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背后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11-10-27 被阅览数: 796 次 得票数:0 来源: 襄垣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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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垣县工商局 张锦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颁布实施后,在工商部门和政府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较快发展,让农民“抱成团”的新做法取得了瞩目成就,也为农民致富增收做出了积极积极的贡献。但快速发展的背后,也有几个问题值得去关注。
存在问题一:不收费、不验资、不年检、不罚款,许多专业合作社“名存实亡”
国家为了鼓励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市场准入方面确定了较低的门槛,规定农村专业合作社可以不收费、不验资、不年检、不罚款,登记手续简便,相对于其它形式的经济组织来说条件和要求非常宽松。这也就造成一些经营者有空可钻。 由于不验资,一些经营者拿着几个农民的证件和相关资料便轻松取得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由于不年检,许多
农村专业合作社在办理完营业执照后便“各自为政”、“名存实亡”了。许多农村专业合作社成了个体合作社、家族合作社、和骗子合作社。这些合作社一旦从事金融活动,便会造成不良影响。
还有一部分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是由于农经部门对部分农村专业合作社要发放一定款项,许多政府工作人员也看到有利可图,怂恿其家属亲戚办理专业合作社。这些专业合作社其实就是官办合作社、空壳合作社,只是为了得到政府的拨款和银行的贷款,并没有真正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存在问题二:金融支持、税收减免、用地优先,政策优惠下的“翻牌”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得到金融支持、税收减免、用地优先等多项优惠。在各种优惠政策的吸引下,增加了农户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同样,面对国家的一些政策优惠和银行的资金扶持,现在很多企业也“瞄”上了农村专业合作社。如今,这些“翻牌”合作社由于由企业兴办,相对由农民兴办的真正合作社,往往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专门的办公场所、标准化的生产基地,有自己的品牌和产品,更能吸引领导眼球,从而挤占本不属于他们的政府资源。
还有一些村干部看到了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甜头”, 也积极“带头”办理农村专业合作社,成为村委会合作社和一些村干部的家庭合作社。
存在问题三:缺乏技术、缺乏人才、缺乏资金,致使部分专业合作社沦为“三无产品”
经过两年多来工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广泛宣传发动,广大农户对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好处有了清晰的认识。特别是在一些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带动下,许多人看到合作社确实能使农民增加收入,有效抵御市场风险,因此增强了组建和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主动联合起来,申请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
还有一些成员主体真正是农民的专业合作社,由于没有农村能人、涉农机构或企业带头,或只是当地基层政府为摆门面而办,缺乏真正合作的基础与条件,登记成立后沦为无经营服务和办公设施,无产品品牌和销售市场,无经营收入的“三无”合作社。
勿庸置疑,快速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吸引各级财政拨付惠农资金、增加农民收入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面对存在的实际问题,相关部门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否则既无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长远健康发展,又对社会经济秩序和诚信体系建设产生负面影响。
对策一:严格把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市场准入门槛很低,而且工商部门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时一般都采取形式审查的方式,尤其是面对各级政府为完成发展数量而施予的各种压力,致使登记人员很难动用实质审查,必然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中存在问题。
因此,在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工作中要严格把关,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要有相关前置许可,在尽可能的情况下要对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
同时,要严防出资金额虚报现象。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时不必提交验资证明,造成了申请人可以随意填写出资额。而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补贴或提供贷款时把成员出资总额当作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出资金额越大,越有可能获得补贴和优惠政策。这样导致新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出资金额越来越大,客观上鼓励了不诚信行为的蔓延,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也得不到安全保障。因此要登记工作中要严防出资金额虚报现象的发生,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实地考察。 对策二:建议年检
许多农村专业合作社在成立一段时间后,因为经营不善、部分社员退出等原因而名存实亡,由于农村专业合作社不年检,所以该营业执照依然有效,还可以享受到金融支持、用地优先等多项优惠,给银行带来极大的金融隐患。
因此,笔者建议对农村专业合作社进行年检,采取需要年检但不收费的办法更好地为真正的农村专业合作社服务。 对策三:加大监管
农村专业合作社中的沼气、食品、养殖等都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应当加强对此类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力度。
在查安全的同时,工商执法人员还应当严格监管“超范围”行为。因为不交任何费用,并可享受到许多优惠政策,致使一些现有的或本应办成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办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但是其服务范围却大大超出了本社成员。如销售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的专业合作社很多都存在超范围经营现象,其销售对象绝不仅仅是本社成员。还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没有取得前置许可的情况下开展本应取得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这些都需要工商执法人员在调查中认真取证。
对策四:积极扶持
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兴农富民、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各级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都应当不折不扣地落实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工商所点多面广、贴近农村的优势,加强对已登记的合作社的回访调研,了解其经营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理事、监事会成员及业务骨干的培训,提高法律意识,规范组织运行。要充分发挥工商职能,在注册商标、品牌创建、规范合同、打假维权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帮助,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成长、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