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考冲刺卷二:行政复议期间
2013司考冲刺卷二:行政复议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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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期限为60天,法律有规定超过60天得除外(口头、书面申请均可)
2、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3、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字之日起计算;没有签收单的,在送达回执上签字之日计算
4、公告形式送达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相对人,时候补充告知的,自收到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6、本申请人能够证明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明材料证明其知道之日起计算,但是应当送达行政文书没有送达的除外
7、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申请复议的,有履行期限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起算;紧急请款下不受上述限制,可以立即申请复议
8、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耽误的,在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并非重新计算)
9、复议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手里的,应当告知向有权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10、符合规定的,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视为受理之日 法律 敎育 网
11、县级政府在五种情况下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转送有权受理机关
12、五种情形:1对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设立部门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申请;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13、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在7日内将复议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有关证据(仅限作出时的证据);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没有证据,导致撤销的后果(行政诉讼中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行政许可诉讼案件第三人可以提供证据)
14、复议应当由两人以上参加,需要现场勘验的,勘验期间不计入复议期限;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鉴定期间不计入复议期限
15、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但是有证据证明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撤回的除外
16、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申请人依法撤回复议申请的除外(诉讼中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撤诉的,也应当继续审理,不合法的,作确认违法的判决)
17、对于有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调节,制作调解书,双方签字具有法律效力;也可以自行和解,应当向复议机关提交和解协议,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的,行政机关予以准许
18、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法制机构收到之日)之日起6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