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校验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
医疗机构校验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的条件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验不予通过,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或在整改期限内;
2、诊疗科目及执业人员不符或执业人员未在该科目注册的;
3、超范围执业的;
4、经核实有承包科室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营利性科室的;
5、消毒(中心)供应室不合格的;
6、科室名称不符合规定的;
7、大型医疗设备无《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证》,或人员无《大型医疗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的;
8、消防、污水处理不合理的;
9、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10、医疗机构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情形的。
(二)医疗机构校验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校验年度内的执业情况总结;
4、医疗机构人员名录,医师、护士应提交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原件,检验、影像、药剂等卫生技术人员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医师、护士及相应设备对应关系表(门诊部以下机构可省略);
6、医疗机构《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疗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7、医疗机构消毒供应室合格证复印件;
8、临床检验科室间质评回执复印件(门诊部以下机构可省略);
9、校验期内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
10、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审批及工作开展情况;
11、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12、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监测报告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
13、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复印件;
14、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