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重点汇编
第一部分 1Z1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Z1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Z20101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Z1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次
地方法规———————————————省级、大市——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特区、国务院批准的大市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的人大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制区、自治县人大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批准后生效。
●1Z1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Z101021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条件: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2、分类:
3、取得法人资格的时间——企业等需要登记的——核准登记时 机关、学校等不需要登记的——成立之日
▲1Z101023 企业法人和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分公司——不是法人——法律后果企业法人(违约责任、被告) 2、项目经理——是法人授权的项目管理者——是岗位职务
3、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企业法人承担责任
●1Z1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Z10103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代理特征:被代理人AB(行为人) 第三人 C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A名义——法律后果归A——合同当事人是AC——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意义
2、代理分类、含义: 法定代理:监护人
▲1Z1010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和法律关系 1
禁止——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2
取消或辞去委托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终止 代理人死亡
3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4
、法律关系:有权代理————A承担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A追认有效,不追认无效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但有效
—存在足以使C相信B有权代理的理由和事实(盖章的空白合同书
或有显示本人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函告等证明类文件)
主观——B过失 善意——C
默示代理—————有权代理——A知道B无权代理,但不否认===同意===A承担后果
转托他人复代理——事先征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及时告诉===有权代理
但紧急情况例外(为保护A利益而转代理)
2授权不明——AB连带责任 串谋———连带责任
故意————C知道B无权代理,但仍与B实施民事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BC连带责任 违法代理———B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但仍代理,或A知道B行为违法不反对的——AB连带责任 3、连带含义:找谁都行
●1Z1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物权分类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含义)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含义)
2、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核心)
3 地上、地下、地表设立 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流转方式不受限,不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 4、地役权——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一起转——土地使用权等转让,地役权一起转让
5、、物权变动:
(1)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债权与物权区分原则——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物权自登记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动产物权变动:
一般物——占有和交付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交付——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Z1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债的概念——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债发生的依据及含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3、建设工程债的种类——施工合同之债、买卖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1Z1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Z101061 知识产权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概念——对智力成果
2、知识产权特征—— 财产人身双重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3、我国知识产权的种类——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其他科技成果 ▲1Z101062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常见种类、保护和侵权责任 1、专利权——授予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2、商标权—— 注册商标应当标记
3
+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资
著作权单位、作者——主要利用单位物质+由单位承担责任——作者只有署名权(设计
图纸、地图、计算机软件)
委托作品——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著作权受托人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软件开发者——终生及死后50年
51)侵权商标的行为——使用、销售、伪造、更换
2)商标局责令改正或撤销商标的情形——3个自行、连续3年不用注册商标
●1Z1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担保合同==从合同——主无效,从无效;从无效,主有效(不影响主的效力) 2
3、保证:
(1)书面保证合同=====保证人 + 债权人 (2 一般保证 连带保证
有约依约,无约连带
(3国家机关 ×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团 ×
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分支机构有法人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作保)
(4)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有约依约,无约全部
(5)保证期间——有约依约,无约6个月(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4、抵押:
(1)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折价、拍卖、变卖——优先受偿(对内对外) (2)抵押物——×——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学校、幼儿园等事业单位、社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其他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3)抵押权设立:
-----
交通运输工具 所有权设立: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
(4)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立而单独转让
实现抵押权时,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
4、留置权:
1)动产——折价、拍卖、变卖——优先受偿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5、定金:
1==预付款
违约——给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接收方违约,双倍返还
2)定金合同==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3)定金≤总标的的20%
●1Z1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建筑工程一切险——概念:工程项目 (1)开工前——发包人办理,支付保费 (2
(3)除外责任—— 设计错误、自然磨损、原材料或工艺缺陷、非外力、维修费、文件等损失、盘点短缺、领有公
共运输行使执照或已保险的机动车、工程开始前形成的损失、保险期终止前已验收合格的 P41
(4)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失 + 诉讼费、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5)赔偿金额≤保单明细表中累计赔偿限额
(6)保险期限——从工程动工或材料设备抵达工地——至验收合格或所有人占有、接受工程 ≤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起止日
2、安装工程一切险——概念:安装
保险期限包括:试车考核期 ≤3个月 若超过3个月,应加收保险费
3、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
4、保险代理人与经纪人的区别——代理人——接受保险公司委托——推销保险 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选择保险公司
●1Z1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Z104093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含义)
2、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Z104093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
▲1Z104094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刑罚种类——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2 3 重大伤亡:死1伤3经100万 4、串通投标罪
第二部分 1Z1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Z1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Z102011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1、施工许可证——30万以下 或 建筑面积300㎡以下 抢险救灾工程
有批准的开工报告的——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二选一 2、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监理中的开工报告
▲1Z102012 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1、申请主体——建设单位
2、批准条件——人——地——钱——证——图纸——质量安全措施——施工条件拆迁
(通过招标或合法发包)
(工期不足1年,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1年,不少于30%)
城镇用地——划拨——先向市县规划部门办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划拨用地
出让——先签出让合同——向市县规划部门办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
审查;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全国人大及常委、国务院规定√ 其他×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5天颁发许可证 ▲1Z102013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1Z1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Z102021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1、施工单位、个人——应取得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2、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注册资本 2)专业技术人员 3)技术装备 4)已完成工程业绩 3
4
5、资质高低—— 申请多项资质,就高原则
合并的企业,,就高原则,
分立的企业,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确定 改制的企业——资质不符合标准的,重新核定
资质条件不变化的,办理变更
6、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延续5年)——申请延续的,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天 7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走2步:
1应先在工商局办理工商变更——后30日内——2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名称变更——建设部颁发的---向工商注册地的省级建设部门申请----- (2
---被撤回资质的,可
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其实际资质,重新核定资质
8、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在申请日前1年内,不批准的情形——
超越资质、名义资质;倒卖出借涂改出租资质证书;串通投标;无证施工、转包或违法分包;违反国家强制性标 准;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2起以上一般安全事故;恶意欠薪或欠工程款;隐瞒或谎报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现场阻 止事故调查;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且情况严重; 925%
▲1Z102022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1、3个禁止:
禁止无资质承揽——挂靠、个人、包工头承揽×——无效合同
实际施工人损失—被告: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赔付 禁止越级承揽——联合体承包——按资质低的
禁止借用、名义资质——工程没分包,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安全管理人不是
本单位的===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
●1Z1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Z102031 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
1、注册建造师的概念——考核或考试——资格证书+注册——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未取得证书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项目负责人,不得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2、注册程序:
(1)申请
聘用单位——向省级建设部门申请注册
初始注册条件——a.有资格证书:b.受聘于1个单位;c.达到继续教育要求;d.没有不予注册的情形
3年
延续———3年——有效期届满前30天申请变更
注册过错——企业承担责任——记入企业不良记录
(2)不予注册情形 P73
65岁以上——不完全行为能力人——2单位——继教——刑罚3、5年——吊销证书2年——事故3年
(3)证书和印章失效情形 P73
人不在了、单位不在了、65以上、没证书了、解除合同的
▲1Z102033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1
人1单位
1人1项目负责人——例外:非承包人原因停工120天↑并建设单位同意、验收合格、同一工程相邻
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
原则不更换项目负责人——任职期内—例外:承包合同解除、发包人同意更换、不可抗力必须更换
▲1Z102034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
考点注意:权利同义务的区别。继续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2、签章:施工管理文件、质量合格文件——建造师签 + 章
修改签章——应征得企业同意,由建造师本人修改
本人不能修改的,由单位指定同等资格的建造师修改,并签章
质量合格文件——分包企业建造师签章 + 总包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签章
3、禁止行为——违法的都禁止
4、继教学时——每一注册有效年度不少于120
5、建造师执业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停业1年
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三部分 1Z1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制度
●1Z103010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1Z103011 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和招标方式
1、必须招标的范围——3类:
2、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200万↑
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单项——100万↑
勘察、设计、监理的服务采购——单项——50万↑
3000万↑
3 +
4
省级地方重点项目
3
自然环境限制
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抢险救灾,但不宜公开招标
费用不值得的
不宜招标的
5、发包方式——直接发包、招标发包
6、招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有隶属关系
▲1Z103012 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法发包的规定
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2
1)应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需要的合理时间——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最短不少于20日
2)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澄清修改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出售招标文件——从出售起到止,最短不少于5日
4、资格审查——预审或后审(择一)
资格预审——投标人提交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不少于5日——从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计算
预审没有通过的申请人——无投标资格
通过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人的——重新招标
预审文件内容违法,可能影响预审结果的——招标人修改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5P80
歧视潜在投标人
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得泄露标底
7草拟合同
回避——不得与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有隶属或利益关系
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咨询业务
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1、开标时间——招标文件规定在截止时间在同一时间进行
2、程序——检查密封、当众拆封、宣读、记录——所有文件
检查密封人——投标人、投标人代表、公证机关
当众拆封——投标书提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书
投标人少于3人——不开标,重新招标
对开标有异议的——开标现场提出,现场答复
1、评标委员会组成——招标人代表5人以上的单数
技术、经济专家不少于
2
必须招标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重新招标
提交不少于3个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并排序
1
1)中标通知书——向中标人发出——通知未中标人
2)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后15日内
排名第一为中标人
3)评委会认定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的===不推荐位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低于成本——有标底的----低于标底的合理幅度
无标底的----明显低于其他报价,可能低于成本
21)签订合同——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天内
2)阴阳合同——无效——按备案的中标合同计算工程款
3)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其他违背意愿
▲1Z103013 投标人、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的要求——P81
2、投标文件——
(1)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必须对实质性问题作出响应
(2)内容——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委托书、联合体协议、投标
保证金、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拟分包项目情况表、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 √
投标有效期内---有效期终止前 ×
3、投标保证金:
(1)数额: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 ——2阶段招标的,中标人在第2阶段提出要求交纳
(2)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3)退还投标保证金——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未中标人
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截止日期前撤回的投标人
(4
==放弃中标项目
42人共同投标——1个承包合同——连带责任——不是法人
联合体确定资质标准——按资质等级较低——同一专业
预审后,不得改变联合体组成的任何变化——若需改变,需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征得招标人同意
应当——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牵头人
保证金缴纳——联合体各方名义或牵头人名义
5
不符合——没签和章、没按格式、内容不清,关键字模糊
不一致——2份标书、2个报价(未申明哪个有效)、名称、组织机构
拒收、不予受理逾期送达标书或未送达到指定地点
未按要求密封标书的
无效标书
没有签章、委托书没有签章
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保证金
重新招标3人
6、禁止——串通投标、行贿、低于成本价竞标、弄虚作假 类型含义
●1Z103020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1Z102021 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1、所有单位、个人——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
2
可承担项目管理业务(代表建设单位管理,不具体勘察设计施工)——
不得在同一项目上同时担任总承包和项目管理——
3、总包、分包单位——连带责任
4、
1个总包
部分发包给1个总包 指定分包商× 推荐分包商,总包可以拒绝或接受
专业分包-----建设同意
劳务分包-----不需要
▲1Z102022 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
1、共同承包——大型、复杂工程
2、资质——按等级低的资质
3、责任——连带
▲1Z102023 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1
或 专业分包企业分包
2、分包的前提——总承包协议中约定可分包 √
经建设单位认可√——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分包商×
2、 违法分包——
合同未约定(建设单位不认可),实施分包的 × 但,劳务分包√
再分包×——但,专业承包企业把劳务作业分包√
主体结构未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4、禁止转包、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全部转包——工程没分包,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
管理人、安全管理人不是本单位的===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
揽===视为转包
●1Z3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1、分类——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
2
建造师——违法的都是
3、公布——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布——建设部——公布期6月—3年
违法招投标——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20日内公布——建设部——公布期6个月
良好记录————————————————————建设部——公布期3年
第三部分 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Z3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1Z304011 合同的分类特征和订立原则
1、原则及含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
2 单
务(无偿) 实践合同
(保管、定金、质押、民间借款)
3、掌握各类有名合同的含义——诺成实践、要式不要式、双务单务、有名无名
▲1Z30401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1、合同订立的方式——要约、承诺
2、要约——)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邀请——无法律约束力——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要约生效——到达
要约撤回——要约生效前——同时或先
有承诺期、表明要约为不可撤销之要约
受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做了准备(习惯)
3、承诺——
承诺方式——通知、行为
承诺生效——达到生效
===新要约——8大条款
4==要约邀请
投标======要约
======承诺
▲1Z30401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1、形式——书面、口头、其他
2、8大实质条款——姓名、标的、数量、质量、价金、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合理的都选,区分发包、承包
▲1Z304014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1、工期顺延——原则:只要不是承包人过错,工期都顺延,谁有错,谁负责 P109
2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竣工日;
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竣工日
==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竣工日
3、工程款的支付——验收合格后支付——按合同约定
4A、协议补充
B、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
C、价款——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
期限——随时提出,但应给对方合理必要的准备时间
5、黑白合同——以中标备案的合同为结算依据
6、争议解决:
(1)发包人在接到竣工结算文件时,没有在约定时间内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价
(2
无签证的———以其他证据认定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3)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按约定——无约定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利息计算时间——有约定的——应付工程款之日
=============应付工程款、利息之日 工程未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应付工程款、利息之日 工程未交付+价款未结清——起诉日=============应付工程款、利息之日
(4)垫资本金——有约依约,无约按拖欠工程款处理
垫资利息——有约依约,无约按无息处理
(5)偿还顺序:全款或大部分款的消费者——→工程款优先权——→抵押权——→债权
材料款、工人工资√
违约损失×
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优先权
▲1Z304013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1==既得利益损失
间接损失
原则——谁有错,谁负责——以实际损失存在未前提
限制—— 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应就扩大的损失赔偿
个构成要件——违约行为 + 损失后果 +因果关系 + 主观过错(法律规定无过错也赔偿的,按规定)
2、当事人可约定违约金,也可约定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3
▲1Z304012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1、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部分不影响有效的部分 2)无效合同5类型——
恶意串通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
4)4个无效施工合同——无资质
借用资质
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转包、违法分包
5)无效合同的工程款——施工合同无效——验收合格——应支付工程款√
2、可撤销合同:
1)自始、相对无效——必须启动撤销权才无效——当事人主张变更的,法院或仲裁院不得撤销
2)可撤销合同3重大误解
订立时显失公平——订立时,紧迫或没有经验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损害非国家利益
31年没行使撤销权——知道或应当知道
放弃撤销权
3、效力待定合同:
1)概念——成立后是否有效不确定,有权人追认则有效,不追认则无效
2个待定
无权代理
个例外——限制能力人——纯获益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有效,不用追认
表见代理==有效,不用追认
21个月内做出表示,1个月未表示的,视为不追认 善意撤销权
4
5、无效、可撤销合同的后果——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
▲1Z304015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1、履行——当事人不得因名称、法人代表等改变而不履行(劳动)合同
2、合同只约束缔约当事人,即债权人、债务人;不约束第三人,即第三人不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3、债权转让—————————————通知
其他任何变动(债务转让、变更)——同意 转让后,全转(主体身份、抗辩权、从权利、撤销权等)
4、当事人对变更内容约定不明======推定为未变更
5、终止—— )终止情形—— 履行、解除、提存、抵销、混同
2 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内仍未履行—一般违约转化为根本违约
解除应尽通知义务——通知到达时解除
3 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迟延完工,经催告后仍未完工
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
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
▲1Z304016 违约责任
1、特征——不履行合同义务、 相对性、 可约定、补偿性、民事责任的一种
2
采取补救措施
停止违约行为
赔偿损失——以损失存在为前提
违约金———不以损失存在为前提,有无损失都要支付
定金
3 继续履行与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可并用;
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不能并用
4、违约责任免除——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特定的政府行为等社会事件
例外——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
5、示范合同——参考作用、非强制性
●1Z304020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1Z304021 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1、订立:
(1
协商签订
10年(非劳动者原因,被原单位安排到
新单位,工龄连算,但原单位给
予了经济补偿金的,不连算)
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国企改制的——连续工作10年 + 距
退休不足10年
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合同 + 续订的
满1年未签书面合同的,视为无固定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含义)
(28小时/天,40小时/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
1个月—1年未签订——2倍工资
年以上未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 11个月内的2倍工资
违法不签无固定期合同——2倍工资
口头合同——非全日制用工——4小时/天,24小时/周↓
(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
年以上—不满3年的———2个月
年以上、无固定期的———6个月
3个月以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工资不低于约定或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
1人1次试用期
(4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集体合同——工会 + 用人单位签订——工会起诉
不得向职工——收取财物、担保、扣押证件
劳动合同基本条款——当事人、工作期限地点内容、工作时间休假、报酬、保险、劳动保护条件
防护
其他条款——可约定,比如:试用期、培训、保密、福利等
▲1Z304022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解除:
1(2天通知解除——试用期内要提前3天通知
位强令违章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
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单位
3a.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兼职,给本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
劳动者欺诈签订的无效合同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0天通知或多给1个月工资立即解除
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c.
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
个月重新招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员人员
情况重大变化
(4
5年
23、经济补偿金——合法解除——N—— 不补偿的情形——上方黄笔处不补偿
违法解除——劳动者可选择——继续履行或2N赔偿金(2倍经济补偿金)
N——本人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N的计算
高收入双限——月收入高于社平工资——限12个月 限社平工资的3倍
4、变更——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名称等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合并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1Z304023 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
1、包工头———×
2、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派遣公司(200万注册资本——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
劳动者2年↑
3、劳务分包——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对劳动事宜——连带责任
4
▲1Z304024 劳动保护的规定
1、工作时间——8小时/天,不超过40小时/周(非全日制:4---24)
2、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
3、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加点150%——假日200%——节日300%
4、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5、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P149
▲1Z304025 劳动争议的解决
1、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2
1年——一般争议——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适用中止中断规定)
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出——不适用1年诉讼时效
劳动关系终止后提出——1年内提出(终止后计算) 3、诉讼——对劳动仲裁不服的,收到仲裁裁决书起——15天内起诉
▲1Z304025 工伤处理的规定 1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工伤认定申请程序——单位——向社保部门申请
4、工伤保险待遇—— 停工留薪期≤12个月——原工资福利不变——按月支付
●1Z304030 相关合同
▲1Z304031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1、特点——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
2、权利义务——合理的都选
3、承揽合同解除——
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1Z304032 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有偿、双务、诺成
2、交付方式——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权利凭证交付)
3
怠于通知的===合格
合理期内未通知或收到货后2年内未通知==合格
4、风险转移由买受人承担——
在途货物买卖——签订合同时转移
未约定地点的——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5==所有权转移日==风险转移日==孳息转移日——但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转移
分期付款——未付的1/5时——出卖人有权解除或要求支付
不动产不适用
▲1Z304033 借款合同
▲1Z304034 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诺成——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租赁期限≤20年
3、租赁期6个月以下——口头、书面
租赁期6个月以上——书面————没有书面==不定期租赁
4、维修义务==出租方
5、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下
6、买卖不破租赁
▲1Z304035 融资租赁合同
1、含义
2、A承租人------B出租人、买受人 书面要式
C 出卖人
买卖合同 BC C向瑕疵担保义务 A
租赁合同 AB 维修义务 A
▲1Z304036 运输合同
1、诺成——标的:运输行为
2、不可抗力、货物本身自然性质、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过错——货物毁损——承运人——不赔偿
3、不可抗力——货物毁损——已收运费的——应返还
4、承运人的留置权——前提:托运人不支付费用时
▲1Z304038 委托合同
1、可有偿,可无偿
2、有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赔偿
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赔偿
第五部分 1Z305000 建设工程施工环保、节能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1Z305010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1Z305011 施工现场噪音污染防治的规定
1、应制作环境影响评报告书——应由当地居民意见——报环保局批准
2、环保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 (本章全适用)
3、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禁止夜间施工——例外——
3、 保持防治噪音污染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拆除、闲置——报县以上环保部门——批准
4、噪音分贝:P184
▲1Z305012 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1Z305013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1、转移固废物出省——向移除地的省级环保部门申请批准——经过接受地的省级环保部门同意后,才可批准
有关防治措施的内容要通读
●1Z305020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1Z305021 施工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关系
1、国家实行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予批准建设
未建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2、任何单位不能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保证数据真实完整
3、设计、施工、监理环节——按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
施工单位——查验进入现场的材料等——不符合要求的不用
监理单位——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告建设单位,报告主管部门
4、既有节能——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建筑(围护结构、供热供冷系统、照明、热水供应设施)改造
实施既有节能改造,应符合民用建筑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其改造
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同步进行。
▲1Z305021 施工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的规定
1、节能激励措施—— 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税收优惠、信贷支持、价格政策、表彰奖励
●1Z305030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1Z303012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1、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周围环境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确定
2
3
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
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易燃、放射、毒害的工厂或仓库
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不得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除外)
4、爆破、钻探、挖掘的——般文物保护单位———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同意 + 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政府批准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同意 + 省级政府批准
▲1Z303013 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1
24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部分 1Z3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1Z306010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Z306011 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1、必须实行许可证制度的企业——矿山、建筑施工、为限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企业
2、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不发施工许可证
3
4、取得许可证的条件: 与生产有关的人、财、物都是
▲1Z30601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
1、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延期——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
原发 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延期3年——有效期内无死亡事故的
2、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程序——2步走——1工商变更
2工商变更后10
3 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4、申请——虚假材料——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许可证 或不受理或不发证、警告
取得——欺骗——3年内不得申请安全许可证 或不受理或不发证、警告
●1Z306020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Z30602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3、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全面负责
4、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的配备——6人↑——一级4人↑——二级及以下3人↑
3人↑——二级及以下2人↑
2人↑
2人↑
▲1Z306022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项目负责人——应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
2、项目负责人的安全义务:
落实安全制度等
确保费用有效使用
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双方确认签字(技术负责人+接受任务的负责人)
▲1Z306023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
自行完成主体机构的施工
对分包工程——与分包人——连带责任
2
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安全——连带责任(外部)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的——分包单位——负主要责任(内部)
▲1Z306024 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1
防护用品获得权
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权
紧急避险权——————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现场
意外赔偿权——单位应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 每个的含义
2
正确使用护具
教育培训——未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准上岗
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者,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1Z306025 施工管理人员、安全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1类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建设部门——考核合格——任职
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考核—————专门培训 + 取得特种资格证书
进入新岗位、新现场———————教育培训考核
全员——————————————教育培训考核————每年至少1次
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教育培训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特种人员——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建筑电工、架子工、起重信号司索工、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
篮安装拆卸工、经省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1Z306030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1Z306031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
1、施工单位应编制的文件——
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临时用电设备:
3、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程序
(1)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总包单位编制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
(2
需要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总包单位组织论证会——施工
(3)实施——专职安全人员现场监督
(4)不需专家论证—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版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 需要专家论证—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
上述内容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
(5)安全技术交底——技术负责人交底——工种安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大型特殊工程单项安全、设备安
装工程、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安全——向作业班组交底——双方
确认,填写交底单
▲1Z30603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规定
1
不同施工阶段采取不同安全防护措施
临时设施——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膳食饮水休息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的装配式活动用房---有产品合格证
施工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爆破吊装,安排专人现场管理
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进场查验
使用承租设备,由总包、分包、出租、安装人共同验收 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
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1Z306033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1
2、重点工程现场是消防重点单位——职责: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设置防火标志,严格管理
每日防火巡查,记录
3、现场入口处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消防通道
▲1Z306034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1、工伤险——社会险——法定险——全体劳动者——强制险———强制购买
意外险——商业险——法定险——危险作业者——非强制险——鼓励购买
2、工伤险——企业、职工、国家承担投保费
意外险——保险费列入安装工程费用——企业支付——总包统一办理,分包合理承担费用,不得向职工摊派
一切险——建设支付保费
3、意外险保险期限——开工之日----竣工验收合格
4、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
●1Z306040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Z306042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1、安全事故的分类——30↑死亡、 100↑重伤、 1亿↑损失
重大事故————10-30死亡、50-100重伤、 5000万-1亿损失
较大事故————3-10死亡、 10-50重伤、 1000-5000万损失
3↓死亡、 10↓重伤、 1000万↓损失 向右看齐
2、应急救援预案的分类——综合、专项、现场处置方案
3、应急预案的程序——
评审——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公布
备案
培训
演练——综合、专项(1次/年);现场处置方案(1次/半年)
4、应急预案的修订——每3年修订一次
▲1Z306043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1、施工单位在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1
情况紧急的,现场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政府安全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的内容 P236
(2)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抢救工作 (3)妥善保护现场
(4)事故补报——一般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有人员伤亡人数变化新情况的,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有人员伤亡人数变化新情况的,及时补报
2 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组织调查
其他事故——各级政府组织调查
事故调查——60天提交调查报告——政府15天批复
调查组组成——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派人 + 应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 +可以聘请
专家参与调查
●1Z306050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1Z30605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资料
不得违法要求或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不得要求购买租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
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15天
编制概算时应确定工程安全费用
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有关安全措施施工的资料
▲1Z306052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谁设计,谁负责——设计单位、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对其设计负责
▲1Z306053 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
1、监理单位三责任—— + 合同约定标准(业主要求标准)
(严重的)停工+报建
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报有关主管部门
承担监理责任
2、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检验、无损检验——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验
▲1Z306054 机械设备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1
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措施、现场监督(专业技术人员监督) 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 检测合格
▲1Z306055 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1、各级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是监管部门
第七部分 1Z3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Z307010 工程建设标准
▲1Z307011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1、分类——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实施,推荐性标准自愿实施 强制性标准——包括: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包括:其他
2、国家强制性标准——通用的 P262
行业强制性标准——行业专用的 P262
3、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冲突
如果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即使当事人约定了推荐性标准,也必须适用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地方标准中涉及:人身、财产、环保、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建设部确定后,可作为
强制性条文
不得与国家、行业标准抵触
4、国家标准——复审——实施后5年1次
▲1Z30701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呢——全国建设施工——执行——强制性标准监督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监督
质量监督机构————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监督
其他问什么答什么
2、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人、物、过程、资料
技术人员————————————是否熟练掌握强制性标准
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1Z307020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Z307021 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1Z307022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
1、施工单位4
承包合同
2、发现设计图纸有差错——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 √
施工单位无权修改设计图纸 ×
▲1Z307023 对建筑材料、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1 检验4依据——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合同约定、法律法规
2 现场取样——标识 + 签字(见证人+取样人)——送检测
送检数量——≥标准规定的30%
送检的材料试块——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2家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人员——不得推荐设备材料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所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或利害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检测报告——检测人员、检测机构发的内工大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 盖章后=====生效 ▲1Z307024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做好检查检验和记录 + 通知建设单位(有监理的是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 自检的——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合格——签字——隐蔽 2、返修——无条件返修(无论是否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
●1Z307030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Z307031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依法发包
2、依法提供原始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3、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干预投标人——低于成本竞标、压缩合理工期、违反强制性标准、降质量等
4、送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5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成片发开
6、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领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前——建设单位办理
7、保证提供的材料的质量——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施工单位在使用前应当检验。不合格的不使用
、依法进行装修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委托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
没有这部分的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施工中,不得擅自变动
▲1Z307032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单位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造师等对——签字的设计文件负责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3、勘察成果应真实、准确
4
5、依法规范对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但有特殊要求材料设备等的除外
6、依法对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向施工单位技术交底(说明、解释设计图纸)
5、设计单位——应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1Z307033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承揽业务——不转让监理业务
2、回避——与本项目的——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无隶属和利害关系
3
技术标准——强标、约定的推标
设计文件
4
总监理工程师不签字——不得付工程款、不得竣工验收
6
巡视
平行检验
▲1Z307034 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
1、全国工程质量监管机构——建设管理部门
2、禁止权力滥用——任何部门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购买其制定材料设备
3、事故报告——24小时——报告——当地建设部门和有关部门
逐级上报不超过2小时
●1Z30704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1Z307041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1、竣工验收主体——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
2 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3、施工单位竣工验收应提交的资料——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等
▲1Z307042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材料
1、归档: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交档案馆
其他参建单位移送档案给——建设单位
▲1Z307043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1、 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备案。
2、 规划验收——竣工后——县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收、核实——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的——发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竣工验收资料
3验收 备案 + 抽查
4、环保验收——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环保部门
试生产的——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验收
5、节能验收——建设单位——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查验
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 施工单位的质检员、施工员参加
分项工程验收——监理工程师主持 + 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参加
+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设计单位的节能设计人员参加
▲1Z307044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1万↓————接到结算报告——20天内
—2000万——接到结算报告——30天内
—5000万——接到结算报告——45天内
万↑————接到结算报告——60天内
发包人限期内没有提出意见的=======认可结算报告
2、工程价款计算——有约定按约定
——没有约定的,参照订约时政府指导价(建设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结算
3、质量不合格处理—— + 拒绝返修——发包人要求减少支付价款√
地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发包人主质量张权利√
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1Z307045 竣工验收报告备案制度
1、竣工验收报告——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竣工验收备案提交的资料 P296
●1Z307050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1Z307051 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的规定
1、竣工时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2、质保书内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对建设单位合理使用工程有提示
3
防水——————————————5年
供冷热—————————————2个采暖期、供冷期
管线、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2年
4、保修——竣工验收合格后——有条件
返修——竣工验收合格前——无条件
5、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由产权人委托——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1Z307052 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1、维修责任——过错原则——、责任(施工方)
其他方过错——维修(施工方)、责任(建设方,但可追偿)
不可抗力——维修(施工方)、经济责任由各方分担
2、缺陷责任期——可约定选择——6个月、12个月、24个月
起始时间——一般——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约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约竣工验收的——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90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3、质保金——5%
返还——14日
第八部分 1Z308000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1Z308010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1Z308010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1、民事纠纷解决途径——和解、调解、诉讼、仲裁
特点——纠纷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
2、行政纠纷解决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处罚、奖励、裁决
特点——执行法律的行为、有一定的裁量性、具有单方意志性、带有强制性、以无偿为原则
●1Z308020 民事诉讼
●1Z308030 仲裁
1、诉讼——
(1)管辖——级别管辖 4个管辖的含义
地域管辖——
自然人——住所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地 法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地或营业地
====施工行为地) 协议管辖——被告地、履行地、订立地、标的地、原告地 移送管辖——无管辖权时,应移送;
被移送法院不得再次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管辖争议 或 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报请上级法院指定
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提交答辩状期间——法院在受理后15日内裁决
(2)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代理人——特别代理——含义(包括和解、调解;撤诉、上诉;放弃承认变更诉请等) 一般代理=全权代理
(3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书证、物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交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视听资料——私自录制的,是证据,但窃听取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是证据 证人证言——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证据 鉴定结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鉴定申请应在举证期内提出
重新鉴定——鉴定人员无资格、程序违法、依据不足
补充鉴定、重新质——鉴定结论有缺陷的
保全手段——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
保全程序——当事人申请---法院在48小时内裁定---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
诉,法院解除保全
举证时限——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30天)提交证据——否则,==放弃权利 未经质证——不得作为证据
国家机关、社团的公文书证≥一般书证
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公证或登记的文书≥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
人证言
(4)时效——胜诉权丧失
超过诉讼时效的,当事人起诉,法院应受理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释明或适用诉讼时效裁判。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存款本息请求、债券请求、投资关系中的交付出资请求
几个特殊起算点—— 分期履行——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撤销权——1年除斥期间——不变期间
无因管理——管理结束+管理人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不当得利——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和对方之日起计算 中断的几个特殊起算点——起诉——提交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起计算
仅对部分债权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 申请仲裁、支付令、保全、强制执行等,与诉讼具有同样的中断效力 P316
(54有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 有明确的被告
有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属于法院受案管辖范围
二审终审制
改判——适用法律错误
撤销并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
本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判决+审委会讨论
检察院抗诉
6个月内申请
(6)执行依据—————生效判决、裁决
执行时间—————2年内申请——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最后日或生效日计算
执行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强制执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通知第三人履行 执行管辖————一审法院 或 一审同级的财产地法院
执行中止、终结(人不在、钱不能) P324
●1Z308040 调解、和解制度
1、和解——自行协商解决,无第三方介入——任何阶段
或 调解书 可撤回仲裁申请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撤诉
诉讼阶段——重新起诉
执行阶段——可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
2
、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专业机构调 3
4、(仲裁、诉讼)调解书、判决书、裁决书——强制执行力
和解协议===合同约定——————————无强制执行力(只能要求违约责任)
▲1Z308043 争议评审机制的规定
1、概念——工程开始时或进行中——当事人选择的——独立的——争议评审专家(3人,小型1人)——组成小组 2、发包人与承包人——开工后28天内或发生争议后——成立争议评审组 3、争议评审意见的法律后果——发包人可拒绝——仲裁或诉讼 发包人可接受——监理人拟定执行协议——签字生效
●1Z308050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1Z308051 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收案范围
1、必须先复议的——复议 无需先复议的——可选择复议 或 诉讼
2P339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的规定 乡镇政府的规定 规章×
2—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决定、命令 奖惩、任免 终局裁决 3、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不调解为原则 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
▲ 1Z308052 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 1、60天
2
3、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例外: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
▲ 1Z308053 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起诉和受理
1、管辖——
复议改变原决定的——选择复议机关所在地、最初所在地管辖
人身自由强制措施——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
2、起诉——未复议——3个月内起诉——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复议——15日内起诉——自收到复议决定书日计算 3、 行政赔偿
▲ 1Z308053 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1、行政案件审理原则——不能调解、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2、行政诉讼审理的法律依据——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参照——规章 3
判决撤销+被告重作——主要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判决变更——认为行政处罚显失公平 判决否定原告请求
判决确认违法或合法——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总结
1、谁有错,谁负责;你有错,不利于 2、连带——凡是2个人都有过错的 凡是2个人共同行为的
3、所有的建筑相关企业、个人都应有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活动,不能超越资质,否则无效 4、一对一原则—1人1单位,1人1项目,1人1身份,1人1合同,1人1次试用期 所有的监管机构,都采用同一主体概念原则(政府≠政府主管部门) 例外:文保法中——文保部门、规划部门
质量法中——对施工、勘察设计、采购阶段实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的——质量监督部门 5、考试有总包的,就选总包
有建设单位的就选建设单位,记住上课讲的3+2 6、凡是“转”都禁止、肢解=转包
分包可以,再分包禁止
7、凡是备案、申报,都是15天(拆迁拆除前15天、竣工后15天) 8、凡是证书都是33,例外:企业资质56 9、凡是指定都禁止,
例外:设计单位但有特殊要求材料设备等的除外 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
供水电气、消防等部门——不得明示或暗示建设、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材料设备
检测机构、人员——不得推荐、指定材料、设备 建设单位推荐分包商,总包可以拒绝或接受 检测机构、人员——不得推荐、指定材料、设备 10、4个2选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2选1 评标的预审和后审 定金和违约金 仲裁和诉讼
12、几个高低——2个就高——申请多项资质、合并 2个就低—— 联合体、共同体 分立——实际达到的资质
13、回避——招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有隶属关系
评标委员会——不得与投标人有隶属或利害关系
监理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所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或利害 (与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
√)
法官、仲裁员——不得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是近亲属、不得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得接受当事人贿赂等
14、总包负总则(总包单位对整体工程全面负责)
分包负分责(分包单位对分包项目全面负责)
总分连带责(对内按约,对外连带)—建设单位可—找总包赔偿 或找分包赔偿 或找总分连带赔偿 追偿 分包向总包负责,总包向建设单位负责 分要服从总,不服从的,分承担主要责任 总向分拨安全费,不拨导致损失的,总负主要责
15、施工人有过错的——施工人返修——施工人承担修缮费——施工人承担责任
建筑单位有过错的——施工人返修——建筑单位承担修缮费——建筑单位承担责任 设计错误的——施工人返修——建筑单位承担责任(但可向设计人追偿)
建设单位责任情况——设计错误、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指定分包商 15、事故隐患——立即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事故安全——立即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单位立即、如实在1小时内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负责人立即、如实报告 质量安全——单位在24小时内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逐级上报不超过2小时
16、检测4依据——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承包合同、法律法规
监理4依据——设计文件、技术标注、承包合同、法律法规
施工4依据——法律法规、承包合同、设计图纸、标准(强标、约定的推荐标准) 17、施工人员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监理单位发现安全隐患——三部曲:
责令改正—暂时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报告有关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