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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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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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kindergarten and nursery buildings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2011-5-26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kindergarten and nursery buildings
(征求意见稿)
JGJ39-20XX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XX 北京
2011-5-26版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09]88号文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高等院校、设计院和教育部门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进行修订而成。 规范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基地和总平面;
5.建筑设计;6.室内环境;7.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由于取消了托儿所部分内容,规范名称拟改为《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2、本次修订将规范的适用范围扩至城镇和农村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
3、增加了术语。
4、增加了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及规定。
5、取消了原规范第三章第三节“托儿所生活用房”。
6、在有关章节中增加了安全保障方面的相关规定。
7、增加了有关环保、节能等方面的内容。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号,邮政编码:150008)。
本规范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设计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目 录
1 总则……………………………………………………………………………..3
2 术语……………………………………………………………………………..4
3 基本规定………………………………………………………………………..5
4 基地和总平面…………………………………………………………………..6
4.1 基地.………………………………………………………………............6
4.2 总平面……………………………………………………………….……6
5 建筑设计………………………………………………………………………..8
5.1 一般规定………………………………………………………………….8
5.2 生活用房…………………………………………………………………10
5.3 服务用房…………………………………………………………………12
5.4 供应用房…………………………………………………………………12 6 室内环境……………………………………………………………………….14
6.1 室内光环境(采光照明)………………………………………………14
6.2 室内声环境(隔声、噪声控制)…………………………………........14
6.3 室内空气质量………………………………………………………..…..15 7 建筑设备……………………………………………………………………….16
7.1 给水排水…………………………………………………………………16
7.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7
7.3 建筑电气…………………………………………………………………19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Table of Contents
1 General principles………………………………………………………………..3
2 Terminologies…………………………………………………………………....4
3 Basic regulations………………………………………………………………....5 4 Site and general layout………………………………………………………..….6
4.1 Site.………………………………………………………………...............6
4.2 General layout……………………………………………………….…..…6
5 Architectural design………………………………………………………….…..8
5.1 General provisions………………………………………………………....8
5.2 Living room……………………………………………………………….10
5.3 Service room………………………………………………………………12
5.4 Supply room………………………………………………………………12
6 Indoor environment……………………………………………………………..14
6.1 Indoor light environment (lighting and illumination)…………………….14
6.2 Indoor acoustic environment (sound insulation, noise control)……..........14
6.3 Indoor air quality………………………………………………….…..…..15
7 Building equipment……………………………………………………………..16
7.1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16
7.2 Heating, ventilating and air-conditioning.………………………………..17
7.3 Building electricity………………………………………………………..19
1 总 则
1.0.1 为了使幼儿园建筑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农村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工作。
1.0.3 幼儿园建筑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保证幼儿园的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2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
3 执行节约土地、能源,保护环境的基本方针。
4 精心设计,在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条件下,节约建设投资。
1.0.4 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幼儿园 kindergarten
供3~6岁的幼儿学习,生活,娱乐使用的场所。是根据幼儿生理,心理发展的客观规律及其年龄特征,对幼儿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同步健康发展的教育机构。
2.0.2 幼儿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是幼儿园建筑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幼儿活动单元、幼儿公共活动用房和多功能厅等。
2.0.3 幼儿活动单元 unit of living room
是幼儿园每个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包括活动室、卧室、卫生间和衣帽储藏间。
2.0.4 幼儿公共活动用房 public play room
幼儿特别教学活动使用的空间,包括图书室、美工室、科学发现室、建构游戏室等。
2.0.5 活动室 play chamber — activity room
幼儿活动单元中供幼儿进行各种室内活动的场所,可以进行上课、桌面游戏、讲故事、舞蹈、唱歌等活动。
2.0.6 多功能厅 multi-functional room
是幼儿园在室内进行大型集体活动的多功能使用场所,可供召开家长会,进行全园文艺、体育、全园职工开会等活动使用。
2.0.7 服务用房 Service room
是对外联系,对内为幼儿的保健和教育服务的房间,包括警卫室、收发室、晨检室、财务室、办公室、会议室、医务室、隔离、儲藏室等。 2.0.8 供应用房 Supply room
是保障幼儿园人员饮食、饮水、洗衣、后勤服务使用的房间,包括厨房、开水、消毒间、洗衣房、锅炉房、变电所等。
3 基本规定
3.0.1 幼儿园主要接纳三至六岁幼儿,二岁半至三岁的幼儿为托儿班。
1. 规模:大型:10至12班;中型:6至9个班;小型:5个班以下。
2. 每班人数:托儿班:15 ~ 20人;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3.0.2 幼儿园应根据各地区的气候和地域特点,经济技术发展 情况,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3.0.3 幼儿园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用地、绿化用地、广场和道路用地。
3.0.4 幼儿园建筑造型及环境设计应结合地域特点、民族生活习俗,设计得体、 朴实、简洁、大方,富有儿童气息、受儿童喜欢。
3.0.5 幼儿园设计应考虑幼儿身体、心理、能力特点,适合幼儿生活使用,确保幼儿身体、身心健康。
3.0.6 幼儿园设计必须执行“安全第一”的原则,必须保证园內每一个场所的 环境安全,保证在园内生活、活动每一个环节的环境安全,在遭到意外灾害时,幼儿园的建筑和设施应具有抵御灾害的能力,并且能够使园内幼儿安全、迅速地脱离危险场所。
4 基地和总平面
4.1 基 地
4.1.1 幼儿园建筑基地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4.1.2 幼儿园建筑必须建在安全地带,严禁置于有自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地带。
4.1.3 幼儿园建筑与有危险发生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严禁与有传染、污染的建筑物及其场所毗邻;应符合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4.1.4 不应与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近设置。
4.1.5 园内严禁高压输电线及架空燃气管道穿过。
4.1.6 幼儿园园址宜选择在便于周围家长接送方便的位置,城镇住宅区内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4.2 总 平 面
4.2.1 总平面设计应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方便管理、节约用地,创造符合幼儿思维、心理特点的空间环境。
4.2.2 幼儿园建筑宜独立设置,其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可以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防护设施,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4.2.3 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宜设班专用室外活动场地,每班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2。
2. 应设全园共用场地,其面积为:S=180+20(n-1) m2。
3. 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
注: 1 180、20为常数,n为班数。
注: 2 室外活动场地应设有游戏器具、沙坑、戏水池(深度不超过0.3m)、30m跑道
等。
4.2.4 幼儿园内应设绿化用地,其绿地率不应小于30%,严禁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4.2.5 幼儿园在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有单独的对外出入口。
4.2.6 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墙。在出入口处应设大门和警卫室,警卫室对外应
有良好的视野。
4.2.7 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主干道一侧,其出入口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并应设置供人员停留和停车的场地。园内的人行路线与车行路线应分开。
4.2.8 幼儿园建筑及其室外活动场地宜布置在可挡风沙的建筑物背风面。
4.2.9 室外活动场地应有不小于1/2的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5 建 筑 设 计
5.1 一 般 规 定
5.1.1 幼儿园建筑设计应根据用地条件、使用要求、建设规模等情况,合理选择建筑的开间、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并留有发展余地。
5.1.2 幼儿园建筑应由生活用房、服务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其面积标准按现行《幼儿园建设标准》执行。
5.1.3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使用方便合理,避免相互交叉干扰,有利于交通疏散。
5.1.4 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活动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保证各班幼儿活动单元使用相对的独立性。
5.1.5 严禁将幼儿园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5.1.6 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特点。 5.1.7 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活动室、多功能厅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0.6m,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 m。距地面高1.3m内不应设平开窗扇。 2. 所有外窗开启窗均应设纱窗。
5.1.8 活动室、卧室、多功能厅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其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5.1.9 严寒、寒冷地区建筑外门应设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0m。 5.1.10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距离地面1.20m以下不应装玻璃。 2. 在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3. 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
4. 不应设门坎,禁置设置转门、弹簧门、推拉门、玻璃门,不宜设金属门。 5. 门缝处应设防挤手措施。 6. 门上应设观察窗。
5.1.11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0.80m以下应采用实体护栏,栏杆设置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8m。
5.1.12 距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5.1.13 楼梯、栏杆、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2. 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 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08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3. 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3m,宽度不应小于0.22m,且不宜大于0.26m。
4. 严寒、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室外楼梯,否则应采取防滑措施。
5.1.14 幼儿经常出入和安全疏散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如有高差,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5.1.15 建筑走廊宽度不应小于表5.1.20的规定。
表5.1.20 走廊最小净宽度(m)
5.1.16 幼儿园 各类用房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表5.1.21 房间最小净高(m)
5.1.17 幼儿园的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幼儿用房不应布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
5.1.18 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除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的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5.2 生 活 用 房
5.2.1 生活用房由幼儿活动单元和若干公共活动用房组成。
5.2.2 幼儿生活单元应设置活动室,卧室,卫生间,盥洗室,衣帽储藏间等基本空间。
5.2.3 幼儿园活动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5.2.3的规定。
表5.2. 3 幼儿活动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
2
5.2.4 活动室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大于6.60m。
5.2.5 活动室宜设阳台和室外活动的平台,活动室阳台不应遮挡幼儿生活用房的日照。
5.2.6 同一个班的活动室与卧室宜设置在同一楼层内,如卧室位于活动室的上一层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卧室的同层应设卫生间和教师的看护空间。 2. 楼梯不应采用直跑楼梯。
3. 疏散的宽度应满足防火规范的要求。 4. 禁止设置滑梯。
5.2.7 活动室、卧室、多功能厅等幼儿活动的房间地面应做暖性、有弹性的地面,儿童经常出入的通道应做防滑地面,卫生间应做易清洗、防滑地面,并不应设台阶。
5.2.8 活动室、多功能厅等室内墙面,应设有展示教材、作品和布置环境的条件。 5.2.9 卧室应保证每一幼儿设置一张床铺的空间,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侧面不
应紧靠外墙布置。
5.2.10 卫生间由厕所、盥洗、洗浴组成,并宜分间或分隔设置。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5.2.11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5.2.9的规定。
表5.2.9 每班卫生间卫生设备的最少数量限值
注:女厕大便器的数量为6个,男大便器的数量为2个,小便槽(斗)为4个。
5.2.12 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或卧室,且开门不应直对卧室或活动室。盥洗室与厕所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的要求。
5.2.13 中班、大班男女幼儿厕所应分开设置。
5.2.14 卫生间洁具尺寸应适应幼儿使用。 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都应符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的规定。
1. 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进深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55~0.60m。
2. 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便槽或便器均应设隔间,隔间内加设幼儿扶手。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x0.70m,沟槽式的宽度为0.16~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为0.25~0.30m。
5.2.15 卫生间地面不应有台阶,应防滑和易于清洗。
5.2.16 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幼儿活动单元内宜设冲凉浴室,寄宿制幼儿活动单元内应设置淋浴室,并应独立设置。 5.2.17 封闭的衣帽储藏室应设通风设施。 5.2.18 每个幼儿园宜设2间以上公共活动用房。
5.2.19 多功能厅的位置宜临近幼儿活动单元用房,不应与服务用房及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5.2.20 利用走廊设置衣帽储藏柜,走廊宽度应适当增加,保证不影响通行和防火疏散宽度的要求。
5.3 服 务 用 房
5.3.1 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做室等房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5.3.1的规定。
表5.3.1 服务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
2
5.3.2 应设门厅,门厅内可附设收发、晨检、展示等功能空间。 5.3.3 晨检室应设在建筑物的主入口处。
5.3.4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隔离室应与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和儿童活动路线分开,宜设有单独的出入口。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给水、排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内设幼儿专用蹲位和洗手盆。 5.3.5 教职工的卫生间应单独设置。
5.4 供 应 用 房
5.4.1 供应用房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烧水间、车库等房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5.4.1的规定。
表5.4.1 供应用房最小使用面积(m)
2
5.4.2 幼儿厨房与职工厨房合用时,其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5.4.3 厨房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饮食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5.4.4 厨房工作人员卫生间的前室不应朝向各加工间。 5.4.5 各加工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m。
5.4.6 厨房的室内墙面、隔断及各种工作台,水池等设施的表面,应采用无毒,光滑和易清洁的材料,墙面阴角宜作弧形,以免积尘。地面应为防滑地砖,并有排水设施。
5.4.7 幼儿园建筑为多层时,宜设提升食梯,食梯按钮距地面高度应大于1.70m。 5.4.8 教职工的洗浴设施应与幼儿的洗浴设施分开。 5.4.9 宜设置集中洗衣房。
5.4.10 应设玩具、书箱、衣被等物品专用消毒间。 5.4.11 幼儿园内设的车库应有单独的对外出入口。
6 室 内 环 境
6.1 室内光环境
6.1.1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及公共活动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向,并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3h(小时)的要求。夏热冬冷地区、炎热地区,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向,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6.1.2 生活用房应有天然采光,其采光系数最低值及窗地面积比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表6.1.2 幼儿园建筑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窗地面积比
6.2 室内声环境
6.2.1 室内允许噪声级(4声级)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 室内允许噪声级
6.2.2 建筑围护结构的空气隔声标准(计权隔声量dB)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空气隔声标准
6.3 室内空气质量
6.3.1 室内空气质量各项指标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各项要求。
6.3.2 幼儿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其通风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
1/20。
6.3.3 使用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7 建 筑 设 备
7.1 给 水 排 水
7.1.1 幼儿建筑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并选择与其等级和规模相适应的器具设备。用 水量标准、系统选择和水质应符合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7.1.2 幼儿建筑给水系统引入管上应设置水表。在夏热冬冷地区及严寒地区,给水系统上的水表宜设置在室内便于抄表位置;当设置于室外时,应采取可靠的防冻胀破坏措施。
7.1.3 幼儿建筑给水系统应满足给水用水点最低工作压力。当不能达到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设有二次供水设施时,供水设施不应对水质产生污染。设置水箱时,必须设置消毒设备对水箱储水进行消毒,消毒设备应安全、卫生、环保、节能、便于安装检修和运行经济。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震防噪措施。
7.1.4 幼儿建筑入户管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当水压大于0.3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7.1.5 幼儿建筑宜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受条件限制时,也可采用分散制备热水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当设置热水供应系统时,热水管上应安装能控制供水器具高温出水的混合阀,或采取其它防止高温水烫伤的措施(如设冷热水混合阀或混合水箱单管供应定温热水等),以保证使用者的安全。
7.1.6 盥洗室、浴室、厕所、公共洗衣房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洗衣机排水应设置专用地漏或洗衣机排水存水弯。
7.1.7 幼儿建筑厨房的含油污水,应经除油装置后排入污水管道。
7.1.8 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气体系统灭火设计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消防规范的规定。当设置消火栓灭火设施时,消防立管阀门布置应避免幼儿碰
撞;应将消火栓箱暗装设置。单独配置的灭火器箱应设置在不影响交通处。 7.1.9 幼儿建筑每层应设置一台饮用水开水炉,开水炉宜采用电开水炉。并应设置防止幼儿接触的保护措施。
7.1.10 绿地和运动场地宜设置洒水栓及排水设施。
7.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7.2.1 幼儿建筑采暖系统宜纳入区域集中供热管网,但具备利用可再生能源条件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应优先考虑利用可再生能源为采暖热源。当符合GB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时,可采用电采暖方式。采用低温地面辐射采暖方式时,地面表面温度不应超过28℃。
7.2.2 严寒与寒冷地区应设置集中采暖系统;夏热冬冷地区宜设置集中采暖系统;其它区域根据冬季室外温度,在有较高室温要求房间设置集中或单元式采暖装置。
7.2.3 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供热介质,其设计供水温度/回水温度宜为85℃/60℃。采暖系统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应设置于幼儿活动室和卧室之外。 7.2.4 当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应将散热器暗装设置。 7.2.5 当采用电采暖时,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7.2.6 采暖系统应实现分室控温;宜设置分区调节控制装置。 7.2.7 房间采暖设计温度应符合表7.2.7的规定:
7.2.8 幼儿建筑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换气次数确定室内通风量时,其数值不应低于表7.2.8-1的规定。 2. 在可采用的各种有效通风设施中,应优先考虑采用有组织自然通风设施。 3.采用机械通风或空调房间,人员所需新风量应大于等于表7.2.8-2的规定。
7.2.9 幼儿建筑公共厨房、公共浴室、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竖井,并安装机械排气装置。
7.2.10 夏热冬暖、夏热冬冷等地区的幼儿建筑,夏季依靠开窗不能实现基本热舒适要求,并且幼儿活动室、卧室等房间不设置空调设施时,每间幼儿活动室、卧室等房间宜安装具有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
7.2.11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大于和等于25℃的地区的幼儿建筑,宜设置空调设备或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条件。
1. 幼儿园空调房间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7.2.11的规定。
2.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或集中新风系统时,应设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和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3. 采用分散空调方式,应有保证室内新风量满足卫生标准的措施。 7.2.12 设置非集中空调设备的幼儿建筑,应对空调室外机的位置统一设计、安排。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
7.3 建 筑 电 气
7.3.1 活动室、卧室、阅览室、美术室、手工室等幼儿用房应采用细管径直管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不宜采用裸管荧光灯灯具;寄宿制幼儿园的卧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医务保健室、办公室等可采用细管径直管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门厅、走廊等可采用细管径直管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节能灯。
7.3.2 活动室、卧室、幼儿卫生间等幼儿用房宜设置紫外线杀菌灯,但灯开关应单独设置且具有灯具开启显示装置,并应采取防误开措施。
表7.3.2 紫外线杀菌灯安装功率参考值
7.3.3 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7.3.3的规定。
7.3.4 房间应设置插座,位置和数量根据需要确定,但活动室一般插座不应少于四组,卧室、阅览室、美术室、手工室一般插座不应少于二组;插座应采用安全型,安装高度不低于1.7米。插座回路与照明回路应分开设置,插座回路应设置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7.3.5 幼儿活动能到到达的场所不宜安装电气装置,当不能避免时,电气装置底部的高度不得低于1.7米。 7.3.6 应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 幼儿园室外大门、建筑物出入口、室内楼梯间、走廊等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2. 幼儿园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3. 厨房、重要机房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
7.3.7 应设置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广播系统,宜设置有线电视系统。 7.3.8 应急照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防雷与接地设计、供配电系统设计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为便于对严格程度不同的要求区别对待,对本规范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条 文 说 明
前 言
根据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09]88号文的要求,对1987年试行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进行修定。
一、本次修定主要方面为:
1. 规范的适用范围有所变化,原规范不包含农村,本次修定将农村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纳入。
2. 增加了术语。
3. 取消了原规范第三章第三节“托儿所生活用房”。 4. 规范中突出了“安全第一”的原则。 5. 增加了有关环保、节能等方面的内容。
二、为了便于对规范的理解和执行,在规范正文之后附上“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如发生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至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号,邮政编码:15000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
目 录
1 总则…………………………………………………………………………….23 3 基本规定……………………………………………………………………….24 4 基地和总平面………………………………………………………………….25 4.1 基地.………………………………………………………………………25 4.2 总平面…………………………………………………………………….25 5 建筑设计………………………………………………………………………..27 5.1 一般规定………………………………………………………………….27 5.2 生活用房…………………………………………………………..………28 5.3 服务用房…………………………………………………………………..32 5.4 供应用房…………………………………………………………………..32 6 室内环境………………………………………………………………………..33 6.1 室内光环境(采光照明)………………………………………………..33 6.2 室内声环境(隔声、噪声控制)………………………………………..33 6.3 室内空气质量……………………………………………………………..33 7 建筑设备…………………………………………………………………………35 7.1 给水排水…………………………………………………………………..35 7.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36 7.3 建筑电气…………………………………………………………………..38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幼儿园建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园标准,并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合理选择幼儿园建设地址和建设标准,为幼儿园提供安全、健康、卫生的活动场所。据此对1980年《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修订工作中,对原规范一些条文进行了修改,增添了一些技术内容,作为今后幼儿园建筑设计的依据。
1.0.2 原规范适用范围包括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本次修订将规范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农村。这是由于目前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幼儿园建设有所增加。为保证农村幼儿园的建设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因此将农村幼儿园建筑也应纳入国家标准,以保证农村幼儿与城市幼儿一样拥有安全、健康的生活场所。
1.0.3 本条文强调幼儿园建筑设计应遵循的原则,并提出保证幼儿园的安全,是最重要的原则,建筑设计中还应满足使用功能、节约土地和能源、保护环境等条件。目前我国幼儿园数量短缺,幼儿入园难的情况较普遍,各地建设幼儿园数量比较大,因此,在幼儿园建设中遵守这些原则,对幼儿园建筑的安全性、合理性有重要的意义。
3 基本规定
3.0.1 据调查,目前幼儿园规模有扩大的趋势,有些幼儿园班数多达20-30班,规模过大,对于幼儿园的管理、安全、质量不利,因此,不建议幼儿园的规模过大。本条对幼儿园的规范及班人数做了规定,调查中认为,规范中提出的幼儿园建设规模和每班人数对幼儿园管理是合适的。
3.0.2 由于我国各地区、各民族,城市与农村的地域条件、气候、经济水平差异较大,因此,幼儿园建设应根据各地情况,因地制宜,建设符合地方特点的幼儿园。
3.0.4 幼儿园建筑的各部分用房其面积标准应执行《幼儿园建筑面积标准》的规定,本规范仅对各用房的使用要求做出规定。
3.0.6 幼儿属于低行动能力,认识尚不完全的人群,幼儿园幼师也多为女性,对一些灾害发生有恐惧感,其应急能力较差,因此幼儿园建筑的安全性是十分必要的。近年来国内外幼儿园也多次发生火灾,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严重,因此,幼儿园建设必须十分重视防火安全问题,在建筑中严格执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确保建筑防火安全。
4 基地和总平面
4.1 基 地
4.1.2 安全地带、地质灾害发生地区是指地震危险地段,地下采光区、洪涝或泥石流多发区、山体滑坡区、雷暴区,飓风区,未处理的含氡土坡区,电磁波辐射区等不安全地带。
4.1.3 有危险发生建筑物指易燃、易爆的建筑,如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储存易燃、易爆产品的仓库、锅炉房、变电所等,传染、污染的建筑物是指传染病
院、医院太平间及殡仪馆等。
4.1.5 幼儿园园址选择宜在居住区内或附近,便于家长接送,其服务半径不宜过大。在调研中发现有的居住区,幼儿园的服务半径过大,家长接送路程过长,如果是上班族接送会耽误很长时间,因此为了方便家长接送,规定了幼儿园的服务半径。
4.2 总 平 面
4.2.2 由于建筑用地紧张,有些幼儿园设置在其它建筑底层。本条对设置在建筑物底层的幼儿园做了规定,一是幼儿园的规模限定在三个班以下;二是限定设在建筑物的一层;三是应有独立的出入口,由于建筑物底层有其它部分的出入口。幼儿园不是独立出入口,会与其它出入的人员交叉干扰,儿童出入也不方便,因此规定幼儿园必须是独立出入口。另外,应在室外设置必要的活动场地,活动场地应独立设置,与其它场地进行分隔,以免与其它场地干扰。
4.2.3 调查发现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均不足,原因是建筑用地紧张。儿童室外活动应有足够的活动面积。关于班活动场地目前设置的不多,因为全园各班同时在室外活动的机会不太多,因此每个班均设独立的活动场地,其场地使用效率偏低,因此本条规定比原规范有所放松,即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班专用活动场地。故规定每班宜设专用活动场地。
4.2.4 幼儿园室外绿化还是应保证,调查发现许多幼儿园室外绿化面积不足,这对幼儿园环境是不利的,幼儿园室外布置一定的绿地不仅对环境质量有一定作用,而且能提高空气质量,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现在居住区绿地均规定不小于30%,规定幼儿园绿地率不小于30%是必要的。因此本条还是规定应保证幼儿园的绿化率。
4.2.5 供应区的厨房,经常有些杂物,可能对幼儿园其它地区造成污染,因此有必要设置一个堆放杂物的地区,并与其它地区相隔离。其杂物院应有独立的对外出口,避免运送杂物时经过其它地区,造成环境污染。
4.2.6 幼儿园场地周围应设置围墙,一是防止幼儿园从园内周围走失,二是防止其它无关人员进入幼儿园场地,对幼儿园安全造成影响,因此幼儿园场地周围设
置围墙是十分必要的。
4.2.7 目前幼儿园接送用车较多,因此发现许多幼儿园设在道路一侧入口处,停留车辆较多,尤其在接送时间,幼儿园入口临近道路处,停车影响了城市道路交通,因此规定幼儿园的出入口尽量不要设置在城市主要道路一侧,其出入口最好退道路红线,并应留有一定的人员停留和停车的场地,防止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具体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2.8 我国有些地区风沙很大,由于幼儿身体较弱,在室外活动,风沙会对儿童身体造成很大影响,因此幼儿园建筑,尤其是室外活动场地布置,最好考虑将其布置在当地主要风向的背风面,减少风沙对幼儿生活环境造成的影响。
5 建 筑 设 计
5.1 一 般 规 定
5.1.4 幼儿园按班设置若干个幼儿活动单元,幼儿活动单元是幼儿园生活的基本空间,幼儿大部分在活动单元内活动,将若干个幼儿活动单元组合进行建筑设计,有利于幼儿各班生活相对的独立性,防止幼儿班之间相互干扰。虽然国外幼儿园有打破幼儿活动单元的布置方式,有利于幼儿之间的交流,但也容易造成幼儿班之间出现交叉、干扰的问题,因此,目前我国在幼儿园设计中,仍主张按幼儿活动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
5.1.5 地下室、半地下室采光、通风条件较差,且阴暗、潮湿,对幼儿身心健康很不利,为保护幼儿身体健康,严禁将儿童使用的房间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5.1.7 幼儿园活动室的窗与成人建筑的窗最大的区别在于窗台的高度不一样,因为幼儿的身材较矮,为了保证幼儿的视线不被遮挡,避免产生封闭感,并体现幼儿园建筑空间的正常尺度,所以活动室,公共活动室的窗台距地不宜大于0.60m。卧室窗的形式不同于活动室,一般需要高于活动室的窗台,达到0.90m,由于很多情况下,幼儿的床会紧靠窗下,为了防止幼儿在床上爬高,窗的下部只能做固定扇,否则需要加护栏。活动室的窗宜设下亮子,活动室窗的形式不同于成人建筑窗的形式,后者窗亮子在上,窗扇在下;而前者正好相反。其次,后者的窗亮
子是作为通风功能而可以,而前者窗亮子为了幼儿安全不可以开启,即使为了通风需要开启,例如上旋开启或推拉开启也必须设置防护措施。1.30m以下严禁设开启窗扇,窗侧无外廊时须设栏杆,栏杆满足《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要求。
5.1.10 幼儿园建筑设计应保障幼儿的安全,幼儿身体的各部分的发育尚未成熟,动作还不十分协调,防护意识差,同时好奇心强烈,又容易忽视对周围的注意,很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在幼儿园建筑设计中,要特别注意幼儿的安全问题。 为了方便儿童自己开启或关闭活动室的门,应在距地0.7米处加设幼儿专用的拉手,门拉手可以将幼儿使用和教师使用的要求作整体考虑,结合门的造型,通常设垂直拉手,门扇内外皆装置。门扇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在距地0.6~1.2米高度以下不应安装易碎玻璃。活动室,卧室的门应设观察窗,以保证幼儿在老师的视线范围内。在兼顾幼儿和教师视线范围的情况下做透明玻璃,以便幼儿和教师进出活动室能观察门内外的动静,以防碰撞。
5.1.11 利用屋顶作为班级活动场地,是在用地紧张的情况下,解决室外活动场地的一个很好的途径,但应加强安全措施,如在女儿墙周围设置安全牢固的护栏、宽的绿化带,防止儿童攀爬,在距地面0.80m范围内应为实体挡板,防止物体滑落。
5.1.13 考虑儿童身体特点,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同于成年人楼梯,楼梯扶手、栏杆宽度、踏步尺寸均与成年人楼梯不同。幼儿扶手高度不应大于0.60m,可在成人扶手中间增设;设置垂直栏杆时,其间距规定不应大于0.08m,这是由于幼儿身体更小,原规定0.11m可能会使个别瘦小的幼儿钻出去,因此栏杆的宽度规定为0.08m;由于儿童腿长比成年人短,楼梯踏步的尺寸不能与成年人楼梯踏步尺寸相同,因此,对幼儿楼梯踏步尺寸做出了规定。
5.1.18 考虑幼儿园多为幼儿及女性教师,发生火灾时逃生及自救能力较差,故对幼儿园建筑的耐火等级要求做了规定。对于经济不够发达的地区和村镇的幼儿园也建议不宜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之内。
5.2 生 活 用 房
5.2.1 原设计规范规定:幼儿生活用房是由幼儿活动单元和多功能厅组成。现更改为:“幼儿生活用房由幼儿活动单元和若干幼儿公共活动用房组成”。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幼儿园的管理模式,方法和手段都有了突破性的进展。幼儿园的教学内容与方式已经向着多样化,综合化和大型化的方向发展。随着学龄前儿童教育的发展,幼儿教育水平的提高,原来只有一个多功能厅,再也满足不了幼儿的兴趣和要求。因此,为适应幼儿园的教育和发展,在幼儿园原有多功能厅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幼儿园都增设了若干的公共活动用房,如多功能公共教室,美工室,建构室,图书室,舞蹈室,电脑教室和 科学发现室等。某些城市的幼儿园主管机构为此制定了办园标准及评估细则,其中就包括了一个幼儿园至少有三间公共活动室。幼儿园建筑设计应符合现代教育管理模式的需要。所以幼儿公共活动用房不能只有原来的多功能厅,它应包括若干公共活动用房。
5.2.2 幼儿生活单元是为了合理,科学的对幼儿进行保育,教养,达到方便地管理以及预防疾病的要求,将幼儿日常中的主要房间组合在一起,形成了每个幼儿班组自成一体的格局。其特点是每班独立使用一套用房及家具,设备,强调各班之间自成体系,互不干扰,有利于严格按卫生防疫要求进行隔离,避免幼儿之间的交叉感染,可以按年龄特点对各年龄段的幼儿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启蒙教育,是我国目前幼儿园大量采用的方式。因此,在幼儿园的设计过程中,建议采用幼儿生活单元。但是,目前,一些现代化开放型教育理论提倡将不同年龄的幼儿可以分组,合组进行活动,让不同年龄的幼儿在合理的活动接触中,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集体生活的习惯和集体精神。这种幼儿的教育方式导致了幼儿园生活活动单元从相对独立的专组活动空间,向公共开放的合组活动空间发展,适应新的教育理论和教育方法,所以把应改为宜。
5.2.3 原设计规范规定:大,中,小型幼儿园的活动室面积均为50m2,新规范均有所增加。早期的幼儿园建筑只是看管孩子的场所,生活内容简单,活动用房十分简易。孩子的活动以游戏为主,50m2的活动室可以满足幼儿的基本要求。但是,近年来我国幼教事业的发展,教育模式的改革,都大大促进了幼儿园建筑模式在环境,功能,造型,设施及空间塑造等各方面进一步发展,完善。现在幼儿的静态游戏方式较多,静态游戏活动场地,如角色游戏,智力游戏,桌上作业,医生看病和手工制作等这些均需要一定的场地空间。如不增加面积,势必挤占幼
儿的游戏空间,而幼儿的身体机能特点,需要幼儿有大量肢体活动,有利于身体各部分组织,器官,和心脏的发育,应该给他们提供足够多的活动空间。因此在幼儿园设计中要保证足够面积的室内游戏活动空间,应该扩大活动室的面积。 衣帽储藏间宜各班分开设置在幼儿生活单元内,亦可以单独设为房间,但单独设为房间所占用的空间面积大,所以现在很多幼儿园多半采用过厅,走廊等空间设置衣柜来解决,但多半占用疏散通道,带来了安全隐患。因此,如采用此种设计,衣帽储藏间柜前0.60m的通道应不计入疏散宽度内。
5.2.4 为使幼儿健康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活动室应明快,敞亮,有充足而均匀的天然采光。要合理设计活动室的进深,当活动室进深较大时,必须采用双面采光,以免因进深过大而造成活动室采光不均匀,通风不畅和部分面积阳光照射不到。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米。
5.2.6 调查发现为数不多的幼儿园采用卧室在活动室的上一层设置的形式,教师反映此种形式存在很多问题,因为孩子睡眠时间比较集中,同一时间上下楼梯,人流量大,幼儿拥挤现象明显,老师很难照顾到,留有很多安全隐患。所以不建议把卧室设在活动室的上一层。另外,幼儿下楼时推搡现象严重,当幼儿摔倒时直跑楼梯落差大,易造成严重的伤害,所以规范规定严禁设置直跑楼梯和滑梯。
发现有的在卧室层没有配备卫生间,幼儿上厕所要上下楼,给幼儿和老师带来不便,所以规定要在卧室同层设置卫生间。为了方便老师看护幼儿,必须要有教师的看护空间。
5.2.7 地(楼)面是幼儿直接接触的界面。它的材料性能与施工做法直接关系到幼儿的身体健康和室内的卫生条件,应从安全、卫生、保温考虑,活动室地面不应采用水泥地面或水磨石地面,因为这两种材料做法都使幼儿的脚感太生硬,缺少弹性,容易使幼儿摔伤,又容易起灰尘,不易清洁。
5.2.9 卧室应保证每一幼儿设置一张床铺,有的幼儿园是采用通铺,不能保证幼儿的睡眠,也不利于防止疾病的传染。幼儿睡单独床铺,不仅可以保证幼儿的睡眠舒适,而且为幼儿养成正常睡眠的好习惯提供必要的条件。有的幼儿园卧室布置双层床,幼儿上下床很危险,容易摔伤,因此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侧面不应紧靠外墙,应保持适当的距离,以使幼儿身体避开冬季寒冷的外墙面,或外墙窗下的暖气片,防止幼儿受凉或被烫伤。
5.2.10 幼儿使用厕所的次数相对频繁,平均每天3~4次,而使用盥洗台的次数更多,每天6~7次以上,使用时间也比较集中,致使盥洗间的门经常不能处于关闭状态,如将盥洗室与厕所安排在一个大空间内,容易致使厕所内的臭气散布污染活动室和卧室内,应将厕所和盥洗室分开设置或在其间设置分隔措施。
5.2.12 幼儿使用厕所和盥洗室的次数相对频繁,使用时间也比较集中,为了便于教师看护幼儿方便,便于第一时间观看到幼儿的情况,发现有情况将能够及时处理。活动单元中的活动室与盥洗室,盥洗室与厕所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的要求。
5.2.13 关于幼儿男女厕所是否分开设置的问题,调查显示,90%以上建议分设男女厕所。因为幼儿的性别教育也是幼儿园教学的内容之一,教育幼儿认识男女生性别的区别和关于个人隐私的认识,也是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和文明习惯。所以规定男女厕所宜分开设置,中班,大班应分开设置厕所。
5.2.15 调查发现卫生间地面起台阶,极易使幼儿摔倒,并且受伤的严重程度都较大,所以规定卫生间的地面不应起台阶。
5.2.16 寄宿制幼儿园必须设置集中的或分散式的热水洗浴设备,但热水温度必须事先由保育员经调至可洗温度,使之保持恒定温度后,方可放水给幼儿洗浴。
在北方地区日托班一般可不必设浴室,但南方地区宜设浴室,可以集中或分散设置,浴室也可以设在活动单元内,但应设置独立的房间。
5.2.17 为防止衣帽储藏间内的各类物品因通风不良而受潮发霉,封闭的衣帽储藏室应设通风设施,尤其在湿度较大的地区,衣帽物品容易受潮发霉,因此,衣帽间需要通风。
5.2.18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幼儿园的管理模式,方法和手段都有了突破性的进展。幼儿园的教学内容与方式已经走向多样化,综合化和大型化发展。随着学龄前儿童教育的发展,幼儿教育水平的提高,适合儿童特点的教育内容和方法所采取的新手段不断增加,原来只有一个多功能厅,再也满足不了幼儿的兴趣和要求。因此,为适应幼儿园的教育和发展,在幼儿园原有多功能厅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幼儿园都增设了若干的公共活动用房,如多功能公共教室,美工室,建构室,图书室,舞蹈室,电脑教室和 科学发现室等。某些城市的幼儿园主管机构为此制定了办园标准及评估细则,其中就包括了一个幼儿园至少有三间公共活
动室。现规定一个幼儿园至少有三间公共活动室,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现代幼儿教育管理模式。
5.2.19 多功能厅是一个多功能房间,可供班级联合集会,跳舞,唱歌,家长会谈及放映电影,录像,幻灯片等活动使用,天气不好时还可以作为临时游戏室。因此,多功能厅应临近生活用房。多功能厅无论是设在适中位置或幼儿用房的尽端,都不得和服务用房,供应用房混在一起。当多功能厅独立设置时,与主体建筑的距离不宜过远,并需用连廊相通,方便使用。
5.2.20 目前许多幼儿园活动单元将衣帽贮藏柜设置在班活动单元入口走廊处,这种布置不仅影响走廊的美观,也会影响走廊的使用宽度,因此不建议将衣帽柜放置在走廊一侧,如果必须这样设置应将走廊适当加宽,使走廊的宽度不影响人员疏散和使用。
5.3 服 务 用 房
5.3.3 全日制幼儿园每日对入园幼儿都要进行例行晨检,主要是观察幼儿的精神状态是否萎靡不振,皮肤是否有异常,是否有感冒、沙眼等疾病,有了疾病要到医务保健室或请家长领幼儿去医院进一步检查或医治。这一关卡的晨检工作对保证全园幼儿健康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晨检室一般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便于晨检人员监视入园的幼儿,以免漏查,同时保证患病幼儿不进入园内,避免感染。
5.3.5 教工厕所供教职工及外来人员使用,必须严格与幼儿使用的卫生间分开,应单独设置。供教师使用的厕所也可以设在活动单元内,应与幼儿的厕所分开,其尺寸应按成人标准设置,每班一个厕位,必须设门扇。
5.4 供 应 用 房
5.4.7 幼儿用餐时,由各班保育员负责领取碗筷和饭菜,用餐完毕后,还须将餐具送回厨房消毒。这种往返运输的劳动量很大,为了减轻保育员的劳动量,除水平运输可用保温车运送外,楼层的垂直运输最好在适当位置设置食梯,且最好通
往各层的小备餐间。
5.4.9 调查中发现,大部分全日制幼儿园的床上用品均由家长带回家庭清洗,但有些由园内统一清洗,如果由园内统一清洗,应设洗衣房。寄宿制幼儿园幼儿衣物一般由园内统一清洗,因此,寄宿制幼儿园应设洗衣房。
6 室 内 环 境
6.1 室内光环境
6.1.1 在调研中发现,有些幼儿园建筑,幼儿生活用房日照标准不能满足3h的规定,这对幼儿的身体是不利的。幼儿的生活和发育需要一定时间的阳光,阳光可以杀灭一些细菌,幼儿的生活用房在阳光的照射下也有利于室内环境的清洁,因此保证幼儿活动用房满窗日照标准不小于3h是十分必要的。
6.1.2 本条对原规范进行修改和补充。对幼儿用房及其它相关用房的天然采光质和量做了具体的规定。采光系数标准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执行。采光系数需要进行计算。 本条中关于采光系数最低值是参考了中小学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并针对调研中反映出绝大多数的幼儿园均不同程度的开展了幼儿早期教育。事实上的早期教育已十分普遍。为保证这类教学的顺利开展。同时为了保护幼儿的身心及视觉健康。本条中规定了幼儿园建筑中不同用途房间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并为方便建筑设计时准确的进行估算。在表5.1.2中同时给出了窗地面积比。
6.2 室内声环境
6.2.2 本条为新增加的条款。主要是对于室内隔墙隔声性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便建筑设计时进行合理的择定。
6.3 室内空气质量
6.3.1 本条是新增加的条款。幼儿的生长发育需要充足的日照、新鲜的空气。由于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会产生有害物质,如甲醛、氨、氡、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细菌、可吸入颗粒物等,会导致儿童患上各种疾病,因此必须保证幼儿生活用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6.3.2 建筑通风设计确定合理可行的通风手段十分重要。除了利用房门与外窗进行空气对流外,尚应注意北方冬季外门窗封闭的情况下,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达到通风换气的要求,如设固定换气小窗、采用机械通风等。
6.3.3 本条为新增条款。主要是对建筑设计、施工中针对选用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应依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方案控制规范》GB50325进行控制,确保使用环保、安全的材料。
7 建 筑 设 备
7.1 给 水 排 水
7.1.1 给水排水系统是现代生活最基本条件,幼儿是人类的未来,幼儿建筑是幼儿活动成长场所,必须设置。
7.1.2 为了方便自来水公司管理收费和节约用水,在给水系统引入管上加设水表。
7.1.3 为确保幼儿的正常用水条件,给水水压应满足所用给水用水点最低工作压力。通常使用的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约为0.05MPa。二次加压供水设施不应产生二次污染,噪声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7.1.4 最低配水点静水压力,一方面保证正常用水,另一方面要防止超压流出,防止浪费用水,同时减少用水噪声。
7.1.5 幼儿洗手或洗浴需要热水。幼儿建筑宜优先采用集中热水制备的热水供应系统。当无条件采用集中热水制备时,也可采用分散热水制备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气候适宜地区应优先使用太阳能热水器或空气源热泵制备热水。
7.1.6 本条除规定了哪些房间及部位设置地漏外,还提出了地漏的性能要求,以防止地漏水封破坏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窜入室内,影响幼儿健康。浴室地漏应采用带网筐地漏去除毛发。
7.1.7 厨房含油脂的污水排入污水管道时,随着水温下降,污水夹带的油脂颗粒便开始凝固,并附着在管壁上,逐渐缩小管道断面,最后完全堵塞管道。设置除油装置是十分必要的。除油装置可回收废油脂,制造工业用油脂,变害为利。
7.1.8 消火栓箱暗装,使得室内整洁美观。有条件时,消火栓系统管道应暗装设置。
7.1.9 幼儿生活离不开饮用水,最好的饮用水应是白开水。每层设置开水炉,每个幼儿班设置一台保温开水壶,方便教师为幼儿取用开水。
7.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7.2.1 从采暖质量、环保、消防安全、使用安全及卫生条件几方面衡量,幼儿建筑采用热水为热媒的集中采暖系统是合适的。具备利用可再生能源条件的地区,采暖方案应优先考虑利用可再生能源。不具备集中采暖条件或冬季采暖时间比较短且供电充足的地区,可以采用电采暖来保证室内温度要求。
7.2.2 当利用城市热网热源或与其它功能房间合用集中采暖系统时,应考虑过渡季的采暖设施。
7.2.3 采暖系统应该采用集中计量。采暖设施宜暗设。采暖系统很难做到幼儿活动室和卧室没有调节和检修设施。但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应该设置在库房或公共部位,地沟的检修口不应设置在幼儿活动室和卧室内。
7.2.4 幼儿建筑中的散热器应该暗设于罩内,散热器罩必须具有良好空气流通条件。当采用壁挂板式散热器,并且设置在儿童活动区之上时,可以明设。
7.2.5 采用电采暖设备时,应该符合电气专业相关安全要求。
7.2.8 活动室和卧室应具备可开启自然通风外窗,可保证轮换开启通风。寒冷地区及夏热冬冷地区的采暖应计入通风的耗热量。
7.2.9 幼儿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公共浴室、无外窗的卫生间无排放通道时将对室内环境产生很大影响。无外窗的卫生间无法直接对室外通风排气。设置排气通风
竖井将有害气体从屋顶排出,并且竖井应该有防回流构造,防止相邻房间窜味。机械排气装置根据房间换气需要设置。
7.2.10 幼儿建筑的活动室或卧室大多为单面外窗,为了达到较舒适的室内环境,要求夏热冬暖、夏热冬冷等地区幼儿建筑的活动室或卧室安装具有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
7.2.11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要求环境标准也越来越高。幼儿生活环境备受家长关注,夏季炎热地区的幼儿建筑宜设置空调设备或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条件。
7.2.12 采用分体空调时,空调室外机对建筑物外形美观有一定影响。空调冷凝水随意排放,一是影响环境;二是对建筑物造成一定的破坏。在建筑设计时就应该统一规划室外机位置;空调冷凝水有组织排放。
7.3 建 筑 电 气
7.3.1 幼儿的眼睛非常稚嫩,幼儿活动室、卧室、阅览室、美术室等是幼儿日常活动停留较多的场所,频闪和眩光问题是照明设计中应重点解决的问题。电子镇流器一般使用20 khz~60khz频率供给灯管,可基本消除频闪。采用裸管荧光灯眩光较严重,不宜使用,推荐采用格栅灯、带透明灯罩的灯具等。
7.3.2 幼儿园的日常消毒一般都是采用紫外线消毒灯,对空气中杀菌最为有效,其数量选择可参考表7.3.2选取。
紫外线的灯开关一是要单独设置且应有灯具开启显示装置,例如带指示灯的灯开关,二是要在灯开关上做明显标志。调研中了解到有的幼儿园采用在灯开光上贴上彩色不干胶,上面写上“紫外线灯”,还有的是把紫外线灯开关设在高处,并作出标记,以上做法值得借鉴。总之要防止幼儿在场时误开紫外线灯。
7.3.3 幼儿建筑的照明设计标准值《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没有规定,故本规范作出补充规定。照明设计的其他要求如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光源颜色、灯具效率等均应执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7.3.4 原规范规定插座安装高度不低于1.7米,调研中幼儿园反映插座安装在距
地1.7米很有必要,防止幼儿淘气触摸,使用也很方便,此次修订保留原规范内容。
7.3.5 幼儿活动能到到达的场所一般也是幼儿园的公共场所,在这些场所安装配电箱、控制箱等电气装置,如果安装高度低于1.7米对幼儿而言也不安全,应予以避免。
7.3.6 幼儿园的安全问题是整个社会关注和重视的问题,必须在建设中予以考虑,故作出本规定。
7.3.7 计算机网络是幼儿园教学不可缺少的环节,调研中很多幼儿园都在网上查找教学资料,通过电视放给孩子们看;电话也是内部不可缺少的通讯工具,有的幼儿园要求在班内设内部电话,不设外线电话;广播系统对园内统一通知、集体活动等也很有必要,设计中应对教学区、办公区分设支路,并设置音量控制开关;有线电视系统一般班内都不设置,但都设置电视,供播放DVD、网上视频等。办公区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广播系统均应设置,有线电视系统可根据需要设置。原规范规定的电铃调研中幼儿园一致反映不适用,故本次修订取消。
7.3.8 幼儿园应急照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防雷与接地设计、供配电系统设计等本规范不另作规定,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016、GB50057、GB50052、GB50054、JGJ16等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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