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抵押合同
采矿权抵押合同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丰顺宝丰球团矿有限公司。住所地: 丰顺县埔寨镇长埔尾。法定代表人:徐旭亮, 该公司执行董事。
丰顺县八乡银河铁矿。住所地: 丰顺县八乡镇银河村。
法定代表人:徐旭亮,该矿负责人。
电话: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陈柏良,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创业新村38座601号。身份证号:
电话:[1**********] 邮政编码:523008
为确保________年____字第________号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采矿权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采矿权及地上所有开采附属设备作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采矿权证号:______________(复印件附后);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的采矿权共作价(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整,抵押率为____%,实际抵押额为_________万元整。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徐旭亮的欠款本息、违约金及债权人陈柏良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第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的采矿权由乙方提前处分,以所获价款优先受偿。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的采矿权。
A.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债务人徐旭亮人未依约偿还欠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届满仍不能偿还欠款本息;
B.抵押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C.债务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 ;
处理抵押的采矿权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人徐旭亮欠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欠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六条 主合同债务人按期偿还欠款本息的,抵押权终止。经抵押登记的财
产,乙方应偕同甲方到登记机关办理核销登记。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自然有效。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经营不善,造成抵押的采矿权被中止或吊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采矿权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2)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乙方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原状,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欠款,并可要求甲方支付欠款总额___%的违约金。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或经调解解决,如仍不能解决争议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备案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备案一份。
甲方:
丰顺宝丰球团矿有限公司 丰顺县八乡银河铁矿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2010年5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