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2)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继忠 性别:男 年龄:61岁 民族:汉
籍贯:山西原平 职业:退休职工 住址:雁同东路33号
张丽萍 性别:女 年龄:60岁 民族:汉
籍贯:山西大同 职业:退休职工 住址:雁同东路33号
具答辩状人李继忠、张丽萍,2014年4月8日收到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常城文诉代债权人李慧琴偿还原告常城文的债务269600元,本案诉讼费用亦由答辩人承担一案的民事诉讼副本一份。现依注答辩如下:
一、《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可见,债务人未受债权让与通知的,则该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本案收到的证据表明,我们不认识常城文,更无从知晓李慧琴与常城文的债权债务关系,更未收到相关债权转让的通知,因此该债权转让只是常城文意定的,并不对我们发生效力,由此可见,对李慧琴的债权并不能直接要求我们来实现。
二、在起诉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中(询问笔录)确认我们曾经欠李慧琴269600元,我们予以认可,但我们欠李慧琴的269600元已于2014年2月27日全部了结,李慧琴对我们的债权已消灭,因此不存在我们代债权人李慧琴偿还欠原告常城文的债务269600元的问题。(具体情况详见情况说明)
三、根据债权让与合同生效要件——债权转让合同需有效债权的存在,若让与人不享有有效债权,该让与合同无效。基于上述原因,我们与2014年2月27日全部偿还对李慧琴的债务,我们与李慧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李慧琴不享有有效债权,即使有债权转让合同,该合同也当然无效。
四、我们对起诉方提出的证据有疑义,要求起诉方提供原件。
综上所述,我们请求大同市城区法院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驳回原告常城文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本案相关费用。
此致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继忠 张丽萍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