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调解化矛盾 警民携手促和谐
基层调解化矛盾 警民携手促和谐
武侯分局簇桥派出所“人民调解驻所制”收效显著
按: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全国政法会议上提出,全国政法机关要在2010年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社会矛盾化解就是其中之一。在这项工作中,分局簇桥派出所无疑走在了前列。该所自2007年开始实行“人民调解驻所制”以来,共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3200余次,受理各类民事纠纷795件,成功调解740件,调解成功率93%;成功化解民事转刑事案件35起,收到了意想不到的好效果。
值班民警正会同人民调解员为群众调解纠纷
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簇桥派出所在实际工作中探索出了将“人民调解驻所制”引入派出所日常调解工作中的新路子,在派出所内设立“治安行政案件民间纠纷联合调解室”,由街道办事处聘请2名法律工作者任专职调解员,与派出所民警同步上下班,共同承担矛盾纠纷的调解任务。此举不仅化解了矛盾,方便了群众,派出所警力不足的压力也得到了有效的缓解。
调解窗口 让派出所也能管好“家务事”
每一位到簇桥派出所办事的群众都会看到,与其他派出所不同的是,这里一个接待大厅有两个接待窗口。除了常规的报案求助窗口外,对面还有个人民调解接待窗口,驻所人民调解员黄霞和刘媛媛就坐在窗前。两个接待窗口看似只有几步的距离,但却蕴含着“大文章”,成为方便群众的一大步。
“因为嫌我卫生打扫得不干净,雇主竟然扇了我一耳光,我要报警。”今年1月,簇桥派出所接到了一名家政服务员的报警电话。33岁的家政服务员小丽向民警哭诉,因为嫌弃自己卫生打扫得不干净,她当日下午的劳动不仅没有得到工钱,还被泼辣的雇主辱骂。最后自己顶了一句嘴,竟被雇主狠狠扇了一耳光。“被打后,我耳朵嗡嗡作响,我要求她道歉并赔我工钱。”到了派出所后,33岁的小丽似乎还想不通。 由于此类纠纷属于劳务纠纷,簇桥派出所值班民警会同驻所人民调解员立即对当事双方组织了调解。经确认,小丽的伤情并不严重,在雇主方道歉后,小丽拿到了当天下午劳动所得40元钱。对此,小丽非常满意,她说:“真没想到事情这么快就得到了解决,40元钱是小事,最重要的是,我赢得了尊严!”
有事找民警,这已经深入人心。但有些专业的法律问题,由于民警涉及法律知识有限等因素,还需要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去解答才行。在引入“人民调解制”后,有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与民警同步上下班,不论是涉及案件的问题,还是单纯的法律咨询,现在簇桥派出所都能提供一站式服务。
去年,暂住在该辖区的打工人员张某来到派出所求助,原来她发现刚结婚两年的老公最近行为有些反常,怀疑老公在外面有外遇,求助民警如何办理离婚、如何分割财产以及孩子抚养等问题。值班民警听张某说的是家务事,寻求的是法律咨询,立即将她指引到对面的法律服务咨询台,在派出所坐班法律咨询服务的是成都武侯区亚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刘媛媛,她热情接待了前来求助的张某,为其做了专业、详细的解答,张某满意而归。
两全其美 既化解了矛盾又解放了警力
簇桥派出所共有36名警力,辖区9.7平方公里,常住人口2万余人,流动人口超过12万,每日的接警量非常大,最高纪录是一天接了120多起警,警力严重不足。据统计,在每日接警量中,绝大部分都是群众的矛盾纠纷,除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可进行调解的治安纠纷,还有4成属于经济纠纷、劳务纠纷、家庭纠纷等民间纠纷。由于这些纠纷往往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虽然耗费了派出所大量的警力和民警大量的精力,但仍然呈现出调解数量大、成功率低、群众满意率不高的情况,有的甚至引起群众误解,引发对民警的信访投诉等现象。为此,簇桥派出所将“人民调解制”引入派出所,司法行政在基层化解矛盾的作用发挥出来了,既方便了群众又减轻了基层派出所警力不足的压力,成为了两全其美的事。
2010年3月10日,市民谭某的丈夫与当地一家诊所发生了医患纠纷,当报警来到派出所后,民警做完登记后,将其指引到了人民调解窗口,调解员黄霞给当事双方做起了耐心细致的工作。当谭某再一次来到簇桥派出所时,她径直找到了黄霞。最终,在黄霞的调解下,谭某与诊所方面达成一致的赔偿协议。“谢谢,我没有想到打个报警电话,你们就可以出面调解。”深感方便的谭某感慨地说。整个调解过程,派出所民警基本没有参与。
派出所建立治安行政案件民间纠纷联合调解室,使大量的民间纠纷能够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了矛盾激化,发挥了调解工作的屏障作用,同时节省了警力,增强了公安打击防范的主责。
联合调解 摸索出纠纷调解的“六步曲”
一份《纠纷受理及调解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派出所民警和驻所人民调解员各自在调解工作中受理的范围、工作职责:派出所值班民警接警后,首先对纠纷依法进行分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且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由民警开展调解,必要时由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避免其矛盾纠纷激化;对公民与公民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民间纠纷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实现人民调解和警务工作互相配合、互相补充。
2008年2月12日,来蓉务工人员张某与某制鞋企业在结算工钱时,企业管理方以张某做工期间损坏了皮料为由,拒绝支付工钱,双方发生纠纷,后到派出所请求解决。派出所接警人员进行甑别后,人民调解员及时介入,经过2个小时的耐心疏导、劝解,使双方消除了误会,达成调解协议,及时化解了这起劳动纠纷,防止了矛盾激化。 这种联合调解的机制,让民警和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摸索出一套纠纷调解“六步曲”:听——平等地听取各方陈述与申辩,做好详尽记录;劝——劝解说服,讲明厉害关系,缓解对峙气氛;查——对案情开展调查,弄清事实真相;商——找准双方“平衡点”,召集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并利用各种技巧、方法加以协调;教——调解过程中,宣传法律,调教结合,主动向当事人讲解法律知识,力求通过调解工作,引导他们以正当的途径来解决问题,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定——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协议书》,并抓好协议内容的落实,确保调解结果实现,防止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