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11-1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2)芳民初字第号
原告,女, 1954年3月8日出生, 汉族, 新疆呼图壁县人,农民,住。
被告,男,195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新疆呼图壁县人,农民,住芳草湖。
案由:离婚。
经审理查明,1981年4月26日,原、被告结婚,婚后感情尚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原、被告之间的性格差异开始表现出来。从1998年原、被告经常吵架,双方无法沟通,没有共同语言,感情破裂,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抚养婚生子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 婚生长子(1982年1月10日出生),由被告抚养,抚养
费自理;婚生次(1985年11月8日出生),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 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芳草湖二场二连住房一套,含里面沙
发一套,席梦思床2张,电视一台,归原告所有;耕地用农用机一辆(含附属配件),归被告所有;
四、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