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和方法
社会矛盾表现形式多样化导致矛盾成因的复杂化,从司法角度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立法滞后。社会发展迅速,立法总是滞后,无法可依,有的法律理论性强,实际操作性差,都会导致发生矛盾。二是部分执法人员自身德能素质低。他们工作上是“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不思进取,甚至个别执法人员把“有权不使过期作废”挂在口头,将“处理纠纷是肥肉,相互勾结为分羹,吃拿卡要寻常事,弄点钱花不枉活”等思想充斥整个大脑。三是队伍管理不严,责任追究不实。司法机关不能公正处理案件造成群众不满,出现问题后,司法机关在处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责任制度形同虚设,再加上领导不愿意暴露自己的缺点,甚至担心影响“荣誉”,敷衍了事,即使有错也是“查而不处,处而偏轻”,以至产生矛盾。四是法律意识增强,维权途径不当。现行法律的宣传,使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有所增强,但对法律政策认识不清,缺乏依法行事意识,一旦自身要求得不到满足,就怨气满腹,仇恨情绪滋生,于是“凡事都上访,上访就有好处”,不断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甚至缠访闹访。五是监督机制不健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执法不公源于监督机制不健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了规矩落不到实处,流于形式,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不能相互配合、有效实施,出现监督弱化、软化,也会导致矛盾的滋生。 社会矛盾是一个共性问题,它们连带性强、范围广,相互影响、相互叠加,如果处理不当,矛盾加剧,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中国有很多具有中国特色的矛盾,因此在处理上有着他国没有的难度,正因如此,化解社会矛盾才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要想完成这一重任,正如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所指出的那样,“不是一种手段、一个部门所能做到的,必须分流处理,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①。下面是笔者从一个司法工作者的角度分析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和方法。 一、积极立法 弥补空白 信息的现代化,暴露了许多社会矛盾,我们不怕矛盾出现,只有矛盾的出现与解决交替,才会推动社会的发展,但有时问题出现了,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很多问题都是法律的空白点、盲区,化解社会矛盾要以法为前提,只有在法律的保障下,才能从根上解决纠纷。法律具有规范性,可以反复适用,不分贵贱,平等处之。我们遇到社会矛盾不能回避而应积极主动地化解,并从标本兼治两个方面着手,注重从源头上着眼,从根本上解决,法律就是根源。矛盾的化解是不能突破法律的规范,法律是底限,矛盾的解决是以法律为基础的,处理社会矛盾需要依法行事,无法可依就不能分清事非,就不能辨清责任,就无法化解矛盾。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这是现有国情决定的,也是矛盾内在规律决定的,但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立法机构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最大限度地抑制矛盾出现。 二、司法独立 排除干扰 《宪法》规定: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尽管我国宪法确立了法院的“独立审判”原则,树立了司法独立理念,但司法独立在我国实践中并不理想,干扰司法独立的情况时有发生。司法职能的中立性决定了它居中裁判的地位,可有时矛盾出现后,司法机关无法居中裁判,往往迫于一些舆论和压力,找公众心理平衡,或者受制于行政,披上了浓厚的经济和政治色彩,失去了本身的意义。 “多年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权受到干预的情况比较严重,对法官的公正执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②“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仍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③“在中国,司法机关独立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作为实践仍然不够完善。”④如此多的问题,用温总理的话概括为一句“我们的主要问题是司法没有独立”。司法追求的是一种理性的“公平”、“正义”,虽然永恒的正义不存在,但具体的正义还是可以通过司法机关给予定位,并能完成的。“司法的独立性是其公正性的必要条件,离开了独立性,公正性就失去了保障,就无从谈起。”⑤“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公正走向正义的必经之路。”⑥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认识到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公平,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独立要求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权独立、司法人员独立、司法财政独立,要求外部和内部的独立,中国只有司法真正独立了,社会才算是真正进步了,随着我国司法改
革进一步深入,司法的独立必然成为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最终选择。 三、提升素质 规范队伍 矛盾无处不在,矛盾双方总是对立统一的,执法者与被执法者始终是矛盾的双方,如何化解他们之间的矛盾,是我们暨待解决的。首先可以从执法队伍的建设和规范上下手;其次要全面提升这支队伍的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