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注册商标的使用不当
什么是注册商标的使用不当
有很多客户认为拿到注册证了就万事大吉了,可以高枕无忧了,其实要注意的问题还有很多,一个不小心可能煮熟的鸭子都会飞走了。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我国的法律是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规定如下:
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十八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在商标使用实践中,客户经常会出现的不正当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使用中擅自改变注册商标图样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要以该商标的注册证为准,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图样(文字、图形及其组合)。 在实践中,有不少商标所有人将图形和文字组合的注册商标中的图形或文字单独使用,或是改变这种组合商标中的文字和图形的相对位置,这样的使用只能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是不能标注注册标记的,否则可以视为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二、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而未办理注册商标的变更手续的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的,应当提出变更商标注册申请。如果不提出变更注册申请,既不利于商标主管机关及时掌握商标权人的实际情况,同时由于权利主体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变更也会影响商标权的有效性。有的情况下,企业在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办理了企业名称、地址等变更手续,但不及时到商标主管机关办理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手续,一旦被他人假冒侵权,就很难受到法律保护。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而未向商标局申请核准的
商标权虽然属于民事权利,转让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某一注册商标转让与否,通过平等协商达成转让合意,但这种转让权的最终实现必须通过转让注册实现,这与商标权利来自注册是一致的。我们商标法明确规定,法人、自然人和其
他组织需要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商标注册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核准转让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可能会产生的后果一是注册商标受到侵权假冒后,受让人无法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得不到经济赔偿;二是可能导致商标转让人3年不使用,使得该商标被撤消,受让人“鸡飞蛋打”。
四、注册商标放起来不使用
有些商标所有人拿到注册证后因为一些原因一直没有使用该注册商标,这样就可能会导致一个后果: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依法撤销。
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不但该商标不会产生价值,发挥商标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注册登记或使用,占用了有限的商标资源,有碍于他人申请注册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标的法律机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注册商标一定要使用,对于注册商标的使用的理解,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都可以认为是使用。(参见浅议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
至于不使用的原因,不管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还是因为不可抗力,都不在商标法的考虑范围之内。
五、未核准注册的商标使用注册标记的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只有核准注册的商标且在有效期内的才可以使用注册标志。未核准注册的商标在使用中标注注册标志的,应视为冒充注册商标。这种现象在商标使用实践中非常多见。一方面可能是商标使用人对商标法规定的无知,一方面可能是主观故意以获取经济利益。
六、在超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每件注册商标都应当在其所核定的商品范围内使用,否则会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甚至可能对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侵权。部分企业对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了解不够,或在某一类商品上注册不成功,就在其他类别上注册,然后偷梁换柱加以使用。
近年来这种情况在驰名商标的使用上格外突出。一些驰名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后,超出核定的类别使用,任意扩大使用范围,借此宣传自己的其他产品。如某一企业的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在(23类毛线)毛线商品上,该企业在其生产的(25类服装)毛衣的广告中,也在注册商标后打上 “中国驰名商标”字样。这样做不仅违法,而且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七、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商标所有人将商标用于商品之上或提供的服务之中,以便使消费者识别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即商标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功能,这是商标的最基本的固有功能,并因此而将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通用标记等区分开来。与此相关的,可以派生出商标的以下三大功能:一是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出处;二是促使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三是广告宣传上的功能。
商标凝结着商品的质量和信誉。商标本身就是一个无声的广告,它可以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和出处,可以使消费者了解是哪个公司企业的商品或服务项
目,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如何。注册商标使用人对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应当负责。 八、注册商标许可使用中的不当行为(参见商标使用许可(授权)需注意的问题)
1,盲目滥施使用许可,造成产品质量混乱,注册商标信誉降低。 只图眼前的经济利益,对被许可人不作考核,不进行监督,将注册商标许可给生产能力低、质量差的企业使用,使商标信誉降低,最终失去消费者和市场。
2,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重视,条款规定疏忽,漏洞百出,对影响合同双方切身利益的一些问题,如质量监督条款、商标标识的提供办法、纠纷的解决办法等没有规定或规定过于简单。
使用许可的具体情况请参见商标使用许可(授权)需注意的问题。
九、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 参见哪些标志或者名词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
十、在改制、兼并、拍卖、破产中,忽视商标知识产权的价值与地位
商标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也是财产权。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在转制中,无偿转让商标,造成国有、集体企业资产流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因转制被注销时,既未对注册商标进行评估转让,也未拍卖给其他人,致使原商标由于注册人的注销而成为无人主张权利的商标,进入公用领域。
以上是实践中遇到的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几种情况,企业对注册商标的正确使用还处于模糊状态,相关部门的监管也需要加大力度。纯属个人观点,不当之处请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