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有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办发〔2009〕54号 颁布时间:2009.05.19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监控,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分娩之日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分娩之月的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分娩后12个月的缴费基数的,按照分娩之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补支;
(二)分娩之月的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高于分娩后12个月的缴费基数的,按照分娩前连续缴费期间和分娩后12个月缴费期间的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补支。
补支的生育津贴高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的,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发给个人;补支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的,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不得向个人追回。
四、参保人员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应当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其中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生育保险应当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征缴。
五、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生育保险与社会保险其他险种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准确核定参保人员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
六、提高生育保险自然分娩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1900元调至2000元、二级医院由1800元调至1900元、一级医院由1700元调至1800元。
七、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开始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 颁布时间:2006.12.04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154号令),落实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有关待遇,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持北京市人事局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及时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二、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三、职工孕期治疗各种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四、职工因自然流产、胎死宫内等疾病原因终止妊娠的,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报销同期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其它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五、职工在外埠发生的和在本市因特殊情况住院发生的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属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采用定额方式结算的,职工实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报销规定的费用高于本市定额结算标准的,按照定额标准报销;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本市定额结算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报销。
六、已婚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就医和结算费用。职工申领流产、引产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时,未领取《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职工可以出具有效的结婚证明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
七、具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申领生育津贴、报销产前检查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费时,未领取《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职工可以出具本市居住地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
八、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应当参保的职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或未足额缴纳费用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
九、在市、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十、目前未纳入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生育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88年第9号令)、《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等有关规定支付费用。
十一、根据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后的情况,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内容。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对参保职工的服务工作,认真执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各项规定,加强对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管理,加强对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的管理。职工住院生育除婴儿费和超标准床位费外,定点医疗机构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职工收取其它费用,对职工主动提出要使用的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医疗机构要与个人签定自费协议。
十二、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实行。
附件: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内容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内容
一、提高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妊娠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由1200元调至1400元,
其中:妊娠1至12周末的产前检查费:520元;妊娠1至27周末的产前检查费:850元;妊娠第13至27周末的产前检查费:330元;妊娠第13周至分娩前的检查费:880元;妊娠第28周至分娩前的检查费:550元。
(二)剖宫产伴其他手术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4000元调至4400元;二级医院由3900元调至4200元;一级医院由3600元调至3800元。
二、增加部分按项目支付范围
住院分娩当次出血量超过800ml或血红蛋白低于8g/dl调整为按项目付费。
三、细化部分支付项目和标准
(一)门诊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1.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三级医院522元、二级医院511元、一级医院509元。
2.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三级医院555元、二级医院541元、一级医院534元。
3.门诊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三级医院588元、二级医院571元、一级医院559元。
(二)住院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支付
1.住院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三级医院1143元、二级医院1121元、一级医院1087元。
2.住院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三级医院1176元、二级医院1162元、一级医院1121元。
3.住院人工流产手术加输卵管结扎术:三级医院1911元、二级医院1803元、一级医院1686元。
4.住院高危人工流产术加输卵管结扎术:三级医院1944元、二级医院1833元、一级医院1711元。
关于下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医保发[2005]63号 颁布时间:2005.05.25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第154号令)和《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
生育保险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人先部分负担的费用,生育保险全额纳入报销范围。
(二)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1、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
2、分娩的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按定额、限额支付的医疗费用标准
1、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妊娠1至12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470元;
妊娠1至27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750元;
妊娠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费:1200元。
2、分娩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支付
(1)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1900元、二级医院1800元、一级医院17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21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一级医院1900元。
人工干预分娩的方式包括:宫颈封闭、催产素静滴引产、手剥胎盘术、刮宫术、宫颈裂伤、阴道壁血肿切开术、会阴Ⅲ度及复杂裂伤缝合术、单胎产钳术、单胎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内倒转术与外倒转术、毁胎手术分娩、晚期妊娠药物引产。
(3)剖宫产不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3800元、二级医院3700元、一级医院3500元。
(4)剖宫产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4000元、二级医院3900元、一级医院3600元。
(5)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加收10%。
3、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门诊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1)门诊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270元、二级医院260元、一级医院250元。
(2)门诊药物流产:三级医院360元、二级医院350元、一级医院340元。
(3)门诊输卵管药物粘堵术:三级医院1420元、二级医院1410元、一级医院1400元。
(4)门诊输精管结扎术:三级医院1440元、二级医院1430元、一级医院1420元。
(5)门诊输精管药物粘堵术:三级医院1390元、二级医院1390元、一级医院1380元。
(6)门诊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三级医院51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500元。
(7)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三级医院360元、二级医院360元、一级医院350元。
住院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按以下定额标准支付:
(1)住院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970元、二级医院950元、一级医院920元。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 三级医院2400元、二级医院2300元、一级医院2100元。
(3)住院输卵管结扎术:三级医院17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一级医院1500元。
参保人员在门诊或住院进行人工流产术的同时取出(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可加收其手术费的30%。如属于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还可加收节育器费149元;剖宫产术后1年内再次妊娠、子宫下段妊娠、瘢痕子宫妊娠、哺乳期妊娠、早孕合并生殖器畸形进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属于高危人工流产,高危人工流产在人工流产手术支付标准基础上加收手术费的30%。
(二)按项目支付的范围
1、有以下情况的,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按项目付费
(1)重度贫血(血红蛋白HGB小于6g/dl);
(2)重度血小板减少(血小板计数小于5万/mm3);
(3)产科出血(出血大于1000ml);
(4)心脏疾病伴心功能不全;
(5)高血压疾病伴先兆子痫、子痫;
(6)糖尿病需用胰岛素治疗;
(7)急性脂肪肝;
(8)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低。
2、有以下情况的,计划生育手术的住院医疗费按项目付费
(1)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的医疗费;
(2)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