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傅文律师谈医疗纠纷之案由选择
潍坊傅文律师谈医疗纠纷之案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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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中,医院通常作为被告,患者一般作为原告,原告在起诉时有较大的案由选择的自由,医疗纠纷在实践中既可以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案由起诉,也可以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起诉,两者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下面将两种诉讼的概念、特点、区别分析如下:
一:所谓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就是由于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受害方向加害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加害方承担违约责任,就是医疗违约之诉;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一方因违反法定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害,产生侵权之债,受害方对加害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加害方承担侵权责任,就是医疗侵权之诉。
二:医疗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特点
1:医疗服务合同是无名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除某些特殊的医疗服务可以采取合同明示约定外,大多数情况下是以医疗服务行业的习惯默示,由于医方相对患方而言对服务的理解和对信息的掌握拥有较大的主动权,因此,医疗服务合同中医方的约定义务和患方的权利并不总是清晰明确的,诉讼中对医方的违约认定存在一定困难。
2:医方的法定义务散见于我国的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且不够全面。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医疗卫生界公认的行业惯例,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强制性,但其绝大多数并没有形成规范性文件,这就使医疗侵权之诉的非医方诉讼参加人和审理法官对侵权事实无法直接作出判断,往往需要通过鉴定来确定。
3:不伤害患者并有益于患者,是医疗服务的道德和法律底线,认定医方行为违约和侵权都应以此为基础。
三:医疗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区别。
1:归责原则不同:医疗违约之诉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无论有无过错,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医疗侵权之诉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只有在其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2:举证责任不同:在医疗违约之诉中,原告需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在医疗侵权之诉中,患方需证明与医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并发生了医疗损害,患者在医疗技术损害赔偿中需要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现状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在医疗伦理损害赔偿中,如医院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存在过错;在医疗产品损害赔偿中,实行无过错责任,医院只能争取证明自己存在免责事由,如不能证明免责事由,则不管有无过错,均需要承担责任。
3:赔偿范围不同:医疗违约之诉与医疗侵权之诉的主要区别是前者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而后者可以主张且通常会得到法院支持。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两者基本一致,但在计算时会存在数额差异。 4:诉讼时效不同:医疗违约之诉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医疗侵权之诉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5:承担责任方式不同:两者承担责任的方式均为财产责任,但医疗
违约之诉的解除合同为非财产责任。
四:具体案件诉讼案由的选择
当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就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相对受害人来说,则是请求行为人承担责任之请求权竞合,当事人及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两类案件的不同特点,选择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案由。在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受害人不能双重请求,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任选其一,目前将医疗纠纷案件一律作为侵权案件处理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但在以侵权起诉过了诉讼时效而以违约起诉尚未过期的情况下,则大可以选择违约之诉,以回避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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