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运营安全重在保障体系建设
学生们围在爱心企业捐赠的新校车前欢呼雀跃 岳建文 于金龙 摄
法制环境:保障校车运营有法可依
从2011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在“两会”上首次提交“关于实施全国校车安全工程”的议案,到当年11月27日,国务院要求法制办在一个月内制定出《校车安全条例》,再到今年4月5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短短4个月,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法规出台,表明国家规范校车管理的决心。突出的“管理”二字,正是政府强化自身责任的体现。
《条例》的颁布,填补了我国没有校车专项法规的空白,也消除了部分校车生产企业的疑虑,发展校车,势在必行。正如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赵晓光在接受采访时所言:“近年来,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孩子们上学路途趋远,上下学交通风险增大,一段时间多次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造成未成年人重大伤亡,教训惨痛。因此,尽快制定出台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建立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上下学集体乘车安全,已显得十分迫切。”
但是,《条例》在赢得掌声的同时,也必须面对质疑:“校车出事了,国家就制定管理条例,这是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一部条例能解决得了校车安全问题吗?”“这么短的时间,立法的科学性能够保证吗?”……赵晓光坦言:“学生的校车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全社会没有建立起一种校车安全管理的机制和制度,没有给校车安全提供一个法律上的保障。《条例》可谓是应时应运而生。一部法规显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校车管理运营中的所有问题,但我相信,随着各地的实施细则及配套措施的不断完善,定能为我国的校车运营织就一张安全网。”
诚然,校车的安全运营需要不断健全的法制环境作保障。据悉,新的《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和《专用校车学生坐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24406-2012)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业务专家认为,随着我国校车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定能护佑校车平安运行。
监督体系:保证校车运营有法必依
对于长期致力于促进我国校车立法的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而言,4月5日那天,无疑是幸福的。《条例》的正式出台让周洪宇的团队觉得多年的辛苦没有白费。周洪宇随即在其微博上留言:“要在立法,重在管理”,并提出《条例》如何落实才是关键。
校车在我国起步较晚,责任主体的明晰、安全和管理服务等都相对滞后。对此,《条例》对政府部门的责任予以明确界定,避免校车安全管理“权属不清、责任不明”。《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周洪宇表示,“《条例》规定既有牵头负责的责任主体,也有部门责任主体。一旦出现校车安全事故,就知道应该追究什么人的责任。”
如何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让《条例》成为时刻高悬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需要我们每个责任主体在践行本职责任的同时,监督其他责任人。因为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徒法不足以自行”。学校、校车生产厂家和运营机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基层政府部门一定要意识到,校车安全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还要狠抓落实,用最大的责任心排查、消除各种安全隐患。要像依法打击醉酒驾车那样,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气势;尤其要注重普法宣传教育和执法落实情况,利用对典型案例的严肃处理警醒、教育校车司机、校方负责人、基层分管领导等各方责任人,力争让校车安全条例在执行上不打任何折扣。
创新机制:鼓励校车运营模式探索
校车安全,除了“坚固外壳”还要“制度严格”,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大学教务处处长张凤宝说,安全绝不仅仅只是车好就行,“硬件”保障只是提高校车“安全系数”的一部分,校车监管、执法等高标准的运营管理,才是确保安全的关键。
2011年8月开始,教育部在全国的五省六地实施中小学校车运营管理试点工作。试点地区根据各自不同的经济条件,探索出了适合本地区(主要是农村地区)的校车运营管理模式。分析得知,六地的校车模式有以下共同点:1.政府主导;2.以中轻型校车为主;3.运营中政府皆有补贴,税费皆有减免。不同点则是:1.出资方不同。有政府出资购买车辆的;有私人个体出资购买车辆的;有民营公司出资购买车辆的。2.运营主体不同。有专业校车公司运营的;有客运公司运营的;有公交公司运营的;有学校负责校车运营的。
此外,“无锡模式”、“宣州模式”、“望城模式”、“溆浦模式”等都是各地对校车运营模式的有益探索。据了解,前去试点地区考察和“取经”的各地校车负责人络绎不绝。正如浙江德清县教育局纪委书记罗永昌所言,“一种模式不可能适用于所有地区。各地要根据现实情况,理性选择合适的校车运营模式。作为校车试点地区,我们非常愿意与其他地区分享经验、探讨校车运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政府也要敢于创新和实践,大力支持和鼓励各地不断探索校车运营新模式。”
全民协作:培育良好校车文化土壤
《条例》明确了校车通行的三项优先权,并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遇到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条例》的规定让运载学生的校车成为了法律意义上的“特权车”,但校车的这种“特权”是否能够真正“落地”呢?西安交通大学副校长蒋庄德说出了自己的疑虑:“现阶段,国家对校车问题越来越重视,也出台了一系列举措,但学生、家长乃至公众的安全意识仍相对落后。规范校车应该在公众心中形成一种概念。要让礼让校车成为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广东省中山纪念中学校长贺优林同样认为,“解决校车问题,资金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观念问题,是把校车放在一个什么位置来考虑的问题。如果把孩子们的生命安全看得比天还大,把校车安全放在整个社会民生的高度去思考、判断,通过广泛宣传,校车安全的意识才会深入人心。”
一个《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不可能解决校车安全的所有问题。反观国外的校车发展,也是在经历了几十年的不断发展和校车法律法规不断细化完善的过程之后,才形成了今天相对成熟的校车发展秩序。因此,良好校车文化的形成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加强宣传,普及校车文化,强化全民的校车安全意识才是题中要义。(周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