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速工务安全规则轻型车辆及小车
普速工务安全规则
轻型车辆及小车
第一条 轻型车辆是指由随乘人员能随时撤出线路外的轻型轨道车及其他非机动轻型车辆。小车是指轨道检查仪、钢轨探伤仪、单轨小车、吊轨小车等。
轻型车辆仅限昼间封锁施工维修作业时使用,不按列车办理。在夜间或遇降雾、暴风雨雪时,仅限于消除线路故障或执行特殊任务时使用,但应按列车办理,此时轻型车辆必须有照明及停车信号装置。
小车不按列车办理。在昼间使用时,可跟随列车后面推行,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影响列车正常运行。夜间仅限于封锁施工维修时使用。160km/h以上的区段禁止利用列车间隔使用小车。
单轨小车、吊轨小车、推运工机料具的小平车应在封锁线路的情况下使用。
在双线地段,单轨小车应在外股钢轨上推行。
第二条 使用轻型车辆时,必须取得车站值班员对使用时间的承认,并填发轻型车辆使用书(见下表)。如果在区间用电话联系时,双方应分别填写。凡使用轻型车辆,必须保证在承认使用时间内将其撤出线路。
使用小车时,施工负责人应了解列车运行情况,按规定设置防护,并保证能在列车到达前撤出线路。
第三条 轻型轨道车每年必须全面检修一次,按规定进行车轴探伤。经工务段验收,颁发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轻型轨道车连挂拖车不得超过2辆,且不得推进运行,并不得与重型轨道车连挂运行。轻型轨道车搭乘人员限乘9人(含司机、助手);拖车每辆限乘10人,并应安装栏杆或扶手。
第五条 进出站时,轻型车辆应降低运行速度。
轻型轨道车过岔速度不得超过15km/h,区间运行速度不得超过
45km/h。
遇降雾、暴风雨(雪)、扬沙时,轻型车辆应降低运行速度。
轻型车辆在长大隧道、桥梁及线路平、纵断面复杂区间的使用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轻型车辆及小车应放置在固定的安全地点并加锁,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认状态良好时方可使用。
第六条 使用轻型车辆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使用单位指定的负责人。
2.有足够的人员,能随时将轻型车辆撤出线路以外。
3.备有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等通信设备及防护信号、列车运行时刻表、钟表。
4.轻型车辆应有制动装置(其他非机动轻型车辆根据需要安装),并持有年检合格证。牵引拖车时,连挂处应使用自锁插销,拖车必须有专人负责制动。
5.在有轨道电路的线路或道岔上运行时,应设置绝缘车轴或绝缘垫。
第七条 利用列车间隔在区间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时,应在车站登记,并设置驻站联络员,按下列规定防护:
1.轻型车辆运行中,须显示停车手信号,并注意瞭望。
2.在线路上人力推行小车时,应派防护人员在小车前后方向,按线路最大速度等级的列车紧急制动距离位置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如瞭望条件不良,应增设中间防护人员。
3.在双线地段遇有邻线来车时,应暂时收回停车手信号,待列车过后再行显示。
4.轻型车辆遇特殊情况不能在承认的时间内撤出线路,或小车不能立即撤出线路时,在车辆或小车前后方向按线路最大速度等级规定的列车紧急制动距离位置以停车手信号防护,自动闭塞区段还应使用短路铜线短路轨道电路。在设置防护的同时,应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报告车
站值班员或通知列车司机紧急停车。
5.小车跟随列车后面推行时,应与列车尾部保持大于500m的距离。 在车站内除到发线外站线使用装载较重的单轨小车及人力推运的轻型车辆时,采用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进行防护。
轻型车辆使用书
注:(1)规格88mm×125mm。
(2)一式两份,负责人及承认站值班员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