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档案的保管
病历档案的保管
1. 门诊病历由患者本人负责保管,门诊病人需行手术或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患双方签署的同意书等医疗文件由科室负责,由专人保管,保存资料做好登记和移交手续。保管年限不得少于15年。
2. 患者住院期间的住院病历由临床科室负责集中保管,病人出院后,由经治医师、护士、科主任整理签字后交住院处登记检查,病案管理工作人员每天到住院处签收。
3. 住院处、病案室负责集中管理住院病历档案,负责病历档案的整理、查核、登记、装订、编码、归档上架和保管,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将出院病人的病历档案归档。住院归档病案保管年限不得少于30年。
4. 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归档病历,使用病历档案者,不得擅自拆、卸、涂改、破损、剪贴、损毁和复制病历档案。
5. 病历管理部门要妥善保管病历,严防病案遗失,如果因遗失病案而引发的医疗纠纷由遗失科室和负责人负责。
病历档案的调阅和借阅
1.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资料。
2. 因科研、教学需要跨科查阅患者的病案,必须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本科主任、病案所属科室主任签名后,经医务科或分管院领导
审核同意后在病案室方可查阅。
3. 公安、司法机关、保险机构因办理案件查阅病历资料的,查阅人必须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和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机构还要出具保险合同复印件或患者委托书后,经医务处或分管医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查阅。
4. 经分管院领导或医务处审批同意的其他情况,可查阅病历档案。
5. 查阅病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查阅归档病案仅限于在病案阅览室查阅,查阅者阅读后必须立即归还,并保证不泄露患者隐私。
6. 查阅者必须遵守病案管理规定,遵守病案管理员的安排,不得随意进入归档病案库房翻阅病历。
7. 归档病案的借阅仅限于再入院病人、死亡病例讨论所用的病案以及院领导、医务处审批借阅用于出具医学证明及其它情况的病案,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阅病案。
8. 查阅、借阅者不得对病案做任何修改、涂改、毁损。
9. 医务处做好特殊病案查阅、借阅登记工作。
10. 违反查阅、借阅制度造成纠纷或损失的,将严格按《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
病历复印或复制管理
1. 可复印、复制的病历资料,系指法定追诉期内的住院病历资料。
2. 下列人员和机构可以申请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
(1)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 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 保险机构。
3. 申请人需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1)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
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申请人
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
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及其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 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
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限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医务处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后归档病历由病案室、在院病历由所在科室派人送至社会医学科并负责保管,社会医学科具体负责病历资料的复印、复制和登记工作。
5. 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即入院记录) 、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
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但不包括: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
6.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需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至医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7.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须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进行。
8.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申请人有权在场,医务处在病历资料复印件或者复制件上加盖公章。
9.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需交纳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