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药师审核处方或用药医嘱制度
07-09
四川省复员退伍军人医院
药师审核处方或用药医嘱制度
药师重视并坚持合理行使药师的审方权。药剂科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
法》、《药品调剂操作规程》等相关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四查十对”(查处方,
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
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准确调配药品。
1.药师在收到处方或用药医嘱,先查看患者科别、姓名、性别、年龄、病历
号、临床诊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剂量、给药方法、处方日期、
处方医师签名等内容是否完整,确认其合理性。确定处方医师的处方是否为超权
限处方。
2.药师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静脉输液确定溶媒的适宜性;
(8)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3.药师经处方审核后,发现处方或用药医嘱存在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
时,应当及时与处方医师沟通,请其调整并签名、签时间。因病情需要的超剂量
等特殊用药,医师应当再次签名、签时间确认。对用药错误或者不能保证成品输
液质量的处方或医嘱应当拒绝调配。
4.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药剂科
201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