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属性与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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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属性与职能
作者:吴倩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23期
【摘 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兼具司法服务性和警察性双重属性,文章在对司法警察履职现状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文书送达不应该成为司法警察主要履职方向,司法警察应履职与其警察属性密切相关的职责。文章进一步从拓展秩序维护职能的空间、赋予司法警察拘留权、赋予司法警察侦查执行权三方面入手建议强化警察权,推进司法警察队伍的专业化发展。
【关键词】司法警察;角色属性;职能探析
一、司法警察同时具备服务属性和警察属性
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的一支武装力量,承担着履行维护检察秩序、保障办案安全的职责。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角色既区别与一般警察也区别于其他检察人员,兼具司法服务性和警察属性。
(一)司法警察的服务属性
司法警察参与司法活动并无司法性可言,所谓“司法”二字主要是指其设立于司法机关内部,服务于司法活动。
一是司法警察部门在检察机关内部属于综合服务部门。不参与刑事诉讼具体环节,其设置的目的在于服务执法办案。
二是履职的从属性。司法警察在履职时必须依附于其他部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后简称《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司法警察履职原则,“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其履职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其他部门检察工作秩序,依附于司法活动而进行。
三是服务对象的广泛性。司法警察工作涉及到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反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部门,属于一部门对应多部门的工作模式,履职范围较为广泛。
(二)司法警察的警察属性
区别于一般的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警察的服务职能主要体现在秩序维护方面,具备警察属性。具体来说,其警察属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