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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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批发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经营单位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和销货台帐台帐。
第三条、进货台帐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规格(品种)、数量、生产批号、进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 、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五条、 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七条、 本经营单位销货时,按照郑州市工商局统一的供货凭证(一票通)样式如实填制,同时加盖印章或签字,提供给进货商。食品批发单位和购货者实行“一票通”式台帐建立模式,即进货商将批发商开具的销售票据粘贴成进货台帐,实现“一票通行”。
第九条、 消费者有要求的,本经营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一)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二)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三)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四)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