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操作实务问答03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操作实务问答 03
53、“按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是指什么“规定”?
答:所指“规定”,是指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字(2001]7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业[2005]125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54、财政部财金字[2001]77号文件规定的“风险准备金”具体在会计处理中包含那些内容?
答:财政部于2001年出台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字[2001]77号),规定担保机构“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办法”就“风险准备金”的处理作了规定,即分别在“担保赔偿准备”和“一般风险准备”的科目内核算。
55、担保赔偿准备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提取担保赔偿准备的金额,在营业费用中一般占有较大比例,如果在年末一次性提取,会造成年末损益的较大幅度波动,同时也违背收入与费用相互配比的原则。为此,我们认为:平时月份可按当月担保发生额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年末将逐月累计提取数与按规定比例计算的应提取数比较,实行差额提取。
56、能否举例说明担保赔偿准备的帐务处理?
答:担保赔偿准备的帐务处理举例如下:
[例]某担保公司年初担保责任余额为10000万元,已提“担保赔偿准备”余额500万元、“一般风险准备”余额为100万元。公司是按照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
当年累计担保12000万元,解除担保责任7000万元(含2月份代偿300万元,估计200万元可收回),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5000万元。12月份收回代偿款150万元,其余150万元确认损失。分月担保情况如下:
1月末,提取担保赔偿准备为1000×1%]10万元:
借:营业费用——提取担保赔偿准备100,000
贷:担保赔偿准备100,000
以后月份处理类似1月(略)。
2月份代偿300万:
借:应收代偿款2,000,000(估计可收回的部分)
担保赔偿准备1,000,000(估计不能收回的部分)
贷:银行存款3,000,000
12月份收回150万元,其余确认损失:
借:银行存款1,500,000
担保赔偿准备500,000
贷:应收代偿款2,000,000
至12月末,当年累计提取担保赔偿准备为12000×1 9/5]120万元;
按年末担保责任余额计算的当年应提取数为15000×1%]150万元,补提30万元:
借:营业费用——提取担保赔偿准备300,000
贷:担保赔偿准备300,000
提取后,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为500+150—1503 500万元,一般风险准备余额为100万元,两项合计占担保责任余额的比例为:600÷15000—4%,低于10%。
57、未到期责任准备如何提取?
答:从提取比例来说,现行的规定是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字C2001]77号)等规定,即“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从合理性来讲,这是基于一定的假定,即假定一年中担保额均匀分布,且均为一年期,整体上可看作担保费收入在当年配比了50%的费用和风险成本,还有50%应与下一年度的费用和风险成本相配比。这与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的一年周期实际情况是接近的。如果大部分担保业务周期不是一年期,则应合理确定未到期责任准备的回转周期。最准确的做法是:按每一笔担保业务的实际风险周期计提和回转未到期责任准备。
从理论上讲,如果在下期发生担保代偿损失,应将上期已计提的准备作为损失的抵减项目;如果下期担保责任期已过,未发生担保代偿损失,则应将上期提取的准备转回,确认为一项收益。但实际工作中,由于日常业务量很大,如果分别每个合同作如此处理,将带来很大工作量,不便于操作。因此,办法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从营业费用列支,在会计期末实行差额提取。
现举例如下:
[例]某担保公司大部分担保业务周期是一年期,其担保费收入及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资料如下:
58、未到期责任准备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答:依上例2资料。
1月末:
借:营业费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200,000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200,000
5月末: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100,000
贷:营业费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100,000
其他月份帐务处理略。
59、《办法》施行后,部分担保机构原实行的“提转差”的核算办法如何衔接?
答:《办法》出台之前,担保机构较为普遍地采用“提转差”的会计处理方法,即分别“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和“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将提转差计人损益。按《办法》直接计人营业费用后,如果计算差额的期间不变,损益的结果是相同的。在2006会计年度,可逐月直接对比上年度同期的“未到期责任准备”科目余额,实行差额提取。
60、什么是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
答:《办法》规定: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当将其确认为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61、如何理解预计负债条件:“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答:指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义务为企业承担的现时业务而非潜在业务。比如,甲公司的一名司机因违犯交通法规造成严重交通事故,为此,甲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违法事项发生后,甲公司随即承担的是一项现时义务。
又如,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保证合同,承诺为乙企业向银行借款提供全额担保。这表明,甲企业的一项现时义务已经产生。
62、如何理解预计负债条件:“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答:这里,“很可能”指发生的可能性为“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
1)“基本确定”指发生的可能性为“大于95%但小于100%”。;
2)“可能”指发生的可能性为“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
企业因或有事项承担了现时义务,并不说明该现时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比如,2001年5月5日,丙企业与丁企业签订保证合同,承诺为丁企业的二年期银行借款提供全额担保。
对于丙企业而言,由于担保事项而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假定2001年末,丁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此时如果没有其他情况,一般认定丁企业不会违约,从而丙企业履行承担的现时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假定2001年末,丁企业财务状况恶化,且没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好转。表明丁企业很可能违约,从而丙企业履行承担的现时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63、如何理解预计负债条件:“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答:指因或有事项产生的现时义务的金额能够合理地估计。比如,甲企业(被告)涉及一桩诉讼案,根据以往的审判案例推断,甲企业很可能要败诉,相关的赔偿金额也可以估算出一个范围。则可以认为甲企业因未决诉讼承担的现时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估计,从而对未决诉讼确认为一项负债。
64、一般风险准备如何计提?如何使用?
答:从现行规定看,财政部财金字[2001]77号第十三条对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的规定是“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并未明确“一般风险准备”的计提比例,因此担保企业应按企业章程及管理当局相关规定计提。计提比例一旦确定,应当坚持一贯性原则,不得经常变动。
一般风险准备用于弥补担保企业经营亏损,不得用于分配和转增资本。
65、一般风险准备与担保赔偿准备的关系及账务顺序如何?
答;一般风险准备与担保赔偿准备的计提基础和用途是不同的。它不是作为担保损失的准备,而是作为弥补亏损的一项准备,因此不存在一般风险准备与担保赔偿准备在补偿担保风险上的先后顺序问题。
当然,如果担保赔偿准备在不足以补偿担保代偿损失数额时,当期担保赔偿支出会增加,可能间接导致亏损,从而影响到一般风险准备的使用;而担保赔偿准备提取的数额也会影响到利润数额从而影响到一般风险准备的提取额。
66、政府给予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资金应如何核算?
答:目前政府给予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资金大致分为两种情形:
(1)针对具体项目风险,按照“限率补偿”的政策,在实际出现风险损失后给予的补偿。具体核算如下:
例:某担保公司年末将已代偿的700万元确认为损失,该公司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0000万元,担保赔偿准备余额100万元,该公司执行财金(2003]88号文的规定,对担保代偿损失实行“限率补偿
应收担保损失补贴一10000×5%一100—400万元
账务处理:
借:担保赔偿准备1,000,000
借:应收担保损失补贴款4,000,000
借:担保赔偿支出2,000,000
贷:应收代偿款7,000,000
实际收到补贴时:
借:银行存款4,000,000
贷:应收担保损失补贴款4,000,000
2)不针对具体项目风险,比如按照担保额或资本额等一定比例给予的风险准备金等补偿资金,实质上属于一般风险性质。在补助文件下达时核算:
借:应收担保损失补贴款
贷:一般风险准备
实际收到资金的会计处理略。
67、“担保扶持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是什么?
答:“担保扶持基金”科目核算执行国家政策性担保收到的不需要偿还的担保扶持基金。比如为扶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开展业务,政府设立担保基金投入担保机构,并明确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支付利息等费用。
68、担保扶持基金与代管担保基金有什么区别?
答:担保扶持基金与代管担保基金的主要区别是:
1)性质不同。前者是政府等基金所有者投人企业的,作为企业资产运作,不需要偿还,属于所有者权益性质;
后者是受托管理,规定单独核算,封闭运行,不作为企业资产,特定功能完成后按规定程序剩余部分所有者将予以收回。
2)用途不同。前者未指定特定担保对象;后者指定特定担保对象,比如下岗再就业贷款担保基金只能为下岗人员贷款提供担保,而不能用于担保企业常规担保业务。
3)承担的风险不同。前者担保风险由企业承担;后者担保风险由基金承担。
因此担保扶持基金属于所有者权益,而代管担保基金属于独立于企业之外的会计主体。
69、“担保扶持基金”与政府给予的风险准备补助有什么区别?
答:担保扶持基金与政府给予的风险准备补助不同在于:其用途不是补偿风险或作为风险准备,而是为了增加担保实力,发挥放大功能。它带有资本性质,故放在所有者权益项下。
70、“办法”中分担保的核算在具体业务中包括那些内容?如何核算?
答:目前,国内担保机构之间存在多种多样的合作方式,涉及诸如“再担保”、“分担保”、“联合担保”等概念,但对这些概念的理解和解释并不统一,为方便会计处理,《办法》将涉及担保机构间合作的会计事项的科目统一用“分担保”的概念。现以再担保的分人和分出业务为例加以说明:
分入业务:
例:本公司与A担保公司签订分担保合同成立,分人担保1000万元,应分得担保费30万元,A担保公司存出分担保保证金100万元。会计分录有:
借:存出分担保保证金——A担保公司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借:应收分担保账款——A担保公司300,000
贷:担保费收入300,000
2)实际收到A担保公司汇来分担保费30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300,000
贷:应收分担保账款——A担保公司300,000
3)该笔分入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按约定在确认并支付代偿款500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5,000,000
贷:应付分担保账款——B担保公司代偿款5,000,000
4)在支付给B担保公司应得追回的代偿款400万元时,
借:应付分担保账款——B担保公司代偿款4,000,000
贷:银行存款4,000,000
5)在B担保公司确认承担代偿损失200万元并收到时,B公司意见:抵销存人分担保保证金100万元,银行支付100万元。
借:存人分担保保证金——B担保公司1,000,000
应付分担保账款——B担保公司代偿款1,000,000
贷:应收代偿款2,000,000
第四章损益类
71、《办法》对成本和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答:从本质上说成本和费用都是资产的耗费,成本和费用的发生都会减少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所以,通常成本、费用都是相伴使用,并没有严格的区N‘o但是,也有人把费用与会计期间相联系,把成本与提供的一定种类的产品和劳务相联系。
《办法》把“担保赔偿支出”、“分担保费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归为担保业务成本。把营业费用、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和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都归为营业费用。
根据重要性和明晰性原则可以在利润表的“营业费用”项下把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和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单列。
另外,对担保业务成本和营业费用的不同划分,直接影响担保业务利润。
72、“利息收入”、“利息支出”与原来的“财务费用”有什么不同?
答:担保企业作为金融企业,利息收支是担保企业的一项主要经营活动。为了清晰的反映利息收支情况,《办法》设置了“利息收入”、“利息支出”两个科目,分别核算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和财务费用。没有使用原来的“财务费用”科目核算。实际上“利息收入”、“利息支出”与原来的“财务费用”核算的内容基本相同,只是对利息收支核算更加清楚,更好的适应担保企业的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
73、如何认识担保费收入确认的三项条件?
答:关于“担保费收入”确认三项条件,《办法》规定,担保费收入只有同时符合收入确认的三项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现将三项条件分述如下:
1)担保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讲,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般将保证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且其主合同——借款合同生效作为生效条件,这是担保合同成立的基本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还要取决于借款合同的债权人(银行)的主债权形成,即银行实际放款。因此,这一条件可理解为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已签订,所担保的贷款已经发放。对于实际收到款项,但担保合同未成立或未承担保证责任,比如虽签订保证合同但其主合同——借款合同尚未签订或未放款,此时的收费,应在“预收担保费”科目反映,待借款合同签订并实际放款后,再转为担保费收入。2)与担保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人企业。
这一条件主要表现为担保费的收回。一般来讲,既然已经确定为其担保的企业,是具备支付担保费的能力的。当然,对于有一些特殊情况的老客户,应根据以前的信用状况和信息等加以判断。
如估计担保费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其它条件均以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3)与担保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保证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签订后,担保费金额通常已经确定。但由于一些不确定因素,也有可能出现金额变动的情况,比如,预收担保费后,根据被担保人请求,双方对担保费金额进行协商的情况和分担保业务的分出、分入双方对分担保费比例进行协商等情况,不应确认收入,而应在“预收担保费”科目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