍继续在该校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2016年3月,我当事人的学生证丢失,未完成该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我的当事人补办了学生证。北京科技大学每年均正常收取我当事人缴纳的学费,并为我当事人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我当事人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老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我方当事人还以该校大学生身份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等成绩证书,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和论文答辩。
一方面,我的当事人虽然携带了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但没有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偷看过纸条,其行为尚未达到考试作弊的程度,应属于违反考试纪律。北京科技大学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其对我的当事人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所依据的该校制定的第068号通知,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法定退学条件相抵触,故该决定应该无效。
另一方面,北京科技大学对我方当事人作出的退学处理涉及到我当事人的受教育权利,从正当程序原则出发,北京科技大学作出影响我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我的当事人,向我的当事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我的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等。然而,北京科技大学并没有这样做,违反了正当程
序,该行为该属无效行为。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附:
起诉状副本1份
其他材料5份
原告: 年 月签名盖章)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