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银行业的财务影响--基于上市公司的数据开题报告
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国外一般是以保证整个经济链条的稳健运行、确保税收征管链条完整、尽量减少税收产生的超额负担和保持税收中性为目的,同时兼顾促进本国银行业竞争力的需要。
1、国外的银行业税制
(1)流转税方面。首先,绝大多数国家不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或类似的税收,即使征收也一般实行较低的税率或较窄的税基,例如,法国、荷兰不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我国对银行业征收的营业税包括金融保险业、服务业下的租赁、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四个税目,税率均为5%,其中,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的范围包括贷款利息收入、中间业务收入、金融商品买卖价差等。此外,对内资银行还要以营业税为税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经营机构所在城市的不同有7%、5%和1%三种税率)和3%的教育费附加。其次,有一些国家将金融业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但仅对非主营金融业务征收。比如经济合作组织(OECD)的大部分国家对银行业实行增值税和商品劳务税制度,将银行业的金融服务项目细分为货币结算、存款业务、贷款等27大类,并针对不同的金融服务制定不同政策,主要包括四类:征税;免税,但是不能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在免税的同时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全部增值税;金融服务不作为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2)企业所得税方面。(a)税率。目前,从各国的普遍情况看,企业所得税税率呈进一步下降趋势,并且对内外资企业基本上一视同仁。大部分发达国家的税率低于我国,如日本和英国基本税率为30%。但也有少数发达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比我国高,如美国联邦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5%。我国银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定为33%,其中国有商业银行税率为55% (1997年下调为33%)。此外,对外资银行给予了一系列优惠,其实际适用的税率为15%或更低。(b)呆账准备金的税务处理。国际做法不尽相同,但都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即进入成本费用的呆账准备在税前扣除的时间和数量方面都应与银行贷款的实际经济损失相一致。我国银行业在准备计提时基本上是根据五级分类结果进行,但税法要求限额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二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c)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通过给予所得税优惠吸引外资是国际通行做法,但这些优惠一般被置于国家统一的所得税法之下。我国为鼓励外资进入,将内资企业和外资(或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区别对待(内外资银行业也如此),分别适用并行的两套差别很大的所得税法。
2、国外税制改革的特点
美国税制发展大体经历了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阶段,以商品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英国在1973年加入欧共体后进行了重大税制改革,具体包括:完善所得税制,将独立的基本所得税和附加所得税合并,实行统一所得税,并统一使用累进税率;引进增值税取代购买税等。俄罗斯于1991年12月27日成立之初就进行税制改革,主要包括:将周转税改为增值税(征税对象为所有商品和劳务的增加值,2001年1月1日起,已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在入账后就立即可以抵扣)和消费税;将利润上缴改为利润税等。总体来看:都是逐步向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演进;对银行业征收流转税较少,即使有,也主要是消费型的增值税且免税条款较多,注重通过降低流转税来促进经济发展;都是逐步简化税制,拓宽税基;在税制设计上考虑整体性和系统性。这些特点既是各国税制改革的一般规律,实际上也代表了目前税制改革的发展方向。
(二) 国内:我国对银行业征收的税种有15种,其中,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约占银行业所纳税额的80%左右,且 2004年以前以营业税为主。随着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国
有商业银行股份上市的顺利完成,我国银行业利润大幅度提升,企业所得税增长迅速,占比逐步上升,并在2005年以后占据主导地位。在现行以营业税为主的税制下国内内外资银行贷款业务的营业税政策是一致的,即对一般性贷款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对外汇转贷款按利差征税。但这样的规定会由于内外资银行的贷款业务资金来源不同导致税负不公。由于外资银行总部一般在境外,在我国境内的基本上都是其分支机构,完全可以通过从境外机构拆借资金向我国境内发放贷款的方式,利用转贷业务按利差征税的规定降低营业税税负;同时以内部转移价格方式调节利润,降低所得税支出。而我国内资银行则很难通过这种方式降低税负,原因是虽然可以通过转贷资金降低营业税,但同时会由于转贷资金利率高于吸收境内存款利率,导致所得税前利润减少较多,从而抵消营业税减少带来的好处,甚至从总体上会减少税后利润。
1、流转税税负。目前,银行税收中流转税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具有税收性质的教育费附加。
(1)名义税负。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银行业不征或免征间接税的做法相比,我国银行业流转税的名义税率明显偏高。与国内其他行业税负比较,银行业流转税税负高出2个百分点,如果考虑营业税附加的话,综合税率至少高出2.2个百分点。
(2)实际税负。除名义税负偏高外,银行业的流转税实际税负也明显偏重。单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看,1984-1993年,共缴纳营业税576.56亿元,年均纳税57.66亿元;1994-1996年共缴纳营业税 612.03亿元,年均纳税204.01亿元,比上一阶段增长了 253.8%;1997-2001年,营业税额为1 481.29亿元,年均纳税296.26亿元,比1994-1996年增长了45.2%;2002 2005年,营业税额为967.43亿元,年均纳税241.86亿元,比1997-2001年下降了0.18%,下降的主要原因是从 2001年起营业税率每年下降1个百分点,至2003年降至5%。从2004-2005年国内主要商业银行的情况看,营业税金及附加与营业净收入比平均超出6%,有相当部分银行超过8%。
2、企业所得税税负。
(1)名义税负。目前,我国现行的银行业所得税率为33%,同一些国家相比,从以减税为核心的世界税制改革发展趋势看,我国银行业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偏高,高于韩国(27%)、泰国(30%)、巴西 (25%)、俄罗斯(24%)等经济发展中国家或者新兴工业国家,也高于英国(30%)、澳大利亚(30%)、加拿大 (23%)和新加坡(22%)等经济发达国家。
(2)实际税负。虽然我国从2001年起连续3年降低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率,使得目前适用于银行核心业务的税率为5%,但与其他服务行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3%的税率相比,税率还是偏高,内资银行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偏重。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银行业在税收待遇上无论与外资银行还是其他行业相比都处于劣势,存在诸多不合理和显失公平之处,既不利于公平竞争,促进我国内资银行竞争实力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银行业税收负担过重,盈利能力和资产回报率的下降,进而影响商业银行通过自身努力消化不良资产和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
现今就国内银行业来说还并未有“营改增”的相关方案出台,关于“营改增”对银行业的影响也只是停留在掌握一定理论依据的推测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