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福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包括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驻军生产经营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私营企业)、外地驻榕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本市常住人口,持有当地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和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员,从事劳动并取得报酬。
第四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领导下,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具体操作和管理。
劳动、工商、统计、卫生、人事、教委、财政、税务、交通、银行、新闻等部门应从业务上予以支持、配合。各系统应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协调做好本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市、县(区、市)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部门指导下,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介绍等项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按在职职工总数(指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的总和)
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能按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必须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就业比例不到一人的单位,按比例差额0.1人缴纳,以此类推计算。
第六条 全社会都不得歧视残疾人。各单位在招用、聘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方面对残疾人应与健全人一视同仁。
录用大专院校、中专、技校毕业的残疾学生,应按其所学对口专业和残疾程度,安排适当的工作和岗位。各医疗单位有条件设置按摩医疗项目的,应招用有医疗按摩技术资格的盲人从事医疗按摩工作。
企业实行合理劳动组合或关、停、并、转,对残疾职工应予以适当照顾,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工作、生活。
各单位对残疾职工的辞退、除名、开除等处理,应报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七条 核定就业比例的残疾人,必须符合国务院制定的残疾标准;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伤残军人需持有伤残军人证。
就业不到一年的临时工残疾人、不在岗或已经离退休和退职的残疾人员,不计入比例数,但不影响其本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残疾人待遇。
每安排一名在岗重度肢残人或盲人可以按安排二名残疾人计算,评判重度肢残人以国务院规定标准为准。
单独投资兴办福利企业的企事业单位,所办福利企业招收的残疾人可作为本单位安排残疾人计算。
第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承办。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它开支。
第十条 年度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各个项目的比例应掌握在:培训费不少于50%;扶持费不少于30%;其余部分用于奖励等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 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以上经费不足支付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可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
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末按隶属关系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报送《福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进行年审。
各级编委、统计、工商部门应协助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所属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核查,向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通过银行将各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款项划拨到所属残疾 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帐户。各单位应主动与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签定 银行托收协议,不签订的视该单位为同意银行托收。
第十六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予减免。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缓交保障金的,可书面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在同级财税部门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上签署意见,送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残疾人协调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八条 对拒绝填报本单位统计报表的,核定时按统计、劳动、编委提供的最高数字为准,并视该单位为无残疾人;对虚报、瞒报本单位职工总数、工资总数和残疾职工人数的,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字为准;对逾期(超过交款通知书规定时间)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每迟延一日按其应缴金额总数的
5‰计算滞纳金;对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从该单位年度经费拨款中扣缴;属企业等单位的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监察和追缴,仍不缴纳的,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市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