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突规定培训教案
《防突规定》修订出台的主要背景:1995年原煤炭工业部颁发实施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14年来,该细则为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煤矿矿井开采深度的不断加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越来越重要,一是煤矿突出危险性越来越严重,2008年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全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计754处,比2007年增加了55处;二是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仍时有发生,2008年,全国煤矿发生重大突出事故10起,占重特大瓦斯事故的55.6%。为体现煤矿防突技术、装备和管理的进步,并与近年来一批煤矿安全生产新法规和标准相衔接,进一步加强防突工作,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修订。
《防突规定》的颁布实施对当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有什么重要作用?
《防突规定》的颁布实施,对当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具有重要作用。一是《防突规定》作为部门规章,提升了法律约束力,对防突工作有更大的推动作用;二是《防突规定》更加严格了区域防治措施,规定区域措施不到位,不得进行采掘作业,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源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三是更加突出了煤矿企业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对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结合自身实际,系统性做好防突工作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修订的总体思路,概括起来有十二个字: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立足于安全第一。民生问题、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将保护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修订的根本原则。
二是坚持源头治理的原则,立足于超前防治。《防突规定》充分吸纳了近年来科技攻关成果,将已经成熟的经验和措施纳入规定之中,重点强化区域防突措施,提升防突理念,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局部防突措施。
三是坚持依法治突的原则,立足于严格管理。修订后的内容与近年来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标准、规范相衔接,与行政许可和现行管理体制相衔接,并上升到部门规章,体现权威性。
《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三个方面:强制性、超前性和完整性。
一是强制性。在《防突规定》中,我们立足于当前体制机制的实际,在规范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同时,对违反有关防突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增强权威性,促进防突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修改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总局局长令发布实施。
二是超前性。近年来,随着防突理论、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高,不少企业坚持把
开采保护层和煤层预抽等区域防突措施作为防突工作的重点,将局部防突措施作为补充,较好地解决了煤与瓦斯突出这一安全生产难题。因此,修订工作必须站在当前防突工作新的发展水平的高度上,与时俱进,提出符合当前防突工作实际和有利于今后一个时期防突工作的新理念。《防突规定》提出了“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和“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理念,强调突出煤层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在采掘作业过程中还必须对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进行验证,对局部仍存在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补充局部防突措施并达到规定标准方可继续进行采掘作业。
三是完整性。为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充分体现防突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的原则,解决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根据我国煤矿防突工作的现状,《防突规定》在原《防突细则》的基础上,充实了一些新内容,理顺了防突工作中对鉴定、设计、基建、开采、装备、机构设臵、培训及管理等各项要求的内容关系;增加“罚则”,主要是加强对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监管监察,及时有效地对违反《防突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规范防突工作;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分章进行规定,明确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之间的关系以及区域防突、局部防突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防突规定》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一部重要规章,煤矿企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防突规定》的贯彻落实。
一是抓好《防突规定》的宣贯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于近期组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的有关负责同志开展《防突规定》的专题培训,并借助各种媒体开展宣贯工作。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组织对各级监督、执法人员和技术、管理、操作人员开展专题培训,所有涉及到防突工作的人员都要掌握《防突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是煤矿企业要对照《防突规定》的要求对所属矿井的防突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自查评估,对不符合《防突规定》要求的有关工程、措施、设备和有关技术指标,要制定整改计划,8月1日前要达到《防突规定》的有关要求。
三是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防突规定》的规定对煤矿企业实施监管监察,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防突规定》,促进煤矿企业防突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共七章,一百二十四条。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原则
(一)修订的必要性
1995年原煤炭工业部颁发实施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13年来,该细则为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煤矿矿井开采深度和开采强度的不断加大,矿井自然条件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是煤矿突出危险性越来越严重,截至2007年,全国煤矿突出矿井计647处,占矿井总数的4.3%,占高、突矿井总数的18.5%;二是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呈现上升趋势,2008年,全国煤矿发生的10人以上瓦斯事故中,突出事故占瓦斯事故的比例达57.1%;三是近年来煤矿企业防突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各级政府、部门和煤矿企业的防突理念有了较大提升;四是近年来一批煤矿安全生产新法规和标准陆续出台,现行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需要与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相衔接。
因此,根据当前煤矿防突工作的需要,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修订是必要的。
(二)修订的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立足于安全第一。民生问题、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将保护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修订的根本原则。
2.坚持源头治理的原则,立足于超前防治。充分吸纳近年来科技攻关成果,将已经成熟的经验和措施纳入规定之中,重点强化区域防突措施,提升防突理念,同时进一步完善局部防突措施。
3. 坚持依法治突的原则,立足于严格管理。修订后的内容必须与近年来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标准、规范相衔接,与行政许可和现行管理体制相衔接,并上升到部门规章,体现权威性。
二、修订中的几个重大问题
(一)关于法名和修订的定位
现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是作为煤炭部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主要用于指导煤矿企业防突技术和管理工作,规范的主体是煤矿企业,已经实施了13年。近年来,煤矿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发生了较大变化,《细则》的修订应当立足于当前体制机制的实际,在规范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同时,对违反有关防突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增强权威性,促进防突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修改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并以总局局长令发布实施。
(二)关于防突理念和措施
现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是针对当时煤矿防突工作制定的,其防突理念以区域和局部防突措施并行为基础,没有把消除突出危险作为采掘作业的前提。
近年来,随着防突理论、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高,不少企业坚持把开采保护层和煤层预抽等区域防突措施作为防突工作的重点,将局部防突措施作为补充,较好地解决了煤与瓦斯突出这一安全生产难题。因此,修订《防突细则》时,必须站在当前防突工作新的发展水平的高度上,突破现行《防突细则》防突理念的局限,与时俱进,提出符合当前防突工作实际和有利于今后一个时期防突工作的新理念。为此,在修订后的《防突规定》中,提出了“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和“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理念,强调突出煤层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在采掘作业过程中还必须对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进行验证,对局部仍存在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补充局部防突措施并达到规定标准方可继续进行采掘作业。
(三)关于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认定
由于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等规章和标准关于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认定对煤矿企业缺乏有效约束,在生产实践中曾出现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认定无法启动的尴尬局面(如贵州省仁怀市上米江煤矿案例)。为此修订中,提出了突出煤层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几种情形,并规定出现必须鉴定的几种情形时,在得出鉴定结果之前,必须按突出煤层管理;还规定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为有效规范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在法律责任中设定了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
(四)关于框架结构的修改
为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充分体现防突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的原则,解决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根据我国煤矿防突工作的现状,修订后的《防突规定》在原《防突细则》的基础上对框架结构进行了相应调整,充实了一些新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了一般规定和罚则二章
增加“一般规定”一章,作为第二章,将其放在第一章“总则”之后、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之前;增加“罚则”一章,作为第六章,将其放在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之后、第七章“附则”之前。
针对近年来煤矿防突工作实践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我们将现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涉及“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与“防突管理及培训”的有关内容从各章节抽出,并按现实情况进行了修
改,作为修订后《防突规定》独立的一章。主要目的:一是理顺防突工作中对鉴定、设计、基建、开采、装备、机构设臵、培训及管理等各项要求的内容关系,使之更加清晰、明了;二是增加在现有形势下对相关情况的规定。
增加“罚则”一章内容全部为新增内容,主要目的:一是使得《防突规定》与前期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能够更好地衔接、协调;二是加强对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监管监察,及时有效地对违反《防突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以规范有关单位和企业的防突工作。
3、拆分合并现行《防突细则》四章为二章
将现行《防突细则》的第二章“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第三章“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第四章“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和第六章“安全防护措施”相关内容拆分合并为二章,形成《防突规定》中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主要目的:一是更加强调源头治理、超前防治的原则,明确突出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之间的关系和各自的程序、作用;二是以进一步明确区域防突和局部防突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3、保留了现行《防突细则》的三章及附录
保留现行《防突细则》的第一章“总则”;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七章“附则”。“附录”四、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
(一)第一章 总则
本章规定的内容有: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与煤炭行业现行的各项规程、规范、标准之间的关系,突出煤层、突出矿井的含义,防突工作体系、机构、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防突工作原则,一矿一策要求,综合防突技术体系,突出停产要求。
(1)明确了《规定》与煤炭行业施行的规程、规范和标准之间的关系(第二条);
(2)修改了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定义(第三条);
(3)明确了煤矿企业及矿井防突工作第一责任人(第四条);
(4)强调了各突出矿井应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具体的防突措施,即一矿一策;明确了区域和局部“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技术体系的内容(第五条);
(5)提出了“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防突原则及“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防突理念(第六条);
(6)增加了矿井发生突出事故必须立即停产,补充措施的规定(第七条)。
(二)第二章 一般规定
本章规定的内容有: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相关要求,新井建设和开采期间的基本要求,矿井防突的管理制度及人员培训等内容。并按这三个方面化分为三节进行了规定。
(1)明确了何种煤层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第十条);
(2)增加了对鉴定单位的要求(第十二条);
(3)删去现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八条改定突出矿井的规定;
(4)把突出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相关内容单独列为一节(第二章第二
节);
(5)增加了突出矿井应编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急预案内容(第二十七条)和防突安全培训要求内容(第三十二条)。
(三)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本章规定的内容有: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相关要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并按这五个方面划分为五节作了规定。
(1)强调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把它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分开来,各列一章进行规定;
(2)提出区域、开拓前区域预测、开拓后区域预测的概念、依据和作用(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区域防突措施的审批程序(第三十七条);
(3)提出了经区域预测或经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区、无突出危险区应采区的验证方法和防突措施;
(4)提出了保护层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的审批程序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审批程序;
(5)增加了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研究和区域预测的其他新方法试验应用的要求规定;删除了综合指标区域预测方法,增加了以瓦斯地质统计和煤层瓦斯压力、煤层瓦斯含量相结合的区域预测方法;
(6)明确了区域防突措施内容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选择方法;规定了强制执行保护层开采的范围;增加了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规定;
(7)明确保护层保护效果考察指标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检验指标及效果检验方法;删除煤层瓦斯预抽率指标,修改了保护层开采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保护后的区域划分规定(第三章第四节)。
(8)增加了区域验证的规定(第三章第五节)
(四)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本章规定的内容有: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相关要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工作面安全防护措施,并按这五个方面划分为五节进行了规定。
(1)提出了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范围和划分(第五十九条);
(2)提出了经工作面预测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应采区的验证方法和防突措施(第六十条);
(3)明确了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程序和方法。将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必须采取防突措施修改为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威胁区的煤层时必须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增加用物探手段来探明煤层位臵的方法;揭煤工作面增加一道验证程序;取消震动性放炮安全措施;明确了立井揭煤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煤层时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明确了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审批程序;
(4)明确了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方法和指标。增加要求选择预测敏感指标和临界值的内容,提出相关程序要求;增加了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辅助指标和方法;煤巷掘进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增加复合指标法,删去原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提高了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钻孔孔深(第七十八条);
(5)增加了工作面防突措施定义(第七十九条);明确了突出威胁区揭煤防突设计规定及相关内容; 明确了石门揭煤工作面防突措施,修改了抽、排钻孔石门揭煤局部防突措施规定;(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增加煤体固化局部防突措施要求;
(6)明确突出威胁区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及内容要求;增加煤巷掘进工作面抽放瓦斯、水力疏松局部防突措施,明确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下山掘进和倾角8°以上的上山掘进工作面,可选用的局部防突措施;增加煤巷掘进工作面若前方遇到落差超过煤层厚度的断层,应按照石门揭煤的方法进行的规定;扩大了煤巷掘进工作面超前钻孔防突措施控制范围;修改了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松动爆破防突措施的要求;增加了采煤工作面浅孔注水湿润煤体的措施孔深;
(7)增加了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检验内容(第九十八条规定);增加揭煤工作面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效果检验方法的钻孔数(第九十九条);修改了采煤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要求(见第一百零一条);
(8)增加了突出矿井设臵采区避难所的要求(第一百零二);修改了反向风门设臵规定(第一百零三条);明确了煤巷掘进面和回采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的放炮地
点距工作面的距离(第一百零五条);增加超过500m 的巷道必须设臵工作面避难所并明确避难所与工作面距离规定;删除长距离的掘进巷道每隔50m 设臵一组压风自救系统的规定(第一百零六条)。
(五)第五章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本章规定的内容有: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工作面安全防护措施。
(1)增加突出岩层、岩石突出矿井定义,增加其管理措施审批程序要求;(第一百零七条);
(2)明确 “四位一体”突出岩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一百零八条)。
(六)第六章 罚 则
本章规定的内容有:相关法律责任及责任追究等,对违反具体规定的各种行为分别设定了法律责任。按照不同的违反内容规定了不同程度的处罚力度,同时规定了实施处罚的机构。
(七)第七章 附 则
本章规定的内容有:本规定的实施日期,现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废止
强力推进瓦斯区域治理,实施源头治理
一是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六条规定,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二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三是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突出矿井凡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开采保护层时,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米。四是采用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时,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开采块段,要求钻孔控制回采巷道外侧的范围是: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米,下帮至少10米;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米。五是要加强抽放管理,提高抽放效果。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臵,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长度不得小于5米,顺层钻孔的封孔长度不得小于8米。六是当区域验证为无突出危险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培训重点:
15、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前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后区域预测)。
16、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导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揭煤作业。
17、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主要依据预测区域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
18、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准备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9、预测所主要依据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应为井下实测数据;
20、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
21、预抽煤层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
①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以及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
②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
③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
④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
⑤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
22、开采保护层时,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
23、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依据的保护层有效保护范围等有关参数应当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24、钻孔控制回采巷道外侧的范围是: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 ,下帮至少10m ;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 。
25、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小于60m 。
26、当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
27、钻孔孔口抽采负压不得小于13kPa 。预抽瓦斯浓度低于30%时,应当采取改进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质量。
28、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主要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顶底板位移量及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
29、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以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为主要指标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30、在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指标对穿层钻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必须依据实际的直接测定值。
31、但若检验期间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现了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发生明显突出预兆的位臵周围半径100m 内的预抽区域判定为措施无效,所在区域煤层仍属突出危险区。
32、当采用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的直接测定值进行检验时,若任何一个检验测试点的指标测定值达到或超过了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而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时,则此检验测试点周围半径100m 内的预抽区域均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即为突出危险区。
33、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 至少布臵1个检验测试点;
34、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在工作面进入该区域时,立即连续进行至少两次区域验证;
(二)工作面每推进10~50m (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或采取了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宜取小值)至少进行两次区域验证;
(三)在构造破坏带连续进行区域验证;
(四)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打1个超前距不小于10m 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35、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36、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2m 。
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煤巷掘进工作面5m ,回采工作面3m ;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 ,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m 。
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应当绘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图。
37、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 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 (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
38、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 (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适当加大法向距离)前进行。
工作面到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前要求的最小距离。
39、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应当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40、工作面地质构造、采掘作业及钻孔等发生的各种现象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煤层的构造破坏带,包括断层、剧烈褶曲、火成岩侵入等;
(二)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
(三)采掘应力叠加;
(四)工作面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
(五)工作面出现明显的突出预兆。
在突出煤层,当出现上述第(四)、(五)情况时,应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对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应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 布臵一个预测钻孔,深度5~10m 。
41、石门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包括预抽瓦斯、排放钻孔、水力冲孔、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或其他经试验证明有效的措施。
42、石门揭煤工作面钻孔的控制范围是:石门的两侧和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 ,下部至少3m 。
43、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的专项防突设计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邻近区域巷道布臵的基本情况;
(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
(三)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以及预测、效果检验钻孔布臵等;
(四)防突措施的选取及施工设计;
(五)安全防护措施;
(六)组织管理措施。
44、有突出危险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当优先选用超前钻孔(包括超前预抽瓦斯钻孔、超前排放钻孔)防突措施。
煤巷掘进工作面在地质构造破坏带或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处不能按原措施设计要求实施时,必须打钻孔查明煤层赋存条件,然后采用直径为42~75mm 的钻孔排放瓦斯。
巷道两侧轮廓线外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近水平、缓倾斜煤层5m ,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7m 、下帮3m 。
45、采煤工作面采用超前排放钻孔和预抽瓦斯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
一般为75~120mm ,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当均匀布臵,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超前排放钻孔和预抽钻孔的孔数。
46、煤巷掘进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后,检验孔应当不少于3个,深度应当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
当检验结果措施有效时,若检验孔与防突措施钻孔向巷道掘进方向的投影长度(简称投影孔深)相等,则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见本规定第六十条)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掘进。当检验孔的投影孔深小于防突措施钻孔时,则应当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并同时保留有至少2m 检验孔投影孔深超前距的条件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实施掘进作业。
47、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当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但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m ,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70m ,如小于70m 时应设臵至少三道反向风门。
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反向风门打开、顶牢。工作面放炮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
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放炮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项措施。
48、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设臵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应根据具体情况设臵其中之一或混合设臵,但掘进距离超过500m 的巷道内必须设臵工作面避难所。
49、在以下每个地点都应至少设臵一组压风自救装臵:距采掘工作面25~40m 的巷道内、放炮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臵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处等。
50、煤矿企业未按本规定要求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逾期仍不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