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防范制度
治安防范工作制度
根据市公安局关于充分发动广大营运车辆从业人员积极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为营运车辆经营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的工作要求,结合近年来频繁发生公交车人为纵火恶性案件,为维护好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度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治安管理落实 "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原则,把治安防范管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职能部门,同年底考评挂钩。
第二条 公司全体从业人员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治安信息、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第三条 客运驾乘人员认真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加强客运车辆的反恐防暴工作防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客运驾驶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营运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管理人员要做到信息畅通、预案熟悉、处置及时,在发生治安事件后,能得到及时处置,把事故损失控制到最低限度。
第六条 对利用营运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受到公安机关处理的驾乘人员,公司将解除其聘用合同,永不录用。
第七条 驾乘人员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人,不向公安
机关报告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公司将对其作出如下处理: 第一次,责令在公司学习三天并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次,公司将给予停止其驾驶本公司车辆三个月的处罚; 第三次,公司将解除其聘用合同,一年内不再聘用。
第八条 驾乘人员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拒不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第一次,公司将给予停止驾驶本公司车辆半年的处罚;第二次,公司将解除其聘用合同,两年内不再聘用。
第九条 对积极参与治安防范工作经公安机关通报表彰的,公司将对其进行物质奖励,并列入年终评优选先。
第十条 公司办公场所发生安全事故和治安案件后按照公司《应急处置救援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