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方法对中小企业税负的影响
【摘 要】盈利是企业经营的目标,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对中小企业来说,节税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深入研究税法、会计准侧、会计制度,运用恰当的会计核算方法,在税法许可的条件下实现税负最低或最适宜,做到纳税成本最低,这是中小企业控制财务成本的重要方向。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会计核算;节税 国家税收的宗旨在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税负公平则是国家设计税制的基本的原则。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非公有企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据统计,目前中国中小企业总数已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上缴的税收约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以上数据充分表明,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以中小企业为代表的非公有经济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的增强。因此,关注与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变得刻不容缓。但目前,中小企业的生存状况并不乐观,主要是税负过重。很多企业家坦承,如果中小企业不注重节税,90%的中小企业无法生存,可见“税”在中小企业的经营成本中占据比较大的比重。缴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如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地安排企业的经营达到合理的节税,争取利润的最大化,受到中小企业的极大关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如何节税变得越来越重要。虽然中小企业基于会计核算方法过程中的节税方法有很多,但主要的方向应是合理调整收入入账和成本费用合理有利入账这两个方面。 一、合理选择收入的入账时间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的入账时间在不同的销售方式下是不同的,即确认收入的时间不一样。而赊销和分期付款是中小企业在营销过程中普遍采用的销售方法,由于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不同,对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都有明显的影响,所以合理的选择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可以有效的控制企业的税收成本,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1.收入入账时间的选择。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中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所以,每一种收入的确认都有一定的条件,企业会计核算时可以选择、控制收入入账的时间,特别是在接近年终的时候,适当的选择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推迟销售收入的入账时间;直接收款销货时,可以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交货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下年,就可以合理的节税。 2.销售方式的选择。企业的销售结算有多种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采取预收款结算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在分得产品之日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因此,可以通过结算方式的选择和控制,在会计核算时合理分配收入的所属期,达到合理节税,延期纳税的目的。 二、成本费用合理有利入账 1.存货计价方法的合理选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存货计价是纳税人调整应税利润的有利工具,选择最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能达到节税的目的。先进先出法是以先购进的存货先发出为假设前提,如材料存货,每次发出材料的实际单价,要按库存材料中最先购买的那批材料的实际单价计价,当物价下降时,可以降低企业存货价值和当期利润,减少纳税所得,达到节税目的。加权平均法是以数量为权数,计算每种材料的实际平均单价,在物价变动较大的情况下,加权平均单价与现行成本存在较大的差异,当物价上涨时,可以适当增加企业存货成本,降低当期利润,减少纳税所得,少交所得税。例如,某企业全年购进存货600万元,采用先进先出法计价,年末企业存货价值为150万元,但如果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年末存货价值为90万元,因为由于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导致企业所得税税负相差(150-90)×25%=15万元。由此可见,在目前物价飞涨的情况下,企业在存货核算方面选择采用加权平均单价对企业节税会更加有利,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2.合理选择有利的费用入账科目。在费用列支方面,税法中对界定不清的项目也可以选择有利于节税的科目入账,如业务招待费,在会计科目中指的是企业为生产、经营合理需要而发生支付的应酬费用。哪些算作招待费并无准确界定,实际工作中,企业经营产生的宴请、工作餐开支、赠送纪念品开支、参观开支以及由此带来的交通费等都算作招待费。但企业的会议费、差旅费等是单列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招待费只能按60%的发生额税前扣除,而其他费用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这意味着从纳税有利的角度,企业应尽量地少计“业务招待费”,多计其他费用。同时,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列支也应采用类似的入账方法,以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所以,成本费用的具体发生项目,应考虑有利原则来入账,以便合理节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升企业经营利润。 三、合理选择盈亏弥补时间 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盈亏弥补是准许企业在某一年度发生亏损时,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进行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果5年不足以弥补的话,可以用5年后的税后利润来弥补。税收的优惠以发生亏损为前提,在可以补亏的5年以内,合理的选择收入、成本费用的入账时间,可以恰当的调整企业的盈亏,从而充分的利用5年的弥补期,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盈利是企业经营的目标,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对中小企业来说,节税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深入研究税法、会计准侧和会计制度,运用恰当的会计核算方法,对税法有利的方面如何合理的利用,以发挥最大的政策效应,对不利的条件如何应对,以达到影响程度最低、损失最小等,在税法许可的条件下实现税负最低或最适宜,做到纳税成本最低,这是中小企业控制财务成本的重要方向。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雷冰.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存货计价方法税务筹划[J].财会通讯,2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