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须知-物业管理条例
装 修 须 知
一、基本要求
1.装修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尤其要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2.装修施工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装修施工与验收的规范要求进行。
3.装修面积超过50㎡的(如商场、娱乐中心、停车场等)要向市消防局防火科办理防火申报审批手续。住(租)户需进行住宅室内装修,须到管理处装修审批办公室申报办理审批手续。
4.住宅区内凡需进行装修的单位或用户,必须经管理处装修审批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施工人员入场手续。
5.装修施工单位在进行装修过程中,自觉接受管理处的质量监督。
二、所需提供的资料
1.消防局防火科防火审批表。
2.装修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的资质证书。
3.装修范围内,建筑装修设计平面图及立面图。
4.装修工程凡涉及变动原供水、供电、空调、消防、自动报警设施的,须提供以上各项的平面图与系统图。
三、装修须知
1.装修材料须尽量采用不燃材料和阻燃材料,严禁易燃材料批量进入住宅取的。
2.装修材料及装修中的建筑垃圾不得占用共用走道、车道,建筑垃圾应放置到指定的位置。
3.在公共场所进行室内、外装修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施工表识,以提醒路人注意安全。
4.装修施工凡涉及动用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必须到管理处装修审批办公室办理动火手续。
5.装修施工所用的材料、工具进出住宅区,须经管理处装修办公室统一方可进行。
6.住(租)户进行住宅室内装修时,不许封闭阳台或安装防盗网,阳台花盘护栏由管理处统一制作不锈钢护栏,由管理处统一安装,费用用户支付2/3,管理处支付1/3。
7.住(租)户需安装空调机,安装分体空调的应安装在预留位置,需安装窗式空调的,必须按管理处指定的位置设置,由管理处安排空调冷凝水的排放。
8.住(租)户不得拆除住宅内的隔墙,或在墙上穿洞改为宅用,底层的住户严禁开窗设点进行经营活动或在室外切墙制院。
9.住(租)户不得拆除或更换住宅外墙面的门窗(不含分户门)。
10.住户装修时,不得拆除和更换或挪动电表、水表的位置或重新接线.
11.住(租)户进行室内装修施工时,应避免在早上6点至12点,中午12点至14点晚上22点以后不得使用冲击钻、电钻、电锯、电刨或打击墙面、楼板。
12.装修材料的运输车辆规定在上午8:30-11:00,下午14:30-17:00,晚上18:30-22:30进行。
四、办理装修手续及验收步骤
1.住宅区内单位和住(租)户在办理完装修审批手续经用户签字,加盖管理处印章后,可进行施工人员临时施工证,凡装修单位参加施工的人员,填写临时
施工证申请表,交一寸照片一张,临时施工证工本费10元/张。
2.到管理处财务部办理交纳施工管理费和装修抵押金,由财务部出具收款收据,加盖印章后,方可进驻现场施工。
3.装修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将所持的一份《装修审批表》交管理处装修审批办公室提请验收,由审批办安排具体验收时间,若装修验收不合格,审批办有权提出整改要求,装修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直到符合要求,否则不予验收。
4.经装修审批办公室验收合格签字后,装修用户可凭交纳押金的收取收据到财务部办理退还押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