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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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的归属
作者:冯文博 杨佳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4年第09期
[摘 要]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是相分离的,是两种不同的权益,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是经使用而产生的权利,无需注册。商标权作为一种注册而产生专有使用权的识别标识,主要功能就是识别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在以商标为简洁明了的识别标记的同时,也可借助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一起形成另外的识别方式,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但此时,就是再利用两种方式指示其特有的商品或服务了。加多宝与广药之争中,“王老吉”属于注册商标,主要受商标法保护,红罐包装、装潢属于未注册的商业标记,主要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是应归商品在推广和销售过程中产生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缔造者。
[关键词]包装装潢权;商标权;王老吉
从“怕上火喝王老吉”到“怕上火更多人喝加多宝”,广药集团和香港鸿道集团的官司打了一个又一个。从商标战、渠道战、配方战到广告大战,不得不承认“加多宝”的营销是一流的,商标使用权虽败北,但它反而从广告的植入又占领了新的商业制高点。愈演愈烈的战火最后蔓延到了“红罐”包装的争夺上,2013年5月15日,广药集团与加多宝之间的红罐之争正式开庭。关于商品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的归属由于缺乏明确法律规定,所以往往容易引发争议,笔者意从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的概念、其法律性质以及对于此权利的保护来进行讨论。
一、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的概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其中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产品;特有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和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1]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作为工业标识的一种,在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中也将其归为知识产权的一种,1967年7月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八款规定,知识产权的内容就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标记。
二、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的法律性质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