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类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集资类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
作者:叶永青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5期
摘 要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系列案件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集资类刑事犯罪而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应当正确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集资刑事犯罪行为的界限,构成犯罪的,准确定罪量刑。但在当前相关法律尚不健全,不能有效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适用问题,审理刑民交叉案件实践中,根据案件实际,准确适用刑、民诉讼程序,协调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先后适用可能带来的管辖、裁判、执行冲突问题,妥善处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关键词 民间集资 集资犯罪 刑民交叉
作者简介:叶永青,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刑庭。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17-03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2010)丽松商初字第114号、138号,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2011)丽松刑初字第73号(2011年11月3日)。
二审: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丽刑终字第163号(2012年1月9日)。
[案情]
松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被告人叶某系周某的弟媳。2004年开始,被告人周某、黄某、叶某以办公司需资金为由,以月息2-7分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筹集资金,叶某将所筹集的资金交周某、黄某夫妇并从集资款中提成20余万元。被告人周某、黄某将所筹集资金以后面的集资款偿付前面的本金及利息,至2010年2月,被告人周某以“香港中华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名义需用资金为由,与妻子黄某及弟媳妇叶某在松阳县范围内,向周某某、潘某某等135人筹集资金共计人民币1220.62万元。被告人周某、黄某将筹集的资金用于个人购房及家庭开支等,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2011年4月8日被告人叶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帮助被告人周某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案发后,松阳县公安局已冻结被告人周某、黄某位于松阳县的房产一幢(已抵押贷款),被告人黄某位于深圳市(二手楼按揭,贷款到期日2027年10月21日)的房产。
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黄某、叶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包括叶某因建房资金困难向刘某借款12万元未归还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