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牌制作安装合同书
制作安装项目合同书
甲方:丰宁满族自治县西官营中心校
乙方:丰宁满族自治县畅立安全设施销售中心
一、项目名称:丰宁满族自治县西官营中心校校园文化宣传展板制作安装
二、项目内容:标牌制作安装
三、合同金额:详见合同附件:项目报价单
四、工期要求:2015 年 4月 5 日至 2015 年 6月 7日
五、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项目结束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当日向乙方一次性支付项目全款,
六、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审核、修改并确认乙方提供的项目策划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同时有权
根据确认的实施方案监督乙方的执行质量及实施进度。
2、甲方有权根据项目方案内容验收乙方实施结果质量。
3、甲方有责任承担向乙方提供项目所需资料的义务;同时有责任向乙方提供必要的
人员支持、水电等环境需求支持。
4、甲方有责任按照本合同付款方式之约按时履行款项支付义务。
七、乙方权利和义务:
1
2、负责确保施工安全,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安全规定,施工过程中如遇任何安全问题均
由乙方负责;
3、乙方有权利安装本合同付款方式约定收取项目款项。
八、违约责任:
1、在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执行当中如果需要
调整或补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文件。
2、任何一方违约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继续履历合同。
(2)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4)违约方应在明确责任后7天内支付上述违约金和赔偿金。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失败,则依法
向人民法院上诉,裁定解决。
十、不可抗力因素: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瘟疫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及后果不能防
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历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
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
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
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的公证机关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
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十一、 合同的附件:
附件一、项目报价单
本合同的附件同合同同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及时有效,本合同一式 贰份,甲方 壹 份 乙方 壹 份
甲方: 乙方:丰宁满族自治县畅立安全设施销售中心
代表: 代表:
地址: 地址: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庆丰东街30—2号
电话: 电话:[1**********]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承德银行丰宁支行
账号: 账号:[1**********]12
日期:2015年4月7日 日期:201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