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制定两个实施意见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2014年05月23日 09:40 来源:咸阳市纪委 作者:张俊伟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担负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工作要求,咸阳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落实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围绕重点工作抓落实,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健全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按照《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央实施办法》(陕字[2014]22号)要求,将原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合并,成立咸阳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承担党风廉政建设、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的统筹协调、任务分解、检查考核等职责。
结合实际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和监督
各级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逐项细化分解到班子成员,分解到党的纪检机关,分解到组织、宣传、政法等部门,分解到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的党组织,分解到党的基层组织,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各级党委采取听取汇报、定期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方法,掌握总体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各级纪委切实负起监督责任,督促各级党委和责任单位认真落实主体责任,防止脱节断档。审计、税务、公安、检察、信访等部门实现部门联动,资源共享,形成监督合力。今年,各级党委重点抓好选人用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抓班子带队伍、深化作风建设等六项工作,确保党委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改进监督方式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委全面履行监督职责,改进监督执纪方式,认真开展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加强对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督检查。实施立项监督。及时跟进党委政府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立项监督;对选人用人、政府采购、土地招拍挂、工程招投标等关键领域开展立项监督。对立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纪违法线索及时进行处置。严格线索审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广泛收集反映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线索,及时审查,分类处置。完善函询约谈。坚持抓早抓小,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履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约谈或函询,约谈函询情况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开展明查暗访。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发票倒查、电子取证等方式,抓住重要时间节点,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纪律作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实行“一案双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党委和纪委的责任。
建立完善党委落实主体责任考核机制
建立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年度考核机制,突出对党委研究部署、第一责任人履职、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的考核。修订各级党委考核内容和指标体系,突出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考核,调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的权重,县市区由3%调整为5%,部门由5%调整为8%,同时强化岁考核结果运用。年底,由市委常委带队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和考核。
建立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严格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发生腐败案件、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建立连带责任倒查追究制度,既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又要追究直接主管领导成员的责任,还要追究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真正把集体责任与个体责任捆绑起来,防止以集体名义不了了之。对落实监督责任不力、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违纪违规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报告、不严格执行党纪政纪条规、不落实“一案双查”要求的,既要追究纪委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又要追究直接主管领导成员的责任,还要追究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做到责任明确,监督到位,追究有力。