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信用权益卡系统使用说明
成都信用权益卡系统使用说明
开工统筹
一、开工申请
1、 开工申请
“开工申请”填报: 提示:
1.本系统模块内容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占道施工及建设项目开工统筹管理网络申请”; 2.请点击【添加】按钮进行信息申请,并在新弹出的窗口中填写相关信息; 3.核准状态只有是【待初审】时,才能自行修改和删除。 4.打印申请表和公示牌请到【核准情况】操作
说明:
申请时间:填报申请当天,日期不可更改。
核准状态:可选择“报建、在建、完工”三个状态。 项目地址:选择所在区域及填写详细地址 项目类别:选择该项目所属类别 占道范围:填写占道范围及位置。 申请占道时间:占道所需日期采用选择 施工工期:整个施工日期时间
注意:施工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是由企业信息自动带入,不可更改。 建设单位全称:点击“搜索”进行查找,
选择相应建设单位名称后,点击“确定” 经办人:点击“搜索”进行查找。
选择好人名后,点击“确定”。 完成以上填报后,点击“提交”
2、 开工申请——打印申请表 1.本信息表由施工单位填报;
2.本信息表所有栏目必须填写准确、真实、完整。提交后只有在核准状态是【待初审】时,才能自行修改和删除;
在开工申请提交后,可在这里进行打印,然后递交窗口处理。
3开工申请——打印核准表
1.只有【已核准】的项目才能打印申请表和公示牌;
2.在打印公示牌的时候必须要输入“市城管局”和“公安交管局”的占道许可核准号
4开工申请——打印公示牌
1. 只有【已核准】的项目才能打印申请表和公示牌;
2. 在打印公示牌的时候必须要输入“市城管局”和“公安交管局”的占道许可核准号
二、过程监管【过程监管信息功能仅为查询】 1、过程监管
1.只有【已核准】的项目才能打印申请表和公示牌;
2.在打印公示牌的时候必须要输入“市城管局”和“公安交管局”的占道许可核准号
2、预警提示
三、完工申报 1、完工申报
人员管理
人员添加:将人员信息录入EXCEL表,递交建委二楼窗口进行人工录入。 一、 人员管理——从业管理人员【该信息无法在系统中进行修改】
1、 点击人员姓名后的“信息补充”按钮进行人员信息补录入。
2、在初次录入人员信息时,最好将本次(拟)投标项目信息涉及的所有人员进行补录,便于工作便捷。(包括经办人和现场管理人员)
3、列表中的人员为已办理信息卡的人员。如列表中无相关人员信息请到市建委申报办理。 4、不同的投标项目类别管理人员名单必须满足最低人员配置:房屋施工总承包6人 市政施工总承
包6人 其它施工总承包6人、专业承包类4人、劳务分包类4人、园林绿化类3人、监理工程类2人、勘察类3人、设计类3人、其它类2人。
点击人员姓名进入信息预览页:
双卡信息页面:
工资信息页面:
如果工资发放模式采用银行卡执行,可在工资信息页面查看、导出、打印历史工资表。
技能信息页面
培训信息页面
劳动信息页面
该页面主要记载历史打卡记录。可进行日期筛选。 二、 建筑农民工信息管理。界面和从业管理人员界面一致。
项目管理
一、 标段信息
标段信息可进行模糊搜索查询。
标段信息的建立:
点击标段名称,进入该标段的信息祥表。
在祥表中,可以通过
查看该项目的主要实施主体和班子名称。
可以查阅该项目标段的工程进度【进度哪里录入?】
查询该项目的综合保险信息
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书
公司专户说明(仅能查询简单信息)
信用监管信息
商品混泥土的使用情况记录
安全监督
二、 劳动记录(其内容和标段信息一样,估计是未做开发。)
信用中心
一、 信用文件
该页可下载以下三个文件,其中成都建筑企业信用不良行为积分标准具有操作参考和对比性。
成建委发[2006]178号 关于开展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 不良行为
成都建筑企业信用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试行稿)
二、
信用报告:实际上就是企业基础信息及双卡办理情况表
2011年起,已办理实名“双卡”且银行工资卡激活的人员,才能参与我市建设工
程项目工程招投标等建筑生产经营活动;
1、总人数是指目前公司为其购买社保的从业管理人员;
2、未申请核查人员需在A-3模块,添加并打印实名核查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到公司工资专户开立银行办理;(具体情况请阅读“双卡”办理须知) 3、未通过核查人员需提供身份佐证材料到公司工资专户开立银行办理
点击最下方的
按钮,进入信用报告列表。
投标项目标段信息添加录入:界面。
点击进入如下
人员信息补充录入:
点击进入如下界面:
说明:人员信息添加需要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递交建委窗口进行人工导入。如果人数较多,需要提交EXCEL文档。
三、 实名管理A区
1:民工工资专户设立
勾选“已仔细阅读上述内容,并承诺按相关规定实行项目实名管理!”才能点击“下一步”,进入到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帐户申请表提交界面:
上图为我公司已经提交后的申请表。上图所填内容一经打印,则无法再进行修改。
2:实名核查申请 进入后的界面如下:
重要提示:
2011年起,已办理实名“双卡”且银行工资卡激活的人员,才能参与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招投标等建筑生产经营活动;
1、总人数是指目前公司为其购买社保的从业管理人员;
2、未申请核查人员需在A-3模块,添加并打印实名核查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到公司工资专户开立银行办理;(具体情况请阅读“双卡”办理须知) 3、未通过核查人员需提供身份佐证材料到公司工资专户开立银行办理
进入到上图显示页面,在当页最下方可点击“进入实名核查”、“打印”、“返回”。
点击进入实名核查【注:查询可进行模糊匹配】:
在此可通过申请表编号进行查询实名核查总人数,新办人数,补办人数等信息;点击打印进入该申请表编号页面:
可查询当此申请名单及核查是否通过。该页可打印作为存档;也可将该人员表单导出为excel表格。
3、办理双卡申请
选择“打印初审后的办卡申请表”进入查询界面,可根据申请表编号进行指定查询, 【注:查询可进行模糊匹配】
查询到需要的结果后,可进行“通过初审”和“未通过初审”两种类别的名单打印。
点击“打印”进入名单表。
四、 实名管理B区
点击进入
“点击进入”——“配置项目部人员”
可通过查询项目标段名称,得到需要操作的项目标段,点击“人员配置”,进入人员配置页面:
点击“下一步”进入项目标段管理人员表:
[ 图1 ]
点击“岗位”下拉菜单,选择好岗位:
点击“搜索”,弹出人员名单,勾选相应人员名称【单选】,点击“添加确定”。
,
选择完毕相应人员后,回到图1的“项目标段管理人员表”,点击“确定提交”,完成人员设定。
点击进入评价表打印页面
点击“劳务企业主体信用评价表”打印按钮进入该评价表界面,
选择上图中的“打印”,可进行该评价表的打印。
劳务企业人员信用评价表与其方法一致。
项目锁定、解锁说明:
公司参与项目标段投标过程中,设定的项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劳务公司将被锁定到该投标项目。不得再用其他投标使用。
开标公示:在四川建设网(http://www.sccin.com.cn/)中,
点击“中标候选人公示”,点击相关竞标项目,可查看到我公司是否属于中标候选人。
排名第一的,则为中标公司。其后二名需要解锁,则在10日,在成都信用网()
下载“成都市建设领域工程项目投标/竣工情况返馈表”.
一、该表所填内容请打印生成,一式两份,加盖本企业鲜章;请到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八宝街111号)三楼“解锁窗口”办理,三个工作日后,企业可登陆系统查看。
二、对于未中标、放弃或未参加投标的企业,开标后请提供中标(候选)单位公示网页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作为附件办理网络管理手续;对于流标的招标项目,须加盖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企业鲜章到窗口办理;对于中标候选人前三名的企业,中标结果在网上公示10天后方能办理;对于已竣工项目,须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作为附件办理。
后
重要提示:
1、项目上的打卡终端设备出现打卡后无法将数据上传,或提示存储已满,均属于欠费状态,因为欠费,终端设备无法连接服务器。
2、根据政府 168号文件,项目上所有农民工及项目管理人员都必须办理双卡,如检查到有遗漏,将按照168号文件执行处罚。处罚相关细则如下: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之一)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纳入重点监管企业,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使用零散农民工的,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二)未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未上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未按规定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表”、未出具“实名信用管理诚信表”,或者未按时将当月农民工工资划拨到农民工的个人工资银行卡的,暂停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办理人员实名制登记、未落实实名刷卡管理和实名培训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拖欠工程款等经济合同纠纷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提请相关资质管理部门降低或取消其开发资质;
(五)监理单位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工程发包给无同业推介担保劳务分包企业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工程保证担保公司未认真履行保后监管职责或未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导致承保项目发生三起以上、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工程保证担保公司出具的新的工程保证担保保函;
(八)用人单位虚假上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其他严重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的,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之二)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可以依法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