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是指政府机关按照宪法
政务是指政府机关按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行政职能、权限从事的各项行政服务活动。政务公开是指政府机关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公开有关政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具体讲,就是将国家规定的保密事项以外的政府行政事务,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让社会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的真实情况,参与管理和实施有效的监督。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政务公开的逐步推进和深化,各级税务机关的政务公开意识逐渐增强公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时限、要求也越来越高和迫切,这就给税务机关的政务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希望。
一、政务公开的法律依据及重大意义
我国推行政务公开的法律依据是宪法、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就明确了政务公开是公民行使宪法规定的知情权的基础,也是各级政府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的重要方式,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加强软环境建设和服务性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这对于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改善“民生”、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建设勤政、廉洁、高效的政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政务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
这几年,各级国税机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税务总局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行为、纳税服务承诺、税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文明办税“八公开”,即:公开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公开税收政策法规;公开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公开稽查工作规范;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公开税务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公开受理纳税人投诉;公开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通过这些公开形式,使公众,特别是纳税人从中得到了很多方便和实惠,提高了税务机关行政行为运作的透明度,促进了征纳关系的和谐,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和纳税人的称赞。但是,从政务公开的实践看,还存在一些问题:
1、认识不高。有的干部,对政务公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缺乏全面认识,不是把它看成方便公众、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主要举措和社会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是公仆应向主人承担的一项责任与义务,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总怕家丑外扬,因而不愿意公开,不主动公开,即使公开也不认真细致,应付了事。
2、监督组织不健全。据初步调查,有的税务机关有政务公开内容、方法及领导小组等,确没有政务公开监督小组,既不符合上级要求,也不利益对政务公开的监督;还有的虽然成立了政务公开监督小组,但确没有纪检监察干部、一线税务干部和企业代表的参与,缺乏代表性和群众性。
3、政务公开的内容不够完善。就实践的情况看,有的政府机关政务公开主要是
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服务范围等的公开,但是,不全面、不完善、不细致,不方便社会、公众充分享用政府信息和实施监督。 浅议当前政务公开存在的主要
问题及对策
4、公开的方式单一,渠道少。目前,大部分政府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主要是通过公报、新闻媒体、布告等渠道和方式,这种“单一”并一成不变的形式,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向行政机关咨询或申请提供信息一般很难得到满足。
三、对策
1、加强政务公开教育,提高干部对政务公开重大意义的认识。首先,各级税务机关的“一把手”要充分认识深化政务公开的重大意义,把此项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自觉把政务公开工作作为接受群众监督,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提高科学、民主和依法执政、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工程。其次是加强对干部的思想教育。税务机关作为政府一级行政执法部门,代表着政府形象,肩负着为国聚财和为民执法的神圣使命,特定的工作性质,决定着税务机关的各项政务必须公开。只有政务公开,才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税政信息的有效渠道,才能实现公众,特别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实施有效监督,才能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益,为民执好法,为国收好税,保证应收尽收,推动国税事业和经济社会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发展。通过教育使其认识到政务公开不仅仅是政府机关的职责和义务,更重要的是方便社会、公众监督的重要内容和举措,从而提高思想认识。在抓好思想认识教育的基础上,要通过开展各项政务公开活动,给公众,特别是纳税人带来的实惠,给税务机关、税务干部带来的赞美等,提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对政务公开实际意义的认识,由不愿公开到主动公开,由应付公开到认真公开,由浅层次公开向深层次公开,由粗放型公开向细微型公开,形成人人重视,个个参与的政务公开氛围。
2、 健全监督组织。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一是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各级税务局(分局)“一把手”任组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统一领导,总揽全局;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在“组长”的领导下,配合抓好政务公开各项工作的落实,对“组长”负责;各部门或处(室)或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政务公开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运作和检查落实,对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这样有利于明确职责,各司其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立后,为方便工作开展,还应设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应由各级税务局(分局)监察科(室)或办公室承担。主要负责制定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牵头组织研究和解决政务公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二是成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一般应由纪检组长或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副局长担任组长;成员应由监察干部、一线干部、一般群众、企业代表组成。有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党外人士的单位,也应吸收进去,以增强监督小组的代表性与群众性,有利于发挥监督小组的作用。监督小组成立后,还应制定监督办法,规定监督责任,明确监督职责,保证监督不流形式,不走过场。三是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定期组织监督小组开展政务公开评议活动,广泛听取内外意见,切实保证干部群众和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完善和丰富政务公开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和 真实公正、便捷实用”的原则要求,凡属于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对本级行使职能相关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必须进行公开,努力做到内容合理全面。如,国家税务总局倡导的文明办税“八公开”,各级税务机关都相继作了公开,但有的公开后,辅助信息没能跟上,使公众、特别是纳税人不知道通过什么渠道、什么方式、方法实施监督。我认为,各级税务机关在公开政务内容的同时,应遵循便捷实用,方便监督的原则,既要公开内容,又要公布监督渠道、方式和方法(咨询电话、服务工作时限、稽查工作的各项要求、政策解答服务热线、网络地址、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等),使公开的内容与相关辅助信息触为一体,避免脱节,以方便公众了解和监督。除此之外,还应将税收服务示意图、办税流程图和聘请的特邀监察员相片有税务人员的相片、职务、管理范围等一并上墙,方便纳税人办税和监督。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还应注意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的配套程序制度。如,“一站式”、“一窗式”等服务体制和服务承诺制,公开办税,接受监督。在公开的方式上落实”依法公开、真实公开、彻底公开、便于监督等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办理与干部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时,应当在正式决定之前将方案公布,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之上作出正式决策。尤其是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如网络和电子技术等,将掌握的信息及时、完整、高效地传递给公众,特别是纳税人,公开的方式应以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取得信息为出发点,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便于公众知情和监督。
4、扩展公开渠道和方式。一是以各税务分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为主要阵地,将文明办税“八公开”全面张贴上墙或通过电子显示屏全文循环播放,各办税服务厅均设制公告栏,及时将最新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对外公布,个体户定期定额情况按季公布。非正常户定期公布,对各类纳税人违规处罚、滞纳金加收等均逐一公布;二是借助新闻媒体。凡重大税收政策变化、重大征管措施等影响较大的均应通过报纸、电视等进行公开宣传;三是利用好“123666”税收服务咨询热线,提供及时有效的涉税服务;四是开设国税热线网络,为纳税人提供网上咨询;五是在各税务分局开通“税收绿色通道”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一条龙”服务。印制《办税指南》和税收政策汇编等,发送给纳税人;六是定期召开信息发布会,政策咨询会;七是公布监督电话和信箱,聘请特邀监察员,主动接受监督;八是拓展政务公开空间,不断扩展外延。每年要以税收宣传日活动为契机,以“税收与服务同行。
5、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务公开重视不够,避重就轻,不公开重点事项,致使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细致、走过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领导应给予相应
的组织处理;对于违反有关政务公开法律的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信息的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的法律责任;对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的,或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导致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领导和责任人都应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