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的出租出售问题
一、个人出售住房,应该缴纳5%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0%的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自2006年6月1日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
税。国税发〔2006〕74号
自2009年1 月1 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
(含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财税[2008]174号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
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财税[2009]157号
财税〔2011〕12号,从2011年1月28日开始执行。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
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非普通住宅),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
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不区分普通住房和非
普通住房,目的是鼓励住房消费。
二、个人出租住房,应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24号文件,从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
(一)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
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