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索赔的费用你知道哪些?(附带索赔计算)
(一)可以索赔的费用
费用内容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只要各种工程资料和会计资料齐全,承包商若在下述各项费用中遭受了损失,均可通过索赔得到补偿。
1、人工费。人工费在工程费用中占很大比重,人工费的索赔是工程索赔中最大的索赔内容之一,如发生下列情况,承包商有权提出人工费的索赔。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但不能简单地用计日工费计算。
a)由于业主增加合同以外的工程内容,或由于业主方面的原因而造成工期延误,导致承包商增加了人工或延长了工作时间,则承包商就可以向业主要求补偿人工费的损失;
b)当地政府为了推行社会保险计划和劳工福利计划,向施工企业征收的新税金,承包商可向业主提出索赔,一般这种索赔几乎都能成功;
c)由于业主对工程的无理干扰而打乱了承包商的施工计划并延误了工期,结果承包商投入的人工没有创造出应有的生产效率,使承包商受到工效损失,按目前承包企业已有的营业原则,承包商有权向业主提出工效损失的索赔。
2、设备费。在工程索赔中,设备费是除了人工费外的另一大项索赔内容。计算设备索赔的第一个步骤是要计算设备增加的工作时间。一般说,设备增加工作时间有三种情况:一是增加了设备数量;二是设备比预定计划增加了工作时间:三是上述两项的结合。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
为了及时得到这些数据,承包商在施工中应详细记录设备使用情况,编制设备使用日报表。这些报表可为计算设备增加的工作时间提供依据。
3、材料费。由于业主修改工程内容,使工程材料数量增加,则承包商可向业主提出索赔,计算材料增加的数量比较容易,只要把原来的材料数量与实际使用的材料订购单、发货单或其它材料单据加以比较,就可确定材料增加的数量。
由于合同约定以外的物价上涨造成的材料价格提高,或者业主提出的变更材料品种和规格等因素造成的材料费增加,承包商有权向业主提出费用索赔。
4、保函手续费: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反之,取消部分工程且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提前竣工协议时,承包人的保函金额相应折减,则计入合同价内的保函手续费也应扣减。
5、贷款利息。利息的索赔额通常是根据利息的本金、种类和利率以及发生利息的时间来确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情况,承包商均可向业主提出利息索赔。
a)业主推迟按工程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工程款;
b)业主推迟退还工程保留金;
c)承包商垫付资金来建造业主修改过的工程或被业主延误的工程。
但应注意的是:承包商提出索赔后,如索赔成功,则索赔额本身的利息不应计算。
6、保险费。当业主要求增加工程内容,而且增加的工程使工期延长时,承包商必须购买增加工程的各种保险,办理已购保险的延期手续。对于增加部分的保险费用,承包商可向业主提出索赔。
7、分包费。分包费用是指总包商转包给分包商的那部分工程的总费用。由于业主方面的原因而造成分包工程费用增加时,分包商可以提出索赔,但分包工程费用的增加,除了业主的原因外,往往与总包的协调和配合也有关系。因此,分包商在考虑索赔时应先向总包商提出索赔方案,总包对分包的索赔方案有检查和修改的权利,经检查修改后由分包和总包一起联合向业主提出索赔。
8、利润。承包商应得的合法利润。
9、管理费。当承包商就某一工程的费用(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分包费用等)向业主提出索赔时,承包商可同时提出上述直接费相应产生的管理费用索赔。此项又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两部分,由于二者的计算方法不一样,所以在审核过程中应区别对待。
10、保证金。如果业主临时取消部分工程内容,导致合同总额减少时,承包商应得到上述保证金的扣回,扣回额按合同额减少的数字予以计算。
在不同的索赔事件中可以索赔的费用是不同的。
如在FIDIC合同条件中事件导致的索赔内容不同,大致区别见表1、1 ;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可以合理补偿承包人的条款如表1、2所示。
表1、1FIDIC合同条件下可以合理补偿承包商索赔的条款
序号
条款号
主要内容
可补偿内容
工期
费用
利润
1
1、9
延误发放图纸
√
√
√
2
1、1
延误移交施工现场
√
√
√
3
4、7
承包商依据工程师提供的错误数据导致放线错误
√
√
√
4
4、12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
√
5
4、24
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迹
√
√
6
7、4
非承包商原因检验导致施工的延误
√
√
√
7
8、4 (a)
变更导致竣工时间的延长
√
8
(c)
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
9
(d)
由于传染病或其他政府行为导致工期的延误
√
10
(e)
业主或其他承包商的干扰
√
11
8、5
公共当局引起的延误
√
12
10、2
业主提前占用工程
√
√
13
10、3
对竣工检验的干扰
√
√
√
14
13、7
后续法规引起的调整
√
√
15
18、1
业主办理的保险未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部分
√
16
19、4
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害
√
√
表1、2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件下可以合理补偿承包商索赔的条款
序号
条款号
主要内容
可补偿内容
工期
费用
利润
1
1、10、1
施工过程发现文物、古迹以及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
√
√
2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
√
√
3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付材料和工程设备
√
4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
√
√
√
5
8、3
发包人提供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的返工或造成损失
√
√
√
6
11、3
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
√
√
7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8
11、6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
√
9
12、2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
√
√
10
12、4、2
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后无法按时复工
√
√
√
11
13、1、3
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
√
√
√
12
13、5、3
监理人对隐蔽工程重新检查,经检验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
√
√
13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
14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
√
√
√
15
18、6、2
发包人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
√
√
16
19、2
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缺陷和损失
√
√
17
21、3、1
不可抗力
√
(二)费用索赔的计算
计算方法有实际费用法、修正总费用法等。
1、实际费用法。该方法是按照每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然后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即可得到总索赔费用值。这种方法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依据,但仅限于由于索赔事项引起的、超过原计划的费用,故也称额外成本法。在这种计算方法中,需要注意的是不要遗漏费用项目。
a)人工费。人工费是工程建造成本直接费项目之一,是索赔中重要的索赔项目,包括支付给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建筑安装人员的工资,施工现场运料、配料等辅助工人以及跟班作业的班长等工资支出、与人工有关的税收、保险和福利支出等。计算公式如下:
Cl=Cl1+Cl2+Cl3
式中 Cl –索赔的人工费;
Cl1–人工单价上涨引起的费用
Cl2–人工工时增加引起的费用
Cl3–劳动生产率降低引起的人工损失费用
b)材料费。材料费是工程建造成本直接费项目,也是索赔中重要的索赔项目之一,它是施工过程中所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工程形成的主要材料、构件以及所用周转材料的摊销成本额。材料费索赔包括材料耗用量增加和材料单价成本上涨两方面,计算公式如下:
Cm=Cm1+Cm2
式中Cm -索赔的材料费;
Cm1-材料用量增加费;
Cm2-材料单价上涨费;
c)施工机械费。施工机械费是工程建造成本直接费项目之一,包括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使用外单位施工机械的租赁费,按规定支付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用等。索赔机械费应主要考虑机械工作时间的增加,其计算公式如下:
Cc=Cc1+Cc2+Cc3+Cc4
式中 Cc-索赔的机械费;
Cc1-承包商机械工作时间增加费;
Cc2-机械台班费上涨费;
Cc3-外来机械的租赁费(含必要的进出场费用);
Cc4-机械设备闲置损失费;
d)分包费。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在经业主同意后,可将工程的某个部分分包给专业承包商。有时业主会直接指定一个分包商,即所谓业主指定分包商。由于业主的原因或指定分包商原因造成分包费用增加时,包括工程量增加和分包单价增加,分包商可就分包工程增加费用提出索赔。一般来说分包商在进行索赔时,应先向总承包商提出其索赔的要求和方案,总承包商在和分包商协商后,对索赔方案进行审查和修改。由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一起,以总承包商名义向业主提出分包工程增加费及相应管理费用索赔,有时可视情况计算相应利润。计算式如下:
Cs=Cs1+Cs2
式中 Cs -索赔的分包费;
Cs1-分包工程增加费;
Cs2-分包工程增加费相应管理费,有时包含相应的利润;
e)融资成本。融资成本又称资金成本,是企业取得和使用资金所付出的代价,其主要是支付给银行的利息。利息的索赔额通常是根据额外贷款的本金、利率和利息发生时间的周期数,利用复利法计算确定的,计算式如下:
Cr=A×(1+i)t
式中 Cr -索赔的利息额;
A-本金;
i-利率,按正常情况下的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t-利息发生时间的周期数;
f)利润
合同变更部分的计价是以合同价格为基础的,其中就必然含有利润因素。对于合同变更,按国内惯例,只要合同中有可以适用的价格,应该套用。即使合同价格不完全使用合同变更情况,也应是在套用的合同价格基础上附加成本差额,即含在原报价的相应项目价格中。对承包商来说,合同变更工作的利润率完全取决于其在投标报价中所采取的将自己置于何种有利或不利境地的原则。
根据上述分析,承包商有理由得到变更工作或额外成本支出的利润索赔。其计算公式如下:
CP =( Cd + Co)×RP
式中CP—利润索赔额;
Cd—索赔的直接费;
Co—索赔的管理费;
RP—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所采用的利润率。有时,RP也可按当地主管部门公布的建筑承包公司各类型工程的平均利润率计算,或根据合同中规定的利润率进行计算。
[例2、1]用分项法进行索赔计算。
某大型商业中心大楼的建设工程,按照FIDIC合同条件进行招标和施工管理。中标合同价为18329500元人民币,工期18个月。工程内容包括场地平整、大楼土建施工、停车场、餐饮厅等。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地基条件较预计的要差,施工条件受交通的干扰大,以及设计多次修改,导致工期拖期、施工费用增加。根据业主的要求,承包商采取了加速施工的措施。承包商多次提出索赔要求,并经协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工期延长176天。承包商的费用索赔为1282441元。其组成为:
1)加速施工期间的生产效率降低费。承包商根据自己的施工记录,证明在业主正式通知采取加速措施以前,工人们的劳动生产率可以达到投标文件所列的生产效率。采取加速措施后,由于进行两班作业,夜班工作效率降低;由于改变了某些部位的施工顺序,工效也降低。这样导致技工多用工日9417个,普工多用工日16863个。技工的每工日平均工资为31、5元/工,普工的每工日平均工资为21、5元/工。因此,共计增加工资支出:9417×31、5﹢16863×21、5=659191(元)。
2)延期施工管理费增支。在中标的合同价18329500元中,包含施工现场管理费及总部管理费1270134元。原定工期18个月,547个日历天数,每日平均管理费为2322元。延长工期176天,承包商应当获得管理费款额为2322×176=408672(元)。但承包商已经完成的变更工程费中包含管理费287322元,故承包商应当获得的管理费为:408672-287322=121350(元)。
3) 人工费调价增支。根据统计,后半年施工期间工人工资增长3、2%,按规定进行人工费调整,故应调增人工费。施工的第二年是加速施工期,对其后半年的人工费进行调整,故应对加速施工期的50%人工费进行调增。技工调增:(20237×31、5)÷2×3.2%=10199(元): 普工调增: (38623×21、5)÷2×3、2%=13286(元),共计调增23485元。
4)材料费调价增支。根据材料价格上调的幅度,对施工期第二年内采购的钢材、水泥、木材及其他建筑材料进行调价,上调5、5%。第二年度内使用的材料总价为1088182元故应增调材料费:1088182×5、5%=59850(元)。
5)增加的机械租赁费:65780元。
6)分包商装修工作增支:187550元。
7)履约保函延期开支。按照银行担保协议书规定的利率及延期天数计算,为52830元。
8)利润。承包商增加的直接费,间接费等各项开支的总值(上述八项之和)合同原定的利润率8、5%计算,为:1322416×8、5%=112405(元)。
以上8项,总计索赔额为1282441元。
2、修正的总费用法。这种方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确定的可能因素,对总费用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使其更加合理。修正和调整的内容一般包括:(一)将计算索赔款的时间段仅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如雨季),而不是整个施工期;(二)只计算受影响时间段内的某项工作(如土坝碾压)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间段内所有施工所受的损失;(三)在受影响时间段内受影响的某项工程施工中,使用的人工,设备,材料等资源均有可靠的记录资料,如工程师的施工日志,现场施工记录等;(四)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五)对投标报价时的估算费用重新进行核算。修正后的总费用法,同未经修正的总费用法比较有了实质性的改进,使它的准确程度接近于实际费用法,容易被业主和工程师接受。
(三)工期索赔的计算
工期索赔的计算主要有网络图分析和比例计算法两种。
1、网络分析法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总延误的时间为批准顺延的工期;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批准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
2、比例计算法的公式为:
对于已知部分工程的延期的时间:
工期索赔值 = 受干扰部分工程的合同价/原合同总价 × 该受干扰部分工期拖延时间
对于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
工期索赔值 = 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原合同总价 × 原合同总工期
比例计算法简单方便,但有时不尽符合实际情况,比例计算法不适用于变更施工顺序,加速施工、删减工程量等事件的索赔。
[例2、2]工期索赔的计算。
某工程原合同规定分两阶段进行施工,土建工程21个月,安装工程12个月。假定以一定量的劳动力需要量为相对单位,则合同规定的土建工程量可折算为310个相对单位,安装工程量折算为70个相对单位。合同规定,在工程量增减10%的范围内,作为承包商的工期风险,不能要求工期补偿。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土建和安装的工程量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实际土建工程量增加到430个相对单位,实际安装工程量增加到117个相对单位。
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为:
不索赔的土建工程量的高限为:310×1、1=341个相对单位
不索赔的安装工程量的高限为:70×1、1=77个相对单位
由于工程量增加而造成工期延长:
土建工程工期延长:21×(430/341-1);5、5个月
安装工程工期延长:12×(117/77-1):6、2个月
总工期索赔为:5、5个月+6、2个月:11、7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