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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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对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省住建厅: 根据《关于开展修订调研工作的 通知》 (建办金函[2012]184 号)的有关调研内容,我局结合 自身情况,对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提出如下意见和 建议: 一、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问题。 1.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定位模糊。海南住房公积金系统 实行垂直管理模式,实现管办分离。海南住房公积金管委会 作为决策机构,各管委会成员单位组织召开会议都比较困 难,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更是相对弱化;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 局作为具体业务的实际管理部门,行政管理权限非常有限, 由于既隶属省政府又归口住建厅管理,界限的模糊可能导致 多头管理。同时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自收自支 的事业单位,执行工资标准是行政一类,使得职工实际收入 偏低,对工作积极性产生很大影响。 2.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亟待改进。从外部监管来看,除 了政府纪检、审计部门监管外,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或 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作为直接监管部门,受管理体制或 级别所限,实际履行监管职能不强。从内部监管来看,法规
稽核处机构设置不到位,工作人员配备不足,相应制度规范 不完善,导致监管效果不理想。建议设置框架为“公积金监 管司(处)负责行业指导,公积金管理局(中心)负责具体 业务,应设置专门独立于监督司(处)和公积金管理局(中 心)的监管机构,与政府审计监督,行业内部监督构成科学 的监督体系。 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产权界定和分配方式不合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作为受托单位为职工管理住房公积金, 一方面,理论上运营产生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主要产权 应归属职工,而非地方政府。另一方面,分配过程中应确保 缴存职工受益,而不是大部分上缴政府财政部门对收益进行 再分配或者作为其他用途。 4.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低下和运营风险高企并存。住房 公积金管理部门与金融机构性质不同,管理庞大住房公积金 资金, 在运营管理方式选择上, 购买国债和银行存款风险小, 收益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不高,周期长,风险大。 投资渠道的限制使得住房公积金贬值压力巨大。 5.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职能缺位。住房公积金虽然位列 “三险一金” ,但却并没有“强制缴存”的“待遇” 。根据《社 会保险法》规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为强制缴存,地方社会保险部门对于未按规定缴存“三险” 的有权做出严厉处罚。而住房公积金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
善,制度设计的权限,没有行政执法能力和手段。建议强化 一定行政职能,促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覆盖面,解决广 大住房困难职工实际需求。 二、如何适应当前强化住房保障制度的要求,明确住房 公积金制度定位。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的住房 社会保障制度,为广大职工在住房市场体制下实现住有所 居,发挥重要的政策性住房融资作用。因此,在界定住房公 积金使用范围时应该主要考虑住房保障的主体功能。但是当 前的现状是,缴存额度低的困难职工受收入水平所限,很难 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优惠。反而越是收入较高的群体购买力 越强,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 等等,显然与住房公积金互助性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建议:从住房公积金的长远发展要求看,全民缴存住房 公积金是一种趋势。由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收入差距较 大,各地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占职工工资收入的 5% 到 20%不等,造成新的不公平。应实行灵活的住房公积金缴 交比例调控机制,单位和个人缴交比例各自浮动,包括单位 和个人缴交比例整体浮动、单位和个人缴交比例各自浮动以 及个人缴交比例随年龄阶段不同浮动。 三、现行住房公积金属地化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城市 属管理、全国集中管理和部分结余资金全国集中管理的各自
利弊分析。 住房公积金属地化管理体制建立,是综合考虑各地建立 住房公积金制度时间不同、地区经济规模大小和城镇居民收 入差异的结果, 有利于差异化管理。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 诸如地方政府存在挪用部分资金、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足导 致运营风险无法分散、住房公积金互助性弱以及不同地区之 间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不平衡的问题日益显现。 第一,城市属地管理的优势是管理幅度小,层级不多, 缺点是地方政府干预、流动性差等;第二,全国集中管理可 以实现统筹管理,在地区间实现余缺调剂,住房公积金的借 贷功能可得到更进一步的发挥,但不利于发挥地区优势,网 络系统没有对接,监督管理成本高;第三,部分结余资金全 国集中管理可以提高沉淀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运营分散风 险。对于地方管理机构激励效果差。 建议:实行各省垂直管理,确保决策社会化、管理专业 化以及监管多元化, 统一业务规范, 同一网络系统运营管理。 资金以省为单位进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集中的优势。 四、是否需要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允许租赁自住 住房和生活严重困难的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考虑缴存职工实际困难和需求, 针对一些情况,试行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比如允许破 产、改制企业的农村户口职工提取、允许城镇低保困难家庭
的子女上大学交学费提取、允许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提取以及 租房提取等,许多政策走在全国前列。 建议: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租赁自住住房 职工允许按照一定标准提取住房公积金。生活困难职工,主 要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职工以及职工本人、配偶、子女、 夫妻双方的父母因重大伤病和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 特别困难的,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为让更多中低收入 职工从公积金制度中受益。 五、是否需要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允许发放保障 性住房建设贷款。 住房公积金贬值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要提高公积金沉淀 资金的效益,尽量通过地区间的资金互融提高其收益能力, 要控制低利率水平的储蓄余额。因此,住房公积金拓宽住房 公积金使用渠道, 允许发放保障房贷款很有必要。 根据规定, 项目贷款利率按照 5 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 10%执行。海南省儋州试点项目作为全国第一批试点项目之 一,运营和管理顺畅,效益明显。 建议: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明确允许住房 公积金支持发放保障房建设贷款。前提是要明确公积金管理 机构的定位及其法律责任, 确实加强全过程监管, 控制风险。 六、如何解决住房公积金贬值问题和流动性风险问题。 从经济社会发展和通货膨胀来看,房地产价格的快速上
涨,住房公积金贬值是一种必然趋势; 从住房公积金的流动性 来看,除了要满足缴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外,缴 纳职工还有权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用于个人房 屋的购买、建造、大修、翻修、租赁等其他与住房有关的用 途。而一旦离休、退休、因劳动能力丧失等完全离职、移居 到其他城市和出境等所谓销户性提取,都是可以将账户余额 做全部提取的。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城市人口流动加快,支付 压力将持续增大。各地政府/住房公积金中心对本地住房公 积金政策调整都带有一定的随意性,较少考虑住房公积金作 为一个独立资金运作体系本来内在应有的风险管理要求,在 信贷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都没有形成科学的 机制设计,风险防范管理比较简单粗糙。 建议:公积金管理机构应设置专业化住房公积金理财管 理部门,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创造更高的增值收益。主要是 扩大公积金投资渠道,比如,将部分结余公积金购买国家住 宅债券,用于保障性住房试点建设项目,或是有条件进入开 放性投资基金市场,选择业绩稳定、费用低、诚信程度高的 专业性基金投资公司,委托其负责运作,并给予公积金投资 优惠政策,对住房公积金的投资收益、佣金等减税或免税。 另外,资金上要实施全国统一集中调度,以强化整体的抗风 险能力。 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政策是否需要调整,应如
何调整。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强制存储的长期住房保障资金,由国 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既不是入股分红资金,也不 是保值增值范畴的资金,更不是自负盈亏资金,而且管理部 门按规定给住房公积金缴存账号支付利息,既属保值范围, 也属增值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主要是应用于提取 风险准备金、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和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三 个部分。目前享受廉租房的对象大多数不属于住房公积金缴 存对象,即使是缴存住房公积金,属于特困户或享受低保阶 层,其住房保障应由政府负责,资金也应由政府投入,而不 应平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建议:调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政策。风险准备金 提取要结合经济发展指标,适当调整提取比例。部门管理费 用提取应该明确管理费用的确定标准,具体可由管委会根据 本地区的银行、基金及事业机构的费用标准,从有利于住房 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长远发展角度确定比例,增设事业发展基 金,并建立合适的激励约束机制,与管理机构的业绩考核相 挂钩。当事业发展基金超过一定限额时,也可以适当的比例 划作风险准备金或其他用途。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提取应根据 当地政府建设所需廉租房建设资金需求。利用公积金增值收 益建设的廉租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有相应的产权份额,主要 使用增值收益建设的廉租房应由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专业
机构经营(类似酒店管理模式) 。全部使用增值收益建设的 廉租住房,其产权应100%归属公积金管理机构,其租户职能 为缴存住房公积金到达一定年限的职工。 八、现行监管工作是否适应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和有 效使用的要求,如何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 现行监管工作已经不适应住房公积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的要求。应成立专门的独立监管机构,加上政府审计监督, 管理机构内部审计监督,构成科学的监督体系。 建议:重新定位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法律地位,厘清与地 方政府、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地方财政和建设主管部门的行 政关系。其法律地位拟界定为设区城市专职住房公积金管理 的法定事业机构,按照城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年度运作计 划及相关决策事项,具体从事住房公积金的行政管理、存贷 款审批和管理、风险管控、资产保值增值、保障性住房的投 资和管理等业务。应建立代表公积金缴纳人的机构,作为第 三方参与到公积金运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