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06-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1.公司将一台汽车无偿转让给员工,作如下处理:a.企业所得税:按公允价作视同销售处理,属于非公益捐赠,不能税前扣除
b.个人所得税:实质中职工的一种分配,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为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
c.增值税:此行为作视同销售处理。如转让自已使用过的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未抵扣进项)固定资产,按照4%减半征收,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转让自已使用过的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资且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资,按简易办法4%减半
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