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态度之转变--以[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为视角
国际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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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国家态度之转 变
以《 国家赔偿法》 的修改为视角
口 杨忠醐
【 摘要 】 新修订的《 国 家赔偿法》 相较于修改前的旧 法, 最显著的区别是对归责原则的设置, 它对于 确定国 家赔偿责
任的构成要 件、 免责条件、 举证责任的负担以及 承担责任的程度都 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 订的 《 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不再强调是否 “ 违法” , 这一修正产生了巨大效 用, 也体现了国家与公民关系的进步, 折射出国家态度的转变。
【 关键词 】 国家态度 转变 国家 赔偿原则 《 国家 赔偿法》 亮点
国家 赔 偿 的归 责原 则 是 《 国 家 赔偿 法 》的核 心 , 其 实 质 是
违法归责原则的价值 缺失。 旧法 的违法归责原则不是 以权
判定国家在什么情况下承担 赔偿 责任。 追根溯源, 其调整的是 利 主 体 的 合法 权 益 受 到 国家 机 关 或 国 家 机 关 工作人 员的 侵 害
国 家与 公 民之 间的 关 系 问题 。 在 国 家赔 偿 中, 国家 与 公 民作为 应 由国家 承担 为 出发 点 , 而 是侧 重 于认 定 国家 机 关 及 其工作 人 当 事人实 质 上 应 是平 等 的, 但 实 际上 国家俨 然 是 强 势的 一方。
员行为是否违法。国家赔偿制度是对 国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 律制约, 其目的在于保障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 益。 就其价值 层
因此, 国家态度对于 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人来说至关重要。
十 一届全 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并通过 了《 关 面的意义而言, 国家赔偿制度是对 “ 绝对主权 ” 理论的驳斥, 于修改 ( 国家赔偿 法) 的决定》。 修订后的 《 国家赔偿 法》( 在 意在确立 民主法治国家语境下, 人权保障与权利本位 的价值定 本文中简称新 法)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 位 。 违法归责原则着重强调对国家机关行为的法律评价, 但 是
工作人 员 行使 职 权 , 有本 法规 定 的 侵犯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他 组织 缺 乏 对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受 到 的 损 失 是 否 由国家 承 担 的 合 法权 益 的情 形 , 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 有依 照 本 法 取得 国家赔 考量。 这就造成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 障, 国家赔偿的
偿的权利。 ” 将该规 定与1 9 9 4 年5 月1 2 目颁布的 《 国家赔偿法》 ( 在 本文中简称 旧法) 第 二条相比较 , 新规定把 旧法 中 “ 国家
范 围进 一 步缩 小 。
违 法归责原则的理论漏洞。 国家赔偿主要包含两方面的赔
即 行政 赔 偿 与刑 事 赔 偿
。 其理 论 上 的漏 洞 主 要体 现 在 以下 机关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的内容修 改成 “ 国家 偿 ,
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 即删掉了 “ 违法”的限 方面: 一方面 , 在行政赔偿 中, 仅 以违法归责原则作为国家赔 制。由此可见 ,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在归责原则这一核心 问题 偿原则存在 以偏概全 的现 象。 国家赔偿 法的违法赔偿原则主
上 改变 了旧法 以违法 原 则为 单一 归责原 则 的模 式 。 、 要 是 为 满 足行 政 赔 偿 的 需要 而制 定 的 。 在 实践 中, 虽然 违 法 归
通过此次修改, 我们能够切身体会到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改 责原 则便 于操 作 , 但 是 在客 观 上 造成 了国家 机 关 侵权 行为 在有
善, 拉 近 了 国家 与 公 民、 政 府 与 民 众 之 间距 离 , 扭 转 了以 阶 级 明显 过错 而 并不违 法 , 或 者 出现 国家 机 关及 其 工作人 员不 作 为
属性为 国家第一属性的传统国家理念。
而 造 成 公 民、 法 人和 其 他 组 织 的合 法 利 益损 失 时 , 行 为相 对 人
均不能通 过国家赔偿获得救济的情形。 因此 , 违法归责原则过
对旧 《 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的反思
于严格地限制 了受害人获得 国家赔偿的条件, 旧法中的违法归 责原则也成为受害人难 以取得 国家赔偿的重要原因之一; 另一
在 刑 事赔 偿 中, 以违 法 归责 原则 作为 国家 赔偿 原 则存 在 依据修订前 《 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的相关规定, 只有在国 方 面 ,
依据 旧法 的规定, 国家赔偿 法规定的刑事 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 法人或 原则适用中的冲突。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造成行政行为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受害人才有权申请获得 国家赔偿。 根据法条的规定,“ 违法”
一
赔 偿责任适用的并不是违法归责原则, 而是结果归责原则。 因
而, 将违法归责原则作为国家赔偿归责总原则, 在刑事赔偿中
违 法归责原则容易产生法律 冲突。 从旧法 的内容上看, 如 果将违法归责原则作为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总原则, 将会造成
词的界定表明, 只有违法 的行为造 成公民、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是 相互 冲 突 的。
损害的才能赔偿 。 如果不违法, 即使造成损害, 也不予赔偿。 然 而, 在实践中违法归责原则存在着以下诸多缺陷:
25 2 1 人 民 论 坛. P E O P L E ・ S T R I B U N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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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内部不同法律规范之 间的矛盾冲 突。 在国家赔偿的法 的侵 权 行 为对 公 民 的合 法 权
益 造 成 的 损 害往 往 要 大 于 一 般 民 律依据中, 不仅有 《 国家赔偿法》 , 还有 《 行政诉 讼法》、《 刑事 事侵权行为。此前, 国家赔偿 标准 过低 以及 精神损害没有纳 诉讼法》 等多部部门法。 然而, 旧法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 刑事 入 国 家 赔 偿 一 直 是 学 界 与 实 务 界 热 议 的 话 题 。 人 权 保 障 的缺 诉讼法 等部门法在 同一事实行为 的内容规 定上存 在诸多矛盾 失 , 不仅仅 是对 受害人 的二次伤 害, 更 是对依法 治国基本方
冲突。 如 果 我们 武 断 地 将违 法 归 责原 则作 为 国家 赔 偿 法 的总 归 略 、民主 法 治 理 念 的伤 害 。 修 改 后 的 国家 赔 偿 法 将 精 神 损 害
责原则, 那么各种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冲突将会进一步加大。
这也 是 造 成 国家 赔 偿 问题 难 以施 行 的重 要 原 因之一 。
纳入 国家 赔 偿 的范 畴 , 恰 恰 充 分体 现 了尊 重 人 权、 保 障人 权 的
法 治 理念 。
规 范赔偿程序。 修订前的 《 国家赔偿法》主要对刑事赔偿
《 国家赔偿法》 修订后的新变化
领 域 的 赔 偿 程 序 予 以规 制 。 由于 旧法 对 赔 偿 程 序 举 证 责任 的 缺 失 以及 对 于确 认 程 序 、 程 序 期 限规 定 的模 糊 不 清 , 造 成 国家
修 订后 的 《 国家 赔 偿 法 》不仅 废 除 确立多元 归责原则, 将 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转变为违 法与 赔 偿 程 序 执 行 的 很 多障 碍 。
还对 申请赔偿 、 赔偿机关与复议机 结果并行 的多元归责原则。 新法相较于旧法最大的改变是其第 了赔偿程序 中的确认程序, 二条 “ 对国家机关和 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行使职权”的规定内将 关赔偿决定做 出的具体 期限和程 序进 一步细化与澄清。 这些
“ 违法” 这 一 限定 词 去 掉 , 这说 明国 家赔 偿 的归 责 原 则从 旧法 改变在很大程度上简化了受害人申请 国家赔偿的程序。 中单一 的 违法 归责 原则 转 变 成 新 法 中多元 的 归 责原 则体 系 。 根
提 高赔偿费用管理水平。 修改前的 《 国家赔偿法》实行的
意愿就会十分消极, 受 害人 很 难 获 得 国 家赔 偿 。 修 订后 的 《 国
据修订后 的规定, 除了违法行为造成 的侵权损害可 以获得 国家 是先赔偿后报销的赔偿制度 。 这样一来, 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
赔偿之外, 针 对 于那 些 即使 不违 法 , 但 在 结果 上 造 成 损 害 的,
受害人也有权获得国家赔 偿。 这 就打破了旧法对于国家赔偿归 家赔偿法》规定赔偿机 关要在赔 偿 申请人提交赔偿 申请书后
责原 则单 一 的违 法 归 责原 则 的设 定
。 由于 归 责原 则在 国家 赔偿 七 日内将 申请 书转交 同级财政部 门。 赔偿金核 拨机关必须在
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 这一修改将直接影响国家赔偿 责任的构 十五天之 内作 出赔偿 决定。 新法废除了旧法先支付后报销的赔
成要件、 免 责 条 件 以及举 证 责任 的 负担 。 取 消赔 偿 义务机 关的 确认 程 序 , 便 捷 受 害人 的 申请 。 根 据 旧法 规 定 , 公 民 申请 国家 赔 偿 时应 当 先 对 请 求 赔 偿 的事 项 向 偿方 式 , 更 有 利 于受 害人 获得 国 家赔 偿 金 。
结 语
无论是 国家意志、 政府形态还是法治环境、 社会生态, 国 家与公民、 公权与私权等各种各样 的关系都在润物细无声地发
赔偿义务机关 申请确认 , 经 过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赔偿事 项符 合 国家赔偿法 的规定之后, 申请人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 序。 该 规定在实践中己明显成为公民难 以获得国家赔偿 救济 的症结。
因为 国家机关完全可以通 过不予确认或延 迟确认等手段 变相 展与进步。国家对公 民的态度不再是强势的, 国家机关与民众 拒绝赔偿 请求人的合法请求。 以至于这条规定逐渐演变 成国 的关系也不再是简单的管理与被管理 的关 系。 法治发展带来
家赔偿机关的 “ 保护伞 ” 。 修 订后 的 《 国家 赔 偿 法 》 取 消 了确 认 的 是 民 主 意 识 的觉 醒 、 公 平 正义 的复 苏 。 只有 当 国家形 态 由统
程序, 降低了申请国家赔偿 的门槛 , 简化了赔偿请求程序, 使个 治型转向民主型时, 公民的法律人格才能得到真正的保全。 只
人 申请 国家 赔 偿 更加 便 捷 。
有当政府类型从管理型转变为服务型时, 社会生态才能充满生
《 国家 赔 偿 法 》的修 改不 仅 仅 是 在 法 律 意 义 上 完 善 国家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 特殊情况下施行 举证责任 倒置。 根据 机 与 活力 。
新法 的规定, 赔 偿 请 求 人 和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对 于 自己 提 出的 主
张, 应 向法 院的 赔 偿 委员 会 提 供 相关 证 据 。 在 赔 偿义 务 机 关 采 赔 偿 构 成 要件 、 明确 举 证 责任 的负 担 、 扩大 赔 偿 范 围 以及 改 进
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 被 限制人身自 赔偿程序, 更 重 要 的是在 法 律 修 改 背后 法 治观 念 的 改 变、民主
由的人在 强制 措 施 执 行期 间 死亡 或 丧 失行 为 能 力 的, 赔 偿 义 务 思想的深入以及 国家对于公民合法权 益损害后救济态度的转
机关应 当对 于自己的行为与该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之 变。 归根结底 , 法律在保障公平与正
义 的同时还要充分尊重个 间是否存 在因果关系提供相关证据 。 新法 对于举证 的规 定本 人价值与尊严, 体现对 ‘ ‘ 人 ’ 的终极关怀。 只有当国家不再成为 质上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 。 这种举证责任倒置 的规 定将 有助 利维坦 , 政 府真正成为公 民的 “ 守夜人’ ’ 时,民主与法治才 能 于在刑事赔偿中准确判断、 认定非正常原因造成死亡等情形出 生生不息。 I 豳豳 }
现 时 的赔 偿 责任 。 这 一 规 定 将 更有 利 于 保 护 嫌 疑 人 的合 法 权 益不 受 侵 害。
【 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 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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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 精神 损害纳入 国家赔偿 范畴。国家 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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