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4个构成条件
交通肇事逃逸的4个构成条件
————————————————————————————————————————————— 关于逃逸概念,存在两种主流观点:第一种是根据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称“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
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
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实践当中,“”的构成条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
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
如果行为人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而逃逸的,则不应认定该行为人
“交通肇事后逃逸”,仅能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
2、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笔者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 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
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当然,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 “交通肇事后逃逸”。
4、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不是单指的当场逃逸,也包括事后逃逸,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社会危害性,交通肇事后,虽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在之后却畏罪逃跑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逃逸是会导致违法行为人被加重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