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稽察项目质量检测工作指南
水利工程稽察项目质量检测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1.1为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稽察作用,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稽察项目质量抽样检测工作,提高稽察工作的质量和效力,确保稽察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权威性,根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 及相关规程、规范,结合我国目前水利工程稽察工作实际需求,制定本指南。
1.2本指南所指水利工程稽察项目质量检测主要针对水利工程稽察过程中发现的以下问题而开展的工程质量抽检工作:(1) 水利工程施工或运行中发生异常情况,需采用检测手段以查找原因;(2) 稽察专家怀疑存在质量问题,需采用检测手段以了解结构内部质量;(3) 稽察专家需要对工程关键部位的工程质量的检测成果加以验证;(4) 举报调查;
(5) 按稽察年度计划安排的检测;(6) 水利部交办的其他稽察检测任务。
1.3本指南所称水利工程稽察项目质量检测,是指稽察项目质量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质量以及用于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设计要求进行比较,对稽察项目的工程质量作出客观公正地评价,以核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活动。
1.4本指南适用于所有由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稽察办”) 确定的水利工程稽察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1.5本指南所涉及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及计费标准均以国家现行标准为准。
1.6本指南所指水利工程稽察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称“检测单位”) 是指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甲级资质等级,经水利部水利建设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建管总站) 遴选且纳入水利稽察项目年度实施方案中的检测单位。
1.7稽察检测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科学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检测单位及人员要求
第一节 稽察检测单位资质
2.1水利工程稽察项目检测承担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相应专业类别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甲级资质且在有效期内,并经稽察办审核。
2.2稽察项目检测承担单位须通过省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检测参数的检测能力,近3年内承担过3个以上(含3个)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含一级堤防) 或6个以上(含6个) 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含二级堤防) 的检测任务;
2.3稽察项目检测单位拥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质量管理体系有效并能够确保正常运行,且财务状况良好;
2.4稽察项目检测单位历年合同履行中无不良工程质量检测记录及不良诉讼记录。
第二节 检测人员要求
2.5参与水利工程稽察项目检测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资格认证,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
(2) 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且在注册有效期内;
(3) 质量检测人员的执业类别必须与检测项目专业类别一致,并有2年以上相应的工作经历;
(4) 质量检测人员应无不良的信用记录。
(5) 稽察项目检测项目负责人有5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担任过相关项目的负责人;或有10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师技术职称,且担任过相关项目的负责人。
第三节 检测设备要求
2.6检测单位应采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检测设备和操作规程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测,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
2.7采用的检测仪器设备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仪器设备性能和精度应符合相应检测规范技术指标要求和检测项目的要求;
(2) 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处于正常状态,标识清晰;
(3) 仪器设备能够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或有证标准物质、约定的方法和协议标准;
(4) 当仪器设备无法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情况时,应提交试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数据,以证明仪器设备的有效性。
(5) 当采用检测单位自行开发或引进的检测仪器时,该仪器必须通过技术鉴定,并有明确的测试误差或测试结果的不确定度。
第三章 检测委托程序及权责划分
3.1稽察组通过听取项目法人汇报、查阅文件资料、查勘现场及调查取证等方式对工程项目进行稽察。若发生1.2条所述情况,稽察特派员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检测任务,填写《水利部水利工程稽察质量检测申请书》(附录1) ,报建管总站批准。如情况
紧急,可由特派员根据现场实际,直接与建管总站稽察处联系,确定安排检测事宜。
3.2建管总站结合检测任务及现场情况,根据信用高、就近、回避(检测单位不得与该项目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 的原则确定检测单位后,向检测单位下达《水利部水利工程稽察质量检测任务书》(附录2) ,并将确定的检测单位通知稽察组。
3.3检测单位接受检测任务后应进行现场察看,及时向稽察特派员汇报、沟通现场察看情况。稽察特派员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检测项目、部位、数量等,检测单位、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就检测内容签字确认。检测单位在稽察特派员的指导下,开展质量检测工作。
3.4稽察人员在稽察项目质量检测工作中有以下权利:
(1) 建议工程稽察检测的内容、项目及数量等;
(2) 指导稽察检测工作;
(3) 要求被稽察检测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配合检测单位的工作;
(4) 在任何时间进入检测现场,进行查验、质询工作。
3.5稽察人员在稽察检测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现状工程质量;
(2) 协调检测单位和被稽察检测单位的关系。
3.6检测单位在稽察项目质量检测工作中有以下义务:
(1) 严格按照现有规程、规范及相关标准检测;
(2) 及时、准确的提供检测报告。
3.7被稽察单位在稽察检测工作中有以下义务:
(1) 被稽察单位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应接受并配合稽察检测工作;
(2) 被稽察单位应自觉按照稽察检测单位的要求,如实、及时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提供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结构类型、规模、施工日期及工程施工现状等;提供设计图纸等相关原始资料等;
(3) 被稽察单位应提供水、电等工作条件;检测工作环境,如搭建检测平台,提供便梯、搭脚手架,按检测要求进行设备启闭操作配合等;
(4) 检测后修补恢复工作;
(5) 如有其他需要,视现场情况协调而定。
第四章 检测实施
第一节 检测项目的确定
4.1稽察项目检测单位应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稽察质量检测任务书》,结合水利工程特点、形象进度、存在问题和具体条件按3.3条程序,合理确定稽察检测项目,一般包括:
(1) 水利工程实体检测;
(2) 水工材料、中间产品的检测;
(3) 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的制造与安装检测等。
4.2水利工程实体检测包括的项目主要有:
(1) 防渗墙、灌浆质量检测;
(2) 锚索或锚杆质量检测;
(3) 混凝土结构的强度耐久性、变形及裂缝(包括表层裂缝、深层裂缝、贯穿性裂缝等) 检测;
(4) 钢筋配置检测;
(5) 混凝土内部密实度检测;
(6) 填土压实度及碾压混凝土压实度检测;
(7) 实体的渗透性检测;
(8) 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
4.3水工材料、中间产品的检测主要包括水泥、粉煤灰、混凝土骨料、混凝土、钢筋及钢筋连接、砂浆、外加剂、沥青、止水材料、反滤料、堆石坝填筑材料级配等部分。
4.4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的制造与安装检测主要包括焊接质量检测、防腐蚀质量检测、几何尺寸检测,原材料复核、设备性能状态检测、应力检测、启闭力测试检测等。
第二节 检测方法的确定
4.5稽察项目检测单位应根据确定的检测项目选用科学和规范的检测方法,选用的检测方法应能较好的解决稽察项目质量检测任务书所提出的问题,最终所作出的结论应当明确。
4.6水利工程稽察质量检测可选用下列检测方法:
(1) 有相应标准的方法;
(2) 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或建议的检测方法;
(3) 检测单位自行开发或引进的检测方法。
4.7当选用有相应标准的检测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对于通用的检测项目,应选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 对于有地区特点的检测项目,可选用地方标准;
(3) 对同一种方法,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一致时,有地区特点的部分宜按地方标准执行,检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操作要求应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
(4)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规定与实际情况确有差异或存在明显不适用问题时,可对相应的规定做出适当的调整或修正;但调整与修正应有充分的依据;调整与修正的内容应在检测方案中予以说明,必要时应向委托方提供调整与修正的检测细则。
4.8当采用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或建议的检测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当检测方法有相应的检测标准时,应按本章第4.7条的规定执行;
(2) 当检测方法没有相应的检测标准时,检测单位应有相应的检测细则;检测细则应对检测用仪器设备、操作要求、数据的处理等做出规定。
4.9当采用检测单位自行开发或引进的检测仪器及检测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该仪器或方法必须通过技术鉴定;
(2) 该方法应与已有成熟的方法进行比对,予以验证;
(3) 检测单位应有相应的检测细则,检测细则应符合本章第4.8条第2款的要求,并给出测试误差或测试结果的不确定度;
(4) 在检测方案中应予以说明,必要时应向委托方提供检测细则。
第三节 抽样方案的确定
4.10稽察项目检测单位根据稽察项目质量检测任务书指定的检测对象或范围确定采用全数检测方案或随机抽样方案。
4.11当采用随机抽样方案时,抽样比例应征得稽察特派员同意。
第四节 检测方案的编制
4.12稽察项目检测单位接到稽察检测任务后,一般情况下,应在5日内组织编写好初步的检测实施方案,到现场查看后,根据情况修改完善检测实施方案,经稽察项目检测负责人审定完毕后报稽察组认可。如检测日程紧,经稽察办及稽察特派员批准后稽察项目检测单位也可现场查看工程后编写检测实施方案。
4.13检测方案一经实施,检测单位应按认可的检测方案严格执行,确因实际需要调整或变更检测方案的,应及时提出申请并征得稽察特派员同意。
4.14检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概况;
(2) 稽察检测目的或委托方的要求;
(3) 检测依据,主要包括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及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4) 检测项目和选用的检测方法以及检测的数量;
(5) 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情况;
(6) 检测工作进度计划;
(7) 需要配合的工作;
(8) 检测中的安全措施;
(9) 检测中的环保措施;
(10) 检测费用预算。
第五节 人员组织及现场检测量的确认
4.15检测单位根据需要组织检测人员,检测人员数量和现场检测时间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以高质量、高效率完成检测任务为原则。
4.16检测单位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稽察质量检测任务书》中安排的时间达到指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在稽察特派员的指导下,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并签署《XX 工程水利稽察质量检测会签单》(附录3) 。稽察特派员负责现场检测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4.17检测工作完成后及时提交《XX 工程水利稽察质量检测数目、数量确认表》(附录4) ,并由稽察特派员和特派员助理签字认可。
第五章 成果提交
第一节 检测报告基本要求
5.1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检测及试验数据的记录和处理应当真实、完整、正确,稽察项目检测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可靠、结论明确。
5.2稽察项目检测报告应包括以下部分:
(1) 工程项目的建设概况;
(2) 检测任务及检测内容;
(3) 抽样检测方案;
(4) 检测仪器设备、方法和依据;
(5) 检测结果;
(6) 检测结论及其依据
(7) 建议;
(8) 附图(必要的图、表) 。
报告编写大纲详见《水利工程稽察质量检测(或分析) 报告编写大纲》(附录5) 。
5.3检测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和有关规程规范要求,及时、准确的提交质量检测报告。报告内容要求:
(1) 检测报告应对抽检部位工程质量给予明确结论;
(2) 检测报告应结论准确、用词规范、文字简练;
(3) 检测人员、报告编写人、校核人、审查人、批准人签字齐全,检测单位用章规范。
5.4检测成果报告的格式需满足以下要求。
(1) 检测报告封面、说明、扉页应按通用格式编写。
(2) 采用Word 编辑,A4幅面,页边距上、下、左、右均为2.5cm ,行间距采用1.0倍~1.5倍。
(3) 各级标题需满足以下格式要求:
1) 不得在每页的最后一行;
2) 篇题,黑体3号字,居中,对齐方式为两端对齐,左、右缩进均为0字符,首行缩进0字符,段前行距16磅,段后行距13磅,行间距1.5倍;
3) 章题,黑体小3号字,左端顶格,对齐方式为两端对齐,左、右缩进均为0字符,首行缩进0字符,段前行距12磅,段后行距12磅,行间距1.5倍;
4) 节题,黑体4号字,左端顶格,对齐方式为两端对齐,左、右缩进均为0字符,首行缩进0字符,段前行距6磅,段后行距6磅,行间距1.5倍;
5) 段首标题,黑体小4号字,对齐方式为两端对齐,左、右缩进均为0字符,首行缩进2字符,段前行距0磅,段后行距0磅,行间距1.5倍;
6) 段首小标题,宋体小4号字加黑,对齐方式为两端对齐,左、右缩进均为0字符,首行缩进2字符,段前行距0磅,段后行距0磅,行间距1.5倍;
7) 其他,参考上述规定采用,字体采用小4号以上,字形采用黑体或宋体。
(4) 报告正文需采用如下格式:
1) 图表外的正文采用宋体小4号字,对齐方式为两端对齐,左、右缩进均为0字符,首行缩进2字符,段前行距0磅,段后行距0磅,行间距1.0倍~1.5倍;
2) 表格一律采用实线表,表格标题采用黑体5号字,按章编号,单元格对齐方式可根据需要采用,表格内文字采用宋体5号字或小4号字,左、右缩进均为0字符,首行缩进0字符,段前行距0磅,段后行距0磅,行间距1.0倍。
3) 插图标题采用黑体5号字,按章编号,图内文字采用宋体5号字,图篇宽度小
于18.5cm ,高度小于27.2cm 。
5.5每一个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均应与相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设计要求等进行比较;检测结论应体现是否满足相应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
第二节 检测报告时限要求
5.6检测单位应按检测任务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检测报告。
(1) 若任务书中对报告时限未明确规定的,一般对水泥砂浆强度、水泥安定性、混凝土抗渗性能等有龄期要求的检测项目,应在项目试验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检测报告;
(2) 对无龄期要求的检测项目,应在现场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报告。
第三节 检测报告归档
5.7检测单位向委托方提交成果报告并经验收合格后,应组织专人对检测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图纸、照片、电子文档等进行归档。
5.8资料归档一般执行谁形成谁归档、谁保管的原则。当委托方有特殊要求时,按要求执行;
5.9归档的时间,原则上应在报告发出并经委托方确认无问题后及时进行;
5.10归档的具体要求按检测单位内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进行。
第四节 检测工作考核
5.11稽察办不定期对稽察承担单位的执行任务情况进行评估,并实行动态管理。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测单位,5年之内不再承担稽察检测任务。
(1) 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
(2) 聘用信用很差或无证试验检测人员从事稽察检测工作的;
(3) 稽察检测工作中使用未按规定检定校准的试验检测设备的;
(4) 严重违反试验检测技术规程的;
(5) 在稽察检测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第六章 计费依据和计算
第一节 稽察检测费用组成及参考标准
6.1稽察检测项目费用一般包括直接费、管理费及税金等。其中直接费包括检测费、样品和设备运输费用、现场劳务费、差旅费、出差补助等。
6.2《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文件[2002]10号文) 中有相
应取费依据的检测项目,其费用基价参照执行,并考虑附加调整系数(1.5) ;对于无相应取费依据的检测项目,其费用基价参照近几年检测收费情况执行。
6.3对于现场取样项目较多的稽察检测,样品和设备运输费用及现场劳务费采用项目包干的形式,样品和设备运输费用为8000元/工程,现场劳务费为3000元/工程,当超出该标准时,需经委托方同意后实施。
6.4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及餐费等,交通费标准为1.5元/人*公里,住宿费标准为150元/人*天,餐费标准为80元/人*天;出差补助标准为150元/人*天。
6.5管理费按直接费用的15%计算(包含报告印刷费) ,税金取直接费和管理费总和的
5.8%。
6.6稽察检测费用的标准最终由委托方及检测单位以合同形式达成协议(合同样式见附录6《技术服务合同》) 。
第二节 稽察检测费用结算方式
6.7检测单位提交稽察检测报告并及时填写《水利工程稽察质量检测费用申报单》(附录
7) ,并提供相关正规票据,特派员助理提交《水利工程稽察质量检测费用审批单》(附录8) ,经审查通过,一次性支付检测费用。
注:常见检测项目检测费用见附录9。
第七章 检测事故及处理
第一节 检测技术事故分类
7.1水利稽察项目检测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技术事故可分为以下几类:
(1) 样品在运输过程中损坏或丢失或因保管不良而丧失应有性能;
(2) 由于样品混淆造成无法试验或试验结论错误;
(3) 未按试验规范、规程、标准操作,造成试验数据差错、检测结论错误;
(4) 指定检测部位由于设备或技术原因而没有发现质量问题,或误判为存在质量问题。
第二节 检测工作安全事故分类
7.2水利稽察检测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可分为以下几类:
(1) 检测过程中由于危险作业等造成人身伤亡或仪器设备损坏;
(2) 检测人员在往返检测现场的过程中由于交通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仪器设备损坏。
第三节 检测工作事故处理方法
7.3因检测单位原因发生技术事故,分以下情况酌情处理,费用由检测单位自理:
(1) 样品在运输过程中损坏或丢失或因保管不良而丧失应有性能的,由检测单位重新取样;
(2) 由于样品混淆造成无法试验或试验结论错误的,由检测单位予以纠正;
(3) 未按试验规范、规程、标准操作,造成试验数据差错、检测结论错误的,由检测单位予以纠正;
(4) 指定检测部位存在的质量问题由于设备或技术原因而没有发现,或误判为存在质量问题的,由检测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5) 对由于检测仪器设备失灵而造成的差错,检测结果作废,待检测仪器调试正常后再重新检测。
7.4发生安全事故,按以下情况酌情处理:
(1) 检测过程中由于危险作业等造成人身伤亡或仪器设备损坏的,当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并保护现场,通知有关人员解决,对事故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 检测人员在往返检测现场的过程中由于交通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仪器设备损坏的,由稽察检测单位自理。
(3) 检测安全事故发生在施工现场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7.5为保证检测人员的人身安全,检测单位应给予检测人员一定的保险补助。
第八章 各方责任
第一节 检测单位责任
8.1检测单位不得转包水利工程稽察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水利工程稽察质量检测业务。
8.2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8.3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并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
8.4检测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等开展检测工作,对其检测成果的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8.5检测单位依法独立履行检测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约束和干扰,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确保稽察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
8.6当检测结果显示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以
及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时,检测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委托方。
第二节 被稽察单位责任
8.7被稽察项目单位、与稽察项目检测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并配合稽察检测工作,不得拒绝、无故拖延向检测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匿、伪报有关材料。
第三节 稽察检测事故处罚规定
8.8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备案的,部稽察办不予受理备案申请,并给予警告,两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8.9稽察检测单位违反本指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稽察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稽察检测承担单位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2)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3)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 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5) 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
(6)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7) 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8) 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9) 违反本规定中其他相关条款的。
8.10稽察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身不得从事稽察检测业务:
(1) 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
(2) 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3) 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4) 收取被检测单位现金、贵重礼品的。
8.11被稽察检测单位、与稽察检测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稽察检测单位可向稽察组报告,由稽察组酌情处理:
(1) 拒绝、阻碍稽察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
(2) 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检测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 隐匿、伪报有关材料的;
(4) 有妨碍稽察检测单位进行稽察检测的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