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临终关怀与安乐死的道德问题
第十五章 临终关怀与安乐死的道德问题
第一节 临终关怀的伦理问题
一、临终关怀含义及其特点
临终关怀,是对临终阶段的患者包括其家属的一种“特殊服务”,实际上也是一种对临终患者死亡的态度与方式。
⏹ 特点:
⏹ 1.临终关怀的本质是对无望救治病人的临终照护,它所倡导的是一种不同于一般医学行为的人性化关怀的理念。 ⏹ 2.临终关怀是一种“全面的关怀”,它从医疗、护理、心理、伦理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关怀和照护病人,使病人临终阶段的生存质量得到提高,能够在舒适和安宁中走完人生的最后旅程。 ⏹ 3.临终关怀是一门以临终病人的生理、心理发展和为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全面照护的实践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新兴学科 ⏹ 二、临终关怀的目的
⏹ 三、临终关怀的原则 ⏹ 1.人道主义原则
⏹ 2.以舒缓疗护为主的原则 ⏹ 3.全面照护的原则
⏹ 四、临终关怀的伦理意义
⏹ 1.体现了生命神圣、质量和价值的统一,是人道主义在医学领域的升华 ⏹ 2.体现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它是21世纪造福于人类的一项伟大事业。 ⏹ 3.避开安乐死的道德难题 五、对待临终病人的道德要求
第二节 死亡标准与安乐死的道德问题
六、临终关怀的内容
七、临终关怀医院(病房)的特点 一、死亡观
人体生物学认为,死亡是人体的器官、组织、细胞等整体衰亡,是人的生命的终结。
人们把死亡理解为生命的终端,如中国传统的观点是出生为始,入死为终,即所谓出生入死。
二、哈佛“脑死亡”诊断标准
对外部刺激和身体的内部需求毫无知觉和完全没有反应 自主运动和自主呼吸消失 反射,主要是诱导反射消失 脑电波平直或等电位
同时规定,凡符合以上4条标准,并在24小时内反复检查多次结果一致者,就可宣告死亡。但有两个例外:体温过低(
三、脑死亡立法的伦理意义
四、安乐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本意是指“无痛苦幸福地死亡”,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通常是指身患绝症的患者,于治愈无望、生命垂危而又极度痛苦的情形下,
自愿要求尽早结束生命,在此前提下所实施的保持人的尊严与安详的死亡处置方式。
赞成安乐死的伦理依据
⏹ 第一、对患者本人来说是人道主义的体现。
⏹ 第二、对患者家属来说可以解除他们心理与经济上的负担。 ⏹ 第三、实施安乐死对 社会而言也符合社会 公益原则。
⏹ 我国有些学者认为安乐死的立法之所以受阻,是因为具体实施安乐死的条件与程序不清楚,没有严格、清晰的实施条件程序的支撑,所以通过立法会有一定的困难。
⏹ 由此,他们参照西方国家有关的内容,提出了自认为可行的实施方案。 ⏹ 提出的实体条件有三个
⏹ 第一、可以实施安乐死的对象只能是那些身患绝症、临近死亡的患者。 ⏹ 第二、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必须是病痛达到不堪忍受的程度的患者。
⏹ 第三、必须基于患者自己真诚的愿望和明确的表示才能对之实施安乐死。 合理的安乐死程序条件亦有三条
⏹ 第一、对患者申请实施安乐死,必须有一个权威的专门委员会来决定 ⏹ 第二、专门委员会的准许安乐死并不是最终的决定,只有这个决定得到相当一级的人民法院的认可,才能使这个决定付诸实施
⏹ 第三、具体实施安乐死的操作者一般应是医务人员,所采用的方法应当尽量减少患者的痛苦 反对意见
⏹ 《人身权法论》作者杨立新:安乐死是变相侵害生命权
⏹ 非法剥夺一个人生命的行为,在侵害个人生命权的同时也侵犯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是对整个社会和国家的挑战。故此,应由公法凭藉国家强
制力对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作出处罚,以一体保护个人、社会、国家三者的利益 ⏹ 反方
⏹ 网友:安乐死是虚伪的人道主义
⏹ “安乐死”剥夺了患者的生命,是对神圣法律的蔑视与践踏,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在道德上“安乐死”是对社会公德与文明的玷污与败坏,特别是对于医务工作者来说,它违背了职业道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充其量不过是虚伪的人道主义 大家思考?
⏹ 安乐死能解脱人们的痛苦吗?
⏹ 当患者的肉体痛苦与精神痛苦交缠在一起无法分离,甚至精神痛苦更为厉害时,仅以摆脱肉体痛苦为主,简单的提早结束生命难道是人道的吗? ⏹ 安乐死是否是理想而又唯一的解脱患者痛苦的方式? ⏹ 是否舍此就无其他途径? 国际安乐死的立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