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阅权争议问题汇总
股东查阅权争议问题汇总
股东的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一种。查阅权是指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股东的查阅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一直以来,关于股东查阅权的各种争议问题不断,在这里,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将对围绕股东查阅权的一些争议问题展开深入探讨,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根据《公司法》第33条和第97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查阅权的范围有所不同,其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权范围不包括公司会计账簿。因此,按照《公司法》第98条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法之所以如此规定,其一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公开成都较高,有些信息股东可以通过公开的信息披露获得;其二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果对公司不满,该股东较容易行使“用脚投票”权利。
不过,《公司法》第97条的规定属于授权规范,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也可赋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二、股东可否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第97条之规定,其查阅权范围不包括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第33条之规定,其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如股东在查阅会计账薄后需解疑释惑,可否查阅原始会计凭证?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公司法对此未明确规定,就应解释为股东无权查阅原始会计凭证;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会计账簿可查阅,就可查阅会计账簿背后的原始会计凭证。
笔者赞同肯定说。理由如下:
(1)会计账簿是依据原始会计凭证制作,在公司提供会计账簿给股东查阅的情况下,公司自然没有以保密等作为其拒绝查阅的正当理由。如果拒绝,反而存在控制股东及管理层企图掩盖真相的嫌疑。
(2)鉴于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会计账簿造假的现象,而原始凭证(包括原始发票)造假难度要高于会计账簿。
(3)符合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目的。股东要参与公司重大决策,行使有关股东权利,其前提是要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相关信息。因此,各国公司法都赋予股东知情权,以随时全面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便于其作出判断。
故“从有效地监督公司管理层、切实保障股东权益的需要和立法目的出发”,应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公司章程可以对此予以明确。
三、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可否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全部股权后即丧失了公司股东资格。由于原股东已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不再享有股东权,因此,一般情况下,原股东不再享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权。
四、股东行使查阅权是否受年限限制?
笔者认为,股东行使查阅权不受年限限制,因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权,法律没有予以此种限制,包括公司在内的任何机关均无权以年限为由限制股东知情权。并且公司运营是一个持续性过程,公司早期的信息同样事关股东利益,股东有权知悉。当然,如果股东要求查阅的公司文件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长保管年限并且已经灭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股东查阅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股东的查阅权来说,诉讼时效应当从公司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之日起计算。故只要股东未提出查阅请求,诉讼时效期间即尚未开始起算,公司不得以股东长期未提出请求为由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
六、股东可否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根据《公司法》第97条规定,其股东不仅无权查阅也无权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第33条之规定,股东有权复制的范围仅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不包括会计账簿。换言之,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无权复制会计账簿。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会计账簿直接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如果外泄,将给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故为平衡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法》没有赋予股东会计账簿复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