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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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公司防范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法人授权采取签发《@@@@控股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受权人必须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各项权力。
第二章 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和申领程序
第四条 行政办公室负责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并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受权人因办理事项需要向公司申请法人授权时,应通过行政办公室向公司提交《授权申请书》和申领该委托书的其他所需资料,经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并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由行政办公室拟定受权人权限,并出具《@@@@控股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人)审定签字后生效。
第六条 受权人未向公司提交《授权申请书》和所需相关材料,未经相关部门审查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的,行政办公室不予办理授权手续。
第七条 受权人在权限范围执行权力情况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办公室汇报,并由行政办公室向授权人反馈。
第八条 《@@@@控股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文本统一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印制。
第三章 授权的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 在授权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授权人可变更或撤销对受权人的基
本授权:
(一)受权人发生违法、违纪或重大越权行为;
(二)因受权人的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
(三)国家进行政策性调整;
(四)授权人认为需要进行撤销或变更授权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授权人的变更不影响受权人在其受权期内继续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第十一条 受权人变更时,授权人可通过新的授权书的方式授权新的受权人代为行使原受权人的权力。
第十二条 授权变更的程序:
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交变更授权的书面建议,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通知行政办公室出具《@@@@控股有限公司授权变更通知书》,并重新出具《@@@@控股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经授权人审定签字后下发给受权人。
重新出具的《@@@@控股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自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在新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下发至受权人之前,受权人必须依照《@@@@控股有限公司授权变更通知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重新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下发至受权人之日起10日内,受权人必须将原授权委托书退回授权人,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授权因发生下列情况而终止:
(一)授权期满;
(二)授权被变更,被变更的原授权终止;
(三)授权被撤销,被撤销的授权终止;
(四)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受权人必须依照授权委托书所确定的权限行使权力;受权人超越授权范围的,构成越权行为。
第十六条 受权人构成越权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除追究其越权经济责任外,对受权人越权行为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五章 附则 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