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法官释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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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法官释明权
作者:徐毓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0期
摘 要 释明权发展应当与我国迈向当事人诉讼模式的改革同步进行,两者对法官的要求可以说是“张弛有度”,并且共同为民事诉讼的改革逐步设置框架以确保大方向的正确性。 关键词 法官释明权 诉讼时效 抗辩权
作者简介:徐毓,南京大学·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22-02
【案例:北京福海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志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01 年 11 月,肖志萍入住北京市某小区并长期居住,自 2002 年至 2008 年一直拖欠物业费和卫生费。该小区的物业公司福海伟业公司多次向其索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她与原告并未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协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对福海伟业公司 2005 年之前的诉讼请求部分不予支持。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海伟业公司认为,肖志萍在一审中对福海伟业公司部分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并未提出抗辩,原审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依职权主动审查并做出处理。原告在上诉中还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 条,认为一审法院也无权对肖志萍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针对福海伟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认为该案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对本案处理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上诉。
在此案中,原被告本是基于合同的存在与否展开辩论,法官最终却基于诉讼时效已过进行裁判。关键的问题是,倘若债务人并未行使抗辩权,法官能不能向其说明诉讼时效已过以及抗辩权的存在性?也就是说,法官能不能行使释明权?本文中笔者将以民事中的诉讼时效为例,详细探讨我国的法官释明权,综合分析其概念、基础、现状以及背后的本质逻辑,最终提出期望。
一、 释明的基本概念
所谓释明权,或称阐明权,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声明和意思陈述不完整或者不清楚时,以及在证据方面有所欠缺时,法官以发问和晓谕的方式进行提醒。释明权是民事诉讼理论以及立法体系中的必不可少的理念,而它的最初来源也正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诉讼不仅仅是当事者私人之间的事务,这在德国也是一个得到广泛承认的命题。即使开始纯粹是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