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规重点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1、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2、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
3、 经济法法、税法。
4、 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
5、 我国法的形式:法律、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
6、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范性文件。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7、 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权、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
8、 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客体(财物行为智力成果),内容(权利和义务)
9、 要式法律行为(合同法)、不要式法律行为(借款合同)
10、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①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②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③行为内容合法。
11、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限制民事行为人和无行为能力人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12、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13、 委托代理终止:代理期间届满,被代理人取消或代理人辞职,代理人死亡。法定指定代理: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14、 债的发生根据:合同(最主要最普遍),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之债),不当得利(损人利己),无因管理(损自利人),债的消灭:履行、抵销、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死亡。
15、 知识产权的特征:人身权财产权。著作权包括人身权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获得报酬权。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16、 所有权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7、 抵押是指债务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8、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19、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出让划拨。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0、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设施工企业、有满足的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资料、由保证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资金已落实。
21、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2、 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①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30万元以下,300平米以下②作为文物保护的③抢险救灾的④临时性的⑤军用的⑥有开工报告的。
23、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24、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专业资质(甲乙丙),劳务资质。
25、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行业资质(甲乙)、专业资质(甲乙)、专项资质(甲乙)
26、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甲乙丙)、事务所资质
27、 分包28、 强制监理的范围:①国家重点项目②3000万以上的公共事业项目③5万平以上的小区住宅④外企注资⑤3000万元以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学校,影剧院,体育馆
29、 工程监理的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施工合同。
30、 必须招标的项目:㈠号。㈡施工单项合同200万以上,重要设备材料100万以上,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50万元以上的,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
31、 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的不适应招标的,扶贫救灾的,特殊技术的、自建自用的、小型的。
32、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支票汇票现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2%不得超过80万。
33、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技术专家不得少于3分之2,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34、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35、 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36、 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工程:技术复杂、受自然限制的、涉及国家机密的、工程小、(向3个以上法人其他组织发起)
37、 资格预审: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后审: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38、 招标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组织,不得与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具备的条件:有营业场所和资金(一个亿)相应专业力量、专家库。承揽范围: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编制标底、组织看现场,组织开标评标,协助中标。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39、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0、 安全生产经济保障措施(四项资金):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设施资金,防护培训资金,工伤资金。
41、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知情权,紧急避险权,批评权检举控告权,拒绝权,请求赔偿权,获得用品权,获得培训权。
42、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提供资料,不得做出不符合要求的规定,不得压缩工期,提供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推销劣质材料,提供措施资料,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
43、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责任。
44、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教育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资金的投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45、 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用电方案,编制专项方案(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
46、 对作业人员和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在危险部位和洞口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城市市区内的建筑工程吗,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47、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48、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应当对出则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49、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50、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51、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建立健全规章,资金到位,专职安全生产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培训,工伤保险,防护用具齐全。
52、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53、 建筑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媒体上声明作废后补办。
54、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5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资料,主要材料设备的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别签署的合格文件,工程保修书。
56、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7、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施工单位应对质量问题履行返修义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
58、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59、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
60、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等。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61、 政府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6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制订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监督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砼的质量进行监督,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63、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64、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5、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机构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②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③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⑤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6、 工程建设标准的等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67、 属于工程建设国家强制性标准:记住通用的。 属于工程建设行业强制性标准:行业专用
6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①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②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③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69、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70、 防止地表水污染的具体规定:在生活饮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71、 禁止夜间(晚10-早6)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72、 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3、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74、 建筑节能制度: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发展节能产品制度。
75、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76、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77、 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类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78、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79、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80、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81、 从仲裁主体上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是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
82、 从解决对象看,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劳动争议。
83、 从仲裁实行的原则看,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法定管辖。(而仲裁法规定的事约定管辖)
84、 从与诉讼的关系看,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仲裁不能起诉)
85、 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要求重新处理)、合议原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强制原则(当事人申请仲裁无须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只要一方申请,仲裁委员会即可受理;在仲裁庭对争议调解不成时,无须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可直接行使裁决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6、 (不能起诉):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87、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①争议案件已经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②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
88、 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89、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90、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③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1、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①用人单位的名称等②劳动者姓名等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备条款: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92、 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93、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94、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95、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96、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
97、 随时解除:①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④已与他人签订劳动合同⑤以胁迫威胁手段强迫对方签订合同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8、 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受伤不能胜任工作的②能力有限不能胜任工作的③与合同订立是客观情况发生巨大改变的。
99、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①得了职业病的②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的③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育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的距离退休不满5年的⑥法律法规其他
100、 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由工会代表的企业职工,另一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可分为: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
101、 劳务派遣当事人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用工单位。
102、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可以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
103、 工程档案的种类: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104、 建设单位 105、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
106、 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 107、 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 108、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09、 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个人、单位)、行政处分(国家公务员)。
110、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111、 行政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12、 行政处罚的程序种类:简易程序(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一般程序、听证程序(是指针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113、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只能单独使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主刑。附加刑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单独适用。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14、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的客体:是生产安全。犯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包工头、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等。
115、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要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116、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合 同 法
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2、不受法)②有关政府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例如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公益捐赠合同等不是平等自愿签订的合同不是民事合同)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④政府间协议(国家或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协议,适用国际法)
3、合同的种类:①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②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互负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单务合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③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例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无偿合同:是一种当事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但无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对价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④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等。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后,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⑤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⑥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4、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5、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理解。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6、合同的订立要经过两个必要的程序:要约和承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7、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自要约生效起,其一旦被有效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8、要约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①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②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是发生效力③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9、要约的撤回: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10、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1、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12、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13、要约的消灭:指要约生效后,因特定事由而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受其约束。要约因如下原因而消灭:①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②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14、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行为人作出的邀请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招标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商业广告、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书等。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15、承诺的构成条件: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②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③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一致④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
16、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生效):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17、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18、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发出后,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9、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0、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订有数份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因违背诚信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造成确信合同有效成立的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2、合同未生效(缔约过失)合同已生效(违约责任)
23、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情形: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㈢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4、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①存在订约当事人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③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25、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是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新建、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是合同成立。此时,确认书具有最终正式承诺的意义。
26、合同的生效:㈠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有效的),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㈡意思表示真实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㈣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27、无效合同具有的特征:合同自始无效、合同绝对无效、合同当然无效(违法性)
28、无效合同的原因:㈠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㈡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9、无效的免责条款: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0、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存在显著区别。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即从订立起就是无效,且不必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但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再被撤销之前存在效力。导致合同变更与撤销的原因:①重大误解②显失公平③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④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3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合同是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显失公平订立的,都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或者撤销的请求。而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请求变革、撤销权只有受损害方才能行使。
32、撤销权的救济:撤销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也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当事人请求变革,是可以实现目的的,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不得撤销
33、撤销权的消灭: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34、可撤销合同被撤销的后果:在被撤销之后,该合同即不具有效力,且将溯及既往,即自合同成立之始起就不具有效力。(自始无效)
35、效力待定合同的概述: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36、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③越权订立的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④无处分劝人所订立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37、附条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的合同。(分为:生效合同、解除合同)。附期限合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38、合同履行的主体: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想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9、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40、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当地的市场价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再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4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①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③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④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的。
42、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程期间。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3、对于计付标准做出了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率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44、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①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③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④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45、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4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
47、不安抗辩权: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48、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三角之债,行使代位权)
49、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就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财产保险可以)
50、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一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51、可能导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务人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且受让人知情的。
52、合同的转让:①合同权利转让,又称债权转让、债权让与②合同义务转让,又称为债务承担、债务转移③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又称为概括承受、概括转移。合同转让只是合同主体发生变化,不涉及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变化。
53、被转移的债权应具有不可转让性: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具有可转让性。(只需通知债务人不需要征求同意)
54、债务的转让须经债务人同意。承担人成为合同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
55、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包括:全部转移和部分转移。
56、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57、合同单方法定解除的条件: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行为称为预期违约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58、当事人一方依照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不需对方同意)
59、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有违约行为即构成违约责任,只有存在免责事由的时候才可以免除违约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
60、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这种财产责任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尽管违约责任含有制裁性,但是,违约责任的本质不完全在于对违约方的制裁,也在于对被违约方的补偿,即表现为补偿性。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61、违约金与定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6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63、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如果选择违约金,定金如数返还)
64、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65、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
66、保证担保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
67、担保法规定的不能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
68、一般保证是指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首先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才由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方式。一般保证是指债权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69、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70、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7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72、定金合同除具备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生效:主合同有效,发生交付定金的行为、及定金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73、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74、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形式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建设工程纠纷处理
1、 建设工程民事纠纷
2、 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同时,若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3、 不适用仲裁: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③劳动争议仲裁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平等主体财产关系)
4、 仲裁的基本特点:自愿性(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经济性、独立性
5、 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可以成为原合同的补充部分。当事人不按照和解达成的协议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却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6、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后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 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
8、 调解的形式:民间调解(即在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或组织的主持下,通过相互谅解,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方式。民间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行政调解、法院调解、仲裁调解。
9、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10、 不能作为证人的是:①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②诉讼代理人③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④鉴定人员⑤参与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
11、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载第的基层人民法院。
12、 证据保全的实施:采用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13、 不需要证明的事实:①众所周知的事实②自然规律及定理③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④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⑤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⑥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14、 举证的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结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责任。
15、 合议制度:是指由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除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以外,均采用合议制度。
16、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17、 诉讼管辖:㈠级别管辖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本辖区重大影响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④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㈡①对公民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㈢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
18、 回避制度: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人近亲的,与本案又厉害关系的。
19、 授权委托书与委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
20、 财产保全的种类:诉前财产保全(起诉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用的强制措施。)、诉讼财产保全(诉讼时,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21、 财产保全的对象及范围: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其中请求的范围一般指保全的财产其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或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相当。
22、 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23、 先予执行:作出终局判决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急需,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预先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
24、 先予执行的程序:申请、责令提供担保、裁定
25、 一审程序:(起诉的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26、 开庭审理的步骤:准备开庭、法庭调查阶段(举证、质证、认证)、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判(合议庭评议完毕后应制作判决书,宣告判决公开进行。宣告判决公开进行。
27、 二审程序:(上诉条件)①上诉人都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②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可以上诉的判决和裁定③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起④须递交上诉状。对判决不服的,提起上诉的时间为15天,对裁定不服的,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天。只有当双方的上诉期都届满,均为提起上诉的,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
28、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①维持原判,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②依法改判。如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③发回重审。即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29、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0、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失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31、 执行措施主要有:查封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
32、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33、 仲裁协议的内容人应就此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4、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5、 仲裁协议无效:①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②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仲裁范围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④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⑤对仲裁事项等约定不明的。
36、 合议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当事人约定由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37、 仲裁和解、调解(调解书、裁决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如果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则可以仍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38、 仲裁庭出了可以制作仲裁调解书之外,也可以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9、 仲裁裁决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40、 仲裁裁决作出后,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②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的申请。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③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申请(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④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由法律规定的应予以撤销的情形。
41、 仲裁裁决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经当事人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将仲裁裁决书中的内容付诸实现的行为和程序。
42、 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①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②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节或者其他处理,当事人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能仲裁和诉讼)
43、 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除法律规定为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外,在法定期内提起行政诉讼。
44、 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体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45、 第一审程序起诉的期限: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3人以上单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