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委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一、案由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日是1999年4月22日,公开日是2001年6月20日,名称为“热收缩性多层薄膜”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号是99805410.0,申请人是吴羽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11月15日以权利要求1至2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主要理由是:
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比文件1(EP476836A,公开日:1992年3月25日)公开了一种多层薄膜,其中包括聚酯外表面层、聚酰胺中间层和密封树脂内层。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一些物理性能的描述(如热收缩应力、热水收缩率),然而却没有反映实现这些性能的技术方案。由于两种产品的结构相同,因而可以认为它们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性能,仅仅以物理性能的差别作为区别特征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2. 根据相同的对比文件1以及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16和17也不具备创造性。
3. 权利要求15限定的是生产多层薄膜的方法,根据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现有技术,它们之间的差别仅仅在于一些加工步骤的描述,然而这些区别是本技术领域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2-14以及18-27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和17,然而其所述内容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JP3-13336A,公开日1991年1月22日)所公开的现有技术或它们之间的组合相比并没有显示意想不到的效果,因此这些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5、本申请中产品的结构与现有技术相同,产品的热收缩应力与对比例的差别不大(例如实施例19和21与对比例9和11),而热水收缩率(对比例10和12),其数值25/28和24/26,也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范围之内;关于申请人所强调的拉伸比,在对比文件1中可达到1.3-4倍(参见说明书第4栏27行),因此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为2002年9月29日提交权利要求书,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15、16、17如下:
“1.一种热收缩性多层薄膜,包含至少三层,该至少三层包括含聚酯树脂的外表面层(a)、含聚酰胺树脂的中间层(b)和含可密封树脂的内表面层(c);所述多层薄膜在50℃下在纵向和横向的热收缩应力均为至多3MPa且在90℃下的热水收缩率为至少20%。
15.一种生产热收缩性多层薄膜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共挤出至少三种熔化的热塑性树脂,形成包含至少三层的管状产品,该至少三层包括含聚酯树脂的外表面层(a)、含聚酰胺树脂的中间层(b)和含可密封树脂的内表面层(c),
用水将管状产品冷却至低于构成层(a)、(b)和(c)的聚酯树脂、聚酰胺树脂和可密封树脂的熔点中最低之一的温度,
将管状产品再加热到最多为构成层(a)、(b)和(c)的聚酯树脂、聚酰胺树脂和可密封树脂的熔点中最低之一的温度,
在将流体引入管状产品中的同时垂直拉伸该管状产品,在垂直方向和圆周方向均以2.5-4倍的拉伸比拉伸该管状产品,从而提供双轴拉伸的管状薄膜,
折叠该管状薄膜,
再次将流体引入折叠的管状薄膜中以形成管状薄膜,
用60-98℃的蒸汽或温水从管状薄膜的外表面层(a)热处理该管状薄膜,和
冷却已热处理的管状薄膜以提供双轴拉伸薄膜,该双轴拉伸薄膜在50℃下的热收缩应力在纵向和横向均为至多3MPa,且在90℃下的热水收缩率为至少20%。
16.一种吹塑塑料容器,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14中任一项的多层薄膜,呈吹塑管状形式。
17.一种包装产品,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14中任一项的多层薄膜和被热收缩状态的多层薄膜包装的内容物。”
申请人吴羽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称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03年2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请求人认为:
1、关于权利要求1、16和17的创造性
本发明的目的是通过使用以聚酯作表面的多层包装薄膜并将该薄膜进行高温热收缩处理提供漂亮包装的产品,所述包装薄膜本身具有漂亮的表面光泽并且适合于自动包装。本发明为实现上述发明目的给出的技术方案是:提供具有高热收缩性和低热收缩应力的以聚酯作表面的多层薄膜(权利要求1),同时满足高热收缩性和低热收缩应力这两个要求。仅用结构或组成特征并不能清楚地限定本申请的薄膜,高热收缩性和低热收缩应力这些性能虽然没有直接地进一步限定多层膜的结构特征,但是间接地表示了构成多层膜的分子链的张力状态,因此这些性能应当可以被接受,因为本发明并不能采用其它方式进行充分的限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产品与对比文件1的产品有着本质的区别是因为高热收缩性和低热收缩应力在现有技术中被认为是相互矛盾的两个性能,两者很难和谐
地结合在一起。对比文件1和2并未教导或暗示将据认为是互相矛盾的两个性能(高热收缩性和低热收缩应力)结合起来。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同理,独立权利要求16和17也具有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
本发明为了实现上述目的(即提供既有高热收缩性能又具有低热收缩应力的以聚酯为表面的多层膜)而给出的方法特征是:以高拉伸比(2.5-4.0倍)连续进行双轴拉伸,接着用高热容介质(即蒸汽或水)进行低温(即60-98℃)热处理(用于松弛)。对比文件1和2没有教导或暗示将连续进行高比率双轴拉伸和用具有大热容的低温介质随后进行热处理结合起来的方法特征。当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更不会想到权利要求15所描述的为了实现这种结合而设计的特有方法。而包括上述方法特征在内的权利要求15的方法能够制备出具有高热收缩性和低热收缩应力的产品,从而解决了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申请人认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创造性。
3、关于对比例
审查员认为“产品的热收缩应力与对比例的差别不大(例如实施例19和21与对比例9和
11)”。但是,应当指出,本申请中写入这些对比例的目的是为了说明这样一个事实:即使用大热容热介质(即蒸汽或水)进行松弛热处理,如果没有充分地进行双轴拉伸操作,也难以满足所需的性能要求(即导致Boil测试性能、托盘包装和紧缩包装性能很差)。这些对比例既不代表对比文件1,也不代表对比文件2。无论是对比文件1还是对比文件2都没有教导或暗示用低温大热容热介质进行松弛的意义。没有用低温大热容热介质(蒸汽或水)进行松弛热处理的对比例10 和12代表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因此导致在用于自动包装过程如流体包装、托盘包装、紧缩包装、成盖包装和比萨饼包装时热收缩应力过大。
基于以上陈述,请求人认为本发明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撤销驳回决定。
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03年3月17日向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本案送至原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不属于审查指南规定的可以用参数来表征化学产品权利要求的情况,因为其结构清楚,即与现有技术相同;2、请求人强调的高拉伸比(2.5-4.0)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1.3-4.0);3、关于热处理特征,通过实施例与对比例可以看出,该工艺步骤并未产生突出的效果,所以坚持原驳回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组成合议组,对本复审请求进行审理。
经过审查,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如果发明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有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热收缩性多层薄膜,包含至少三层,该至少三层包括含聚酯树脂的外表面层(a)、含聚酰胺树脂的中间层(b)和含可密封树脂的内表面层(c);所述多层薄膜在50℃下在纵向和横向的热收缩应力均为至多3MPa且在90℃下的热水收缩率为至少20%。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双向拉伸的热收缩性多层薄膜,包括至少三层,该至少三层包括聚酯外表面层、聚酰胺中间层和密封树脂内层,该多层薄膜在98℃下在加工方向和横向的热水收缩率优选至少为20%(见说明书第4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
1、权利要求1中的热收缩性薄膜在90℃下的热水收缩率至少为20%,而对比文件1的热收缩性薄膜在98℃下的热水收缩率至少为20%;
2、权利要求1的热收缩性多层薄膜在50℃下在纵向和横向的热收缩应力均为至多3MP,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这一技术特征。
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身来看,由于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没有教导热收缩性多层薄膜在50℃下具备在纵向和横向的热收缩应力均为至多3Mpa的物理性能,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本发明技术解决方案的启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非是显而易见的。
虽然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热收缩性薄膜产品在宏观的层状结构上与现有技术相同,但是不能认定在微观结构上也与现有技术相同。
另外,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来看,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双向拉伸的热收缩性多层薄膜,包括至少三层,分别是聚酯外表面层、聚酰胺中间层和密封树脂内层。该热收缩性多层薄膜材料具有良好的拉伸性能、热封合性能和透明度(见说明书第1-2拦)。而结合本申请的说明书可以看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的
基础上,提供一种层状结构同对比文件1的热收缩性多层薄膜,但是其在50℃下在纵向和横向的热收缩应力均为至多3MP,从而克服了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1所述热收缩多层薄膜容易产生的包装变形、印刷偏差等缺陷,因而对各种自动包装工艺具有优异的适应性且具有良好的印刷性。由此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正是为了克服作为背景技术的对比文件1的技术缺陷而提出的,并且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非是显而易见的并且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从而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16和17分别要求保护一种容器和一种包装产品,由于该容器和包装产品均包含了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收缩性多层薄膜,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6和17也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14和18-27分别为独立权利要求1和17的从属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17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14和18-27也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5一种生产热收缩性多层薄膜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共挤出至少三种熔化的热塑性树脂,形成包含至少三层的管状产品,该至少三层包括含聚酯树脂的外表面层(a)、含聚酰胺树脂的中间层(b)和含可密封树脂的内表面层(c),
用水将管状产品冷却至低于构成层(a)、(b)和(c)的聚酯树脂、聚酰胺树脂和可密封树脂的熔点中最低之一的温度,
将管状产品再加热到最多为构成层(a)、(b)和(c)的聚酯树脂、聚酰胺树脂和可密封树脂的熔点中最低之一的温度,
在将流体引入管状产品中的同时垂直拉伸该管状产品,在垂直方向和圆周方向均以2.5-4倍的拉伸比拉伸该管状产品,从而提供双轴拉伸的管状薄膜,
折叠该管状薄膜,
再次将流体引入折叠的管状薄膜中以形成管状薄膜,
用60-98℃的蒸汽或温水从管状薄膜的外表面层(a)热处理该管状薄膜,和
冷却已热处理的管状薄膜以提供双轴拉伸薄膜,该双轴拉伸薄膜在50℃下的热收缩应力在纵向 和横向均为至多3MPa,且在90℃下的热水收缩率为至少20%。
由于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将高比率双轴拉伸(2.5-4.0倍)和随后进行低温(即60-98℃)热处理结合起来的方法特征,同时,该方法特征的引入能够使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制备出同时具有高热收缩性和低热收缩应力(50℃下在纵向和横向均为至多3Mpa)的产品,因此,权利要求15具有突出
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故此,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11月15日对99805410.0号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审查。
复审请求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