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67-2006
2.0.1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物。 2.0.2 公寓式办公楼:由统一物业管理、根据使用要求,可由一种或数种平面单元组成。单元内设有办公、会客空间和卧室、厨房和厕所等房间的办公楼。
2.0.3 酒店式办公楼:提供酒店式服务和管理的办公楼。
2.0.4 综合楼:由两种及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办公建筑。
2.0.5 商务写字楼:在统一的物业管理下,以商务为主,由一种或数种单元办公平面组成的租赁办公建筑。
2.0.6 开放式办公室:灵活隔断的大空间办公空间形式。2.0.7 半开放式办公室: 由开放式办公室和单间办公室组合而成的办公空间形式。 2.0.8 单元式办公室:由接待空间、办公空间、专用卫生间以及服务空间等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办公空间形式。
2.0.9 单元式办公:个开间(亦可以几个开间)
和以一个进深为尺度而隔成的独立办公空间形式。
3.2.1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功能分区明确、节约用地、交通组织流畅,并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指标。
3.2.2总平面布置应进行环境和绿化设计。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1.3五层及五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
4.1.9小于等于40米的单面布房的走道最小净宽1.3米、双面布房的走道最小净宽1.5米。 大于40米的单面布房的走道最小净宽1.5米、双面布房的走道最小净宽1.8米。
4.1.11根据办公建筑分类,办公室的净高应满足:一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7米;二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6米;三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5米。
办公建筑的走道净高不低于2.2米,贮藏间净高不应低于2米。
4.2.2办公室用房宜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不宜布置在地下室。办公室宜有避免西晒和眩光的措施。
4.2.3-8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米2,单间办公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0米2。
4.3.2-2中、小会议室可分散布置;小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30米2,中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60米2。
中会议室每人使用面积:有会议桌的不应小于1.8米2,无会议桌的不应小于0.80米2。
4.3.2-3大会议室应根据人数和桌椅设置情况确定使用面积,平面长宽比不宜大于2:1,宜有扩声、放映、多媒体、投影、灯光控制等设施,并应有隔声、吸声和外窗遮光措施;大会议室所在层数、面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4.4.5非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净高不得低于2米;
2 每辆停放面积宜为1.5~1.8米2; 3 300辆以上的非机动车地下停车库,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出入口的宽度不应小于2.5米;
5.0.2办公建筑的开放式、半开放式办公室,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米。
5.0.3综合楼内的办公部分的疏散出入口不应与同一楼内对外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入口公用。
6.2.4采用自然通风的办公室,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表6.3.2 窗地面积比
表6.4.1 室内允许噪声级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表5.1.1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5.1.2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2;
5.1.3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
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 M2,当设有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5.1.5.1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3.3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5.4.2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6.1.5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表6.1.5
6.1.8公共建筑中位于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 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小于0.9米。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 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米。
表6.1.9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M)
8.4.1.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走道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
60米的内走道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